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张家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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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3)
第三章空间布局规划 (13)
第四章保护利用规划 (19)
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20)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1)
第七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切实、全面保护张家湾历史文化遗产,指导保护工作开展,协调村湾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张家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意见》(武政〔2014〕88号);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武土资规发〔2016〕18号);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
《武汉市历史镇村保护名录规划》(2013);
《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武汉市黄陂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6.2);
《武汉市“木兰干砌”石头村保护与利用研究》(2015);
《第一批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划定》(2018);
其他与本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以《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势、河流水系、道路以及村庄空间拓展等因素,确定本次规划范围总面积为5.07公顷。
第四条规划期限
近期:2019-2023年,远期:2024-2035年。
第五条规划目标
保护张家湾的传统建(构)筑物、历史遗迹和村落格局以及自然环境,展现古村落传统风貌,弘扬传统文化精粹。同时,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历史文化环境保护与现代化新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规划原则
1、整体保护、兼顾发展的原则
2、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原则
3、尊重本土居民和文化的原则
第七条保护对象
1、古村周边环境
保护张家湾周边整体资源,如李家大塘、羊角山等重要自然环境要素,全面保护山-水-田的村落景观资源,延续传统自然生态与农耕特色。
2、传统村落格局
保护张家湾“负阴抱阳、金带环绕”的村落选址格局以及依山临水布局的传统肌理。
3、古村传统建筑
保护张家湾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建筑,如张家湾老宅及其东侧和西侧老屋等。
4、古村历史环境要素
保护池塘、古树、石板路、石磨、清代石锁、扬谷风车等历史环境要素。
5、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和弘扬张家湾的移民文化、木兰文化等传统文化,以及童谣(木兰)、跑竹马、木庐干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八条保护重点
1、保护张家湾依山傍水的周边环境,保护“负阴抱阳”的传统风水格局;
2、保护历史建(构)筑物,要做好历史建(构)筑勘查、鉴定工作,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历史建筑应积极申报优秀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抢救和修缮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3、保护整体村落形态及传统街巷格局,保护重要视廊,提出高度控制措施;保护区内的池塘水系、古树名木、传统道路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
4、深入挖掘张家湾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和弘扬移民文化、木兰文化,以及木兰童谣、民间舞蹈“跑竹马”、传统手工技艺“木庐干砌”等,并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第九条总体价值评估
张家湾村落选址充分体现负阴抱阳、金带环绕的规划布局特征,整个村庄依山傍水,择湾而居,凹居于山坞中,背靠羊角山,面向溪流,是道法自然的传统风水观念的典型展示。
第十条保护范围
规划将张家湾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个层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总面积为5.1公顷。
核心保护范围面积约1.4公顷,具体范围:东至村湾东侧通村道路,南至溪流,西至村湾西侧通村道路,北至张家老宅以北道路。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3.7公顷,具体范围:北至羊角山下,南、北、西分别至村湾建设边界。
第十一条总体保护要求
1、保护范围总体要求
(1)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在保护范围内,如需进行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应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保护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
2、核心保护范围保护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优秀历史建筑(包括推荐的优秀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2)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但应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应在此之前,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3)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与核心保护范围相协调。
第十二条总体保护措施
1、保护区域传统木兰文化线路
通过张家湾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利用规划,建设富有特色的文化展示、休闲体验等一系列空间,保护和传承木兰文化品牌。
2、保护地域空间格局特色
加强对张家湾自然环境地脉和空间格局等历史空间环境的保护,打通背山面田的视觉通廊;结合退耕还林政策,修复村后羊角山山体植被,塑造传统自然景观;沿用张家湾的传统尺度,恢复传统的山-水-村-田相互穿插的空间意向。
3、保护古村落传统风貌
保护古村整体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塑造田园景观;修缮、修复传统民居,传承地域传统建筑特色,展现张家湾古村的历史风情。
4、活化地域人文资源
采取活态的保护方式,利用传统节日等活动串联村中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传统民俗风情活动与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的结合,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5、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古村保护与居民生活改善的关系,在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同时,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切实提高村民的生活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