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教程文件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医院在2019年12月因违规处理医疗废物被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院在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理。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存放;2. 未设置医疗废物专用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时间超过24小时;3.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使用专用车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遗撒;4.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接收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案例分析1. 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法律依据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收集、运送和处置。
本案中,某市医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2.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危害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若处理不当,会对环境、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中,某市医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环境污染: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可能渗入土壤、水体,造成环境污染;(2)传播疾病: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可能传播疾病,危害人民群众健康;(3)安全隐患: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某市医院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责令改正:要求某市医院立即停止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2)罚款:对某市医院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3)通报批评: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通报批评某市医院的违规行为。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市民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简版)丨yzn(1)
★、案例分析1、什么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学会判断。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在诊疗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具有违法违规性。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紧急抢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意外;3)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患方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2、擅自涂改病例的医生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行为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医患双方医疗事故发生争议后,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有哪些途径方法可以选择?对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1)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2)共同委托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3)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不服由法院移送4、学会判断医师没有遵守相关的职业规则,说明理由。
医师执业规则:(1)医学文书的正确书写;(2)按照规定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4)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运用;(5)紧急情况下服从调遣;(6)抢救危重病人;(7)医师就业中的报告制度(如医疗事故等);(8)外出会诊需经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
(9)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职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助理医师没有处方权,不能独立从事执业活动。
在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根据医疗诊治的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所于2018年11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市某区一家火锅店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经调查,该火锅店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二是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规范,存在过期食品;三是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该火锅店进行了查处。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对象本案例分析的对象为某市某区一家火锅店,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案例分析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案例分析过程1.问题分析(1)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具的卫生安全。
而该火锅店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规范,存在过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而该火锅店存在采购渠道不规范,食品原料来源不明,且存在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2)食品加工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3)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而该火锅店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环境卫生不达标等问题。
2.案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卫生监督所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许可证;5)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该火锅店未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问题,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罚款处罚。
(2)针对食品原料采购渠道不规范、存在过期食品的问题,卫生监督所依法对火锅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
医药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某医院在医疗、科研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广大患者的信任。
然而,在2018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4月,患者王某因感冒、咳嗽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王某的病情,开具了包括“某药品”在内的多种药品。
患者王某在服用“某药品”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患者家属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开具的“某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2)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未进行过敏试验。
(3)患者在服用“某药品”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综上所述,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患者因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患者因疾病导致误工而产生的费用。
(3)护理费:患者因疾病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交通费:患者及其家属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
卫生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王某于2019
卫生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王某于2019一.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有办案人员提出,王某与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发生的医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对于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
从中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看A市卫生局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从类型上讲,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称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A市卫生局对王某和A市市立医院的医患纠纷作出认定答复是行政裁决,也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受理。
二.如何进行事实认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到,是张某单独对其施行的手术。
而被申请人采信的是A市市立医院的主张。
A市市立医院称张某实施医疗手术有上级医师指导,不属于单独实施手术的情况。
A市市立医院还出具了上级医师李某于2004年7月7日签字的书面证明。
在证明中,李某提到张某接诊王某后就向其请示,李某给予制定手术方案,然后张某在其指导下完成手术。
如果王某的说法成立,则存在张某单独实施手术的事实;如果A 市市立医院的说法成立,则张某不是单独实施手术,其上级指导医师李某承担手术失败的主要责任。
如何进行事实认定?在这个问题上,病历记录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事实不可能重复。
但是事实发生以后,总会有证明事实的信息保存下来。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记录是证明事实真相主要证据。
如果院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书写病历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以原始病历记录为判断事实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患方故意欠费地处理年月号晚上,岁地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地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地流程,即对危及生命地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地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地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地家属邮寄中.月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地时候,张月香在家人地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地患者,竟以恶意欠费地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地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地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地情况下,将诉诸法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地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地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地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地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地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地费用地.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地劳动和自己地治疗付出费用地.另外,有法律界地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地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地现象解释地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地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地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地甚至具有恶意欠费地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地打击.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地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地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地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地损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一刘某,女,岁,以“孕周+先兆子痫”为主诉于年月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毫升,该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地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地从中心血站进血地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地全套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地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案: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地构成要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地;()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地;()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地不良后果地;()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地;()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地;()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地.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地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地.、本案地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地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地事实.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二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地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地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地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地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地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地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地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因学生地过失导致了病人地死亡,根据《刑法》地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地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地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地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三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月日发布了年第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同仁堂益健茶在内地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种药品地违法广告被曝光.这种被曝光违法广告地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地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地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地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地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地断言或者保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地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地药品广告对社会地危害. 答案: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地精神药品品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地药品(含试生产地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地药品.()医疗单位配制地制剂.危害: . 耽误病情, 增加患者痛苦. 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扰乱了正常地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案例四患者,女,岁.因咳嗽、发热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地事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地行为是导致有过敏体质地患者死亡地主要原因,医院是有责任地,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地五、案例分析:(共分)、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地诊断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分)答:否.原因:()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地必然联系地,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地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地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地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地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病员男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米处地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地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地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分). 答: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地事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地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地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地,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地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传染病地控制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疫区.()对尸体地处理.()药品生物制品等地供应.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地艾滋病人,炭疽中地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隔离治疗地,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地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地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地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地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地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地人员,实施必要地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地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应立即进行严格地卫生处理.()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地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地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怎样预防医疗事故地发生?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地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地医务人员地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地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地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地预案,预防医疗事故地发生,减轻医疗事故地损害.医疗事故地处理途径?答:发生医疗事故地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事故赔偿地项目有哪几项?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规定共有项,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临床用血地法律规定有哪些?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地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地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地,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地.因此,无偿献血地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地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地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地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地重要环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地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答:()采血规定《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地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地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地,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地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地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地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供血规定血站发出地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地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地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地规定?答:()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地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地,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地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地人员,实施必要地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患甲类传染病死亡地,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地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根据执业医师法地规定,简述不予注册地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受吊销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地其它情形地.、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答:)设区地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地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地医疗事故争议地技术鉴定工作.四、四川省资阳市年月陆续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病例.自6月24日至7月21日,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陆续收治了20例不明原因疾病.病人发病初期均出现高热、乏力,伴恶心、呕吐;后出现皮下淤血、休克等症状.截至7月21日,有9例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例病人出院,10例病人仍在住院治疗中.患者分布在资阳市雁江区、简阳市地12个乡镇15个村.病例呈散发,病例之间没有明显流行病学关联性.病人全部为农民,年龄在30岁至70岁之间.病人密切接触者中无人发病,没有发现传染现象.确切地病因还需进一步查明.目前,实验室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发病地患者,当地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控制措施,组织医疗力量,全力以赴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死亡.卫生部、农业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派出联合专家组,赴四川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疫情控制处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吗?为什么?对于此类疫情,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应对类似事件,报告地时限和流程是怎样地?答:、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处属于其中地第二类,即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已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遵循地原则有以下几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地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被告人,必须在小时以内向上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地时限为小时,逐级上报.方式可包括电话、传真以及网络直报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奔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那么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助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助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响。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标准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成心行为。
卫生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简要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
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
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知情权包括:1、了解权2、被告知权3、拒绝权与同意权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
卫生法律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市民张先生因腹痛难忍,前往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张先生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安排主治医师李医生为张先生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李医生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张先生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及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根据相关规定,李医生的行为已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所产生的费用;(4)交通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7)必要的营养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8)残疾赔偿金:张先生因残疾产生的经济损失;(9)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先生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3临本急诊第3小组
案例内容
❖ 2013年的一天,王先生母亲林女士出现反复腰 痛,伴双下肢麻疼,经多家医院和海口市某医院 检查,经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 窄症、腰椎失稳”。林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 法治疗,直到2014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 遂来到海口市某医院就诊。2014年3月15日,海 口市某医院门诊医生张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 能根治此症。经检查后,林女士定于3月22日上 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加减压加髓核摘除USS 内固定加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 小时,林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 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 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 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2014年4月,王先生与父亲共同将海口市某医院 诉至某区法院。患者家属随后提出医疗损害赔偿 鉴定申请。2015年2月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 结论认为,此病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死
❖ 法院该如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 的各项损失?
❖ 判决标准是什么?
过错在哪儿?
❖ 疾病的诊断并无过错
❖ 对患者的死亡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 责任。过错参与度为80%
界清原发病和因侵权导致的损害
手术之前的均为正常医疗过程, 未出现侵权行为,所以不赔偿
医疗费赔偿 内容
患者从手术开始到死亡的所有医疗 费用
卫生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一家综合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儿科等多个科室。
2020年,我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2020年3月,某医院接诊了一名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患者,该患者表现出发热、咳嗽等症状。
然而,某医院在接诊过程中,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也未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结果,该患者被确诊为COVID-19确诊病例,并导致其家庭成员和医院内部医护人员多人感染。
二、案例经过1. 接诊环节:患者到某医院就诊时,出现了发热、咳嗽等症状。
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未进行进一步的传染病排查。
2. 隔离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然而,某医院未对患者进行隔离观察,导致患者有机会在医院内部活动,增加了病毒传播的风险。
3. 疫情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某医院在发现患者疑似COVID-19后,未及时报告,延误了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
4. 疫情扩散:由于某医院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患者在其家庭成员和医院内部医护人员中传播了病毒,导致多人感染。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
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应当实行隔离治疗;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 某医院的法律责任:某医院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 行政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卫生法学的案例分析(42页)
«人身损妻赔馇解幹》第二十三备:
住晚伙会朴助者可以参照当地闺■象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的出差仗食朴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妻人确有必要列外地治疗,因客观房因不能 住晚,旻凄人本人及其珞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 肴赛和伙会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後。
营养费A
►普养费是指灸妻人在連受侵妻后,为補助治疗 成者從it身体尽快康复而会用必要的營秦品所 支出的费用
《最嵩人民法晚关于砷定氏事侵权精神损窖赔楱 责任若千问题的解斧》第十条:
侵权人的it错程度,法律另有現定的涂外; 侵毒的手厌、场合.行豸方式等具体情?;侵权行於所羡成的治杲i侵权人的获利惰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涔能;^灸诉法陡所在地早均生法水早。
►精神拐睿的赙碴數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J⑴(切)⑴(六J
►法律、行故法规对戌矣賂楱全.死亡賠碴全等有羽确蚬定的, 龙用决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嵩人氏法晚关子确定氏事侵权精神损窖赔後責任若干问题的解幹》第九备:►精神损者扰慰会包括以下方式J:(一J致人或疾的》豸或疾賂凌全;(^*)故人死士的,为死士賠凌金(三J其他相凄蜻形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内容
► 2013年的一天,王先生母本林女士出观反是胺痛,伴汉下政森未, 较多农虽陡和海O市某医陡怜去,经A矣其患有"雎推M盘吏出. 胺推管狭窄產,胺推失铯"、林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夺疔法沄疔,
卫生法案例分析示范
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09.5,朱某看到甲医院的广告称能根除直肠癌,疗程7天,总费用不超过1万元。
5.26,朱某到该院住院治疗,治疗5日后不再便血,住院期间主要靠药物治疗。
6.19,朱某出院。
出院后在该院副院长张某家中购买了6000元药品用于治病。
6.26,朱某到北京二炮总医院检查,医院告知其病未得到有效治疗,需手术治疗。
当日下午,朱某又去肿瘤医院检查,结果和二炮总医院结论一致。
在此期间,朱某一直坚持服用在张某处买的药,张某称其病情不重,无需手术。
直到同年8.20,朱某自感病情变坏,又到二炮总医院检查,证实病情确已明显加重。
朱某向法院起诉,以甲医院使用假药延误其治疗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2009.12,经朱某举报,当地药监局因在甲医院西药房发现无名称、无批号的药物共6种。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医院不具备进行直肠癌诊断的设备,主要使用药物对朱某进行治疗,其中2种药品被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张某卖给朱某的药品也没有批号。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
除民事诉讼外:★药监局:对甲医院作出没收所查处的药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上述药品,罚款六万元的决定。
★甲医院:撤销张某的副院长职务★卫生局:吊销张某的医师执业证★检察机关:对张某被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研究问题:1.分析本案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性质;2.法院是否应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理由?3.朱某要求甲医院赔偿在张某处购买假药遭受的损失,该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4.药监局对甲医院作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甲医院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5.卫生局吊销张某的医师执业证的法律依据?张某由此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6.甲医院撤销张某副院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张某由此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7.检察院对张某被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为什么?事实及法律分析。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餐饮企业,近年来在卫生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厨房卫生状况堪忧、餐具消毒不彻底、食品原料来源不明等。
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餐饮企业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厨房卫生状况差,地面、墙壁、天花板等部位污渍严重,积存油垢,厨房设备生锈,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餐具消毒不彻底,消毒设施设备陈旧,消毒剂过期,餐具清洗不干净。
3. 食品原料来源不明,部分原料未经过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4. 员工健康证过期,未进行定期体检。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同时,厨房卫生状况差、餐具消毒不彻底等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该餐饮企业员工健康证过期,未进行定期体检,可能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该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厨房进行定期清洁消毒,未对餐具进行彻底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餐饮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厨房进行定期清洁消毒,未对餐具进行彻底消毒,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案例启示1. 餐饮企业应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餐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
同时,加强厨房卫生管理,定期对厨房、餐具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消费者用餐安全。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医疗机构因疏忽导致病人恶意死亡
本案关键涉及到卫生法中关于医护人员职责义务和患者健康权利保障的问题,下面以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例实际情况分析及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突发急重病情时,
必须抢救病人,不得对病人抢救项目进行渐减、减慢或停止。
”本文的案例中,病人由于
疏忽而死亡,说明该医疗机构未把保障病人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而只是在确保当前医院资
源时未能为病人提供及时抢救,这实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医疗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服从患者的意志,视患者实际病情,采取科学有效的治疗及谅解服务,保护患者的尊严、隐私及健康。
”据案件事实,患者接受的疏忽医疗的死亡情况,也与相关法律并未按
照规定尊重病人的生命安全及隐私权,从而导致患者性命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
违反了《医疗服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据上述法律规定准确分析,该医疗机构因疏忽而导致病人的恶意死亡,属于违
反卫生法的行为,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院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卫生院成立于2000年,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卫生院。
近年来,卫生院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服务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在一次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中,发现卫生院存在多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二、案例事实1.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科室。
卫生院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增设了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科室,并对外开展诊疗服务。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但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卫生院还开展了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诊疗项目。
3. 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不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
4. 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登记。
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无法提供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资料。
5. 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场所。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置场所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依据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诊疗科目。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合法、有效处置。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区卫生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科室。
卫生院擅自增设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科室,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卫生院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开展了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诊疗项目,超出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
卫生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不完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存在问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要求:1、分组:按要求3~4人分为一组。
2、分析:各组成员在个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小组内意见交流与讨论,并完成案例分析报告(每小组1份)。
分析报告按相关格式要求用统一规格的材料纸完成,评阅后作为平时成绩资料装订存档。
3、内容要求:请根据相关卫生法学相关理论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案例一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光明。
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
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
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
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
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
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
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
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
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
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案例三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
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
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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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的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的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的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
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的劳动和自己的治疗付出费用的。
另外,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的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的现象解释的更为清楚。
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的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
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的甚至具有恶意欠费的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的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的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的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一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
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
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
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题: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3、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案:1、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本案的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例二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
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
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
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
大约10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
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
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
但由于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的。
案例三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12月1日发布了2011年第8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仁堂益健茶在内的7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
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12种药品的违法广告被曝光。
这12种被曝光违法广告的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
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的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对社会的危害。
答案: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1)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3)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4)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危害: 1. 耽误病情, 增加患者痛苦2. 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3. 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4. 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案例四患者,女,34岁。
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0.5g。
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
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1、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的行为是导致有过敏体质的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是有责任的,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2、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五、案例分析:(共30分)1、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
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15分)答:否。
原因:(1)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
(2)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1)病人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
2、病员男40岁,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3000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CT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15分)2. 答: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5.传染病的控制包括:(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宣布疫区。
(4)对尸体的处理。
(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