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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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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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课堂内外(高中版)》2006年第09期
老师在传统价值观中是被供奉在神位上的,老师在师生关系中拥有绝对权威。然而,现在这种权威却开始受到挑战。社会经济、文化的剧烈转变使我们过去所尊崇的师生关系被改变.而新的师生关系还没有成型。转型期的价值混乱使师生双方都陷入了惘然、焦虑、尴尬的境地。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基本规范,将师生关系置于“法律关系”中去考察与规范,或许对于寻找到新的师生关系模式会有所裨益。而将来真正被接受的师生关系,一定是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毕竟,师生关系根本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师生间的宪法法律关系。老师要摆脱“教师中心论”的观念,要把学生当作是和自己一样的公民,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老师就不能以停课的方式来惩罚学生。
其次是师生间的民法法律关系。在民法的层面上,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都拥有民法所规定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这意味着,如果老师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如私拆信件、体罚学生等),老师将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如果学生侵犯了老师的民事权利(如殴打老师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是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和各种教育规章制度对师生间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而学生和老师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应的。比如教师一方面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另一方面,教师又必须履行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的义务。教师不履行公正评价的义务,即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则学生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信念,这也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第一步。学生作为老师的服务对象,自然应当受到尊重,同样,当老师走下神坛后。他们的权利,他们的职业尊严也应该被每一个学生和家长所尊重。而尊重自己的老师,也应成为每一个学生成长为现代公民的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