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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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滁州市辖区内所有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滁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计价活动中的争议。

第五条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清单计价依据),其组成如下:

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规范)。

2、《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消耗量定额和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消耗量综合单价)。

构成“清单计价依据”的还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

第六条“清单计价依据”是编制与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

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省清单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委托参与资质许可范围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所有活动。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须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其编制单位与编制人员应对其编制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咨询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承、发包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招标文件、经审查后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和省清单计价依据、施工场地条件及工程结构具体特征等进行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根据“清单项目计价指引”要求编制,必须按照其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清单格式要求编制。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对项目特征进行详细准确的表述。

3、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及项目编码应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

4、工程量清单应按“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编制,若拟建工程未发生“其他项目”时,也应以空白表的形式将“其他项目清

单”与“零星工作项目表”编制在清单中。

5、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清单项目计价指引”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表示,在“编制说明”中详细列出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相应的计算规则,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如遇缺项的,由编制人作相应补充,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表示。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现场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具体要求,参照“清单费用定额”中的项目格式,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列出。

(三)其他项目清单编制

1、发包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臵费等,由发包人视工程及市场情况而定,并在清单总说明中明确。

2、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在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总承包人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3%向发包人收取的施工配合费用。

(四)零星工程项目表编制。由招标人预测,按下列规定编制:

1、名称:人工按工种名称列项,材料、机械按名称并结合规格、型号等特征列项。

2、计量单位:按基本计量单位编制。

3、数量:按可能发生的数量暂估。

(五)招标人材料购臵费清单编制。须列明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合价。

(六)规费和税金清单编制。招标人应参照“清单费用定额”费率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费率。

(七)需评审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编制。应选择占造价比例大的,一般不少于20—40分部分项,并在该项目编码后面加注“*”。具体选择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八)清单中需评审的材料清单。应选择量大价高的主要材料,一般不少于10—20种,不限于传统计价中的“三材”;其品种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九)暂列项目。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于无法预见、无法定义或无法准确计算的项目,可以“暂列项目”(暂定综合价)列入,并约定相应的结算方法。

暂列项目是指除设计图纸不能详示的特殊技术与设备、专业工程,或在“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目录和子项的特殊分项工程,一般不应超过总价的5%。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判定成本价和评审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其编制统一采用综合单价法。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照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合理的施工方法、“清单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和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具体取费应参照“清单费用定额”费率设臵(未发生的组织措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费率一般不得低于定额规定区间的下限。其计价程序按照本条款(四)计算。

招标人对拟建工程质量(合格以上)及工期(缩短20%及以上)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相关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设臵最高限价,并在开标前15天公布。若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最高限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

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0.95—1.02)。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单位在招标人公布最高限价同时,应将造价成果文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电子文档):①、招标控制价;②、主要评审的材料及主要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③、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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