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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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检疫操作

实验动物检疫操作

实验动物检疫操作1. 目的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的检疫,特制定此标准操作规程。

2. 不同动物检疫内容2.1 SPF级豚鼠的检疫2.1.1 新购进的SPF级豚鼠置于检疫室进行检疫,于购进动物第二天对其称重。

2.1.2 标记:2.1.2.1 豚鼠接收后,以盒为单位统一进行数字编号,如1号,依次类写。

2.1.2.2 每盒饲养不超过5只,对每盒内每只豚鼠用油性黑色或蓝色记号笔在豚鼠耳朵内表面进行数字编号,如1号,依次类写,以作标记。

2.1.2.3 填写盒标识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专题编号、笼号、试验名称、动物性别、专题负责人。

2.1.2.4 将填好的笼标识标签插在标签卡套中,再固定于饲养盒的正中位置。

2.1.3 检疫期最低不少于七天。

2. 2 金黄地鼠的检疫2.2.1 新购进的金黄地鼠置于检疫室进行检疫,于购进动物第二天对其称重。

2.2.2 标记2.2.2.1 金黄地鼠接收后,以盒为单位统一进行数字编号,如1号,依次类写。

2.2.2.2 每盒饲养不超过1只。

填写笼标识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专题编号、盒号、试验名称、动物性别、专题负责人。

2.2.2.4 将填好的笼标识标签插在标签卡套中,再固定于饲养盒的正中位置。

2.2.3 检疫期最低不少于七天。

2.3大鼠的检疫2.3.1 新购进的大鼠置于检疫室进行检疫,于购入动物第二天对其称重。

2.3.2 方法一2.3.2.1 大鼠接收后,以笼(盒)为单位统一进行数字编号,如1号笼(盒),依次类写。

2.3.2.2 每笼(盒)饲养最多5只,对每笼(盒)内每只动物采用黑色或蓝色油性记号笔在动物的尾巴部位划横线,以作标记,并对每只动物进行数字编号,如1号笼2号动物,动物编号即为"1-2"号。

2.3.2.3 填写笼(盒)标识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专题编号、笼号、试验名称、动物性别、专题负责人。

将填好的笼标识标签插在标签卡套中,再固定于饲养盒的正中位置。

2.3.3 方法二2.3.3.1 大鼠接收后,选择所需要号码的耳标标号,用75%酒精消毒后,将其装入耳标钳。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

⒋检疫结果登记
对动物种类、产地、数量和患病或健康
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做详尽的登记。 5、运载工具的消毒
四、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⒈宰前检疫合格动物的处理
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
有有效免疫耳标;证物相符;被检动
物临床检查健康→出具准宰通知书,
准予屠宰。
⑵能及时发现和剔出患病动物和伤残动 物,有利于做到病、健分宰,减轻肉 品污染,提高肉品卫生质量,减少经 济损失。 ⑶通过查证验物,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 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动物防疫 法的尊严,促进动物免疫接种和动物 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 健康标准。
三、宰后检疫工具有哪些?
⒈检疫用工具:检疫刀、检疫钩和锉棒等。 注意:动检人员上岗时,要随身携带两套检疫工具。 2.检疫工具的消毒
放入消毒药液中浸泡消毒30 ~ 40min,消毒后用清
水冲去消毒药液,擦干后备用。不可用水煮沸、火焰、 蒸汽、高温干燥消毒。
四、宰后检疫有哪些方法?
视检 剖检 触检 嗅检 细菌学 血清学 理化学 寄生虫学 病理组织学
接种工作,以便顺利完成对严重危害养殖
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 以检促防。
疫,实施强制免疫的任务,实现防检结合,
(三)实施主体 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具体执行者:官方兽医。依据《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 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接收检疫规程

动物接收检疫规程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SPF级动物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文件编号:ZDGWSPF/CZ-04 (第1版)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0日屏障环境动物实验室实验动物接收和检疫的标准操作规程编号:持有人:编写人:审核人:批准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SPF级动物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文件编号:ZDGWSPF/CZ-04 屏障环境动物实验室实验动物接收和检疫的标准操作规程修改页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SPF级动物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文件编号:ZDGWSPF/CZ-04 屏障环境动物实验室实验动物接收和检疫的标准操作规程第1版第0次修改第1页共1页1 目的:规范屏障环境动物实验室实验动物接收和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2 操作方法:2.1实验动物到达后,首先检查带空气过滤装置的运输盒(罐)的密封情况,完好无损的才可接收。

运输盒(罐)的空气过滤装置或密封胶带有损坏而怀疑实验动物受到污染的。

拒绝接收。

2.2对照订货条件与到达的实验动物—一进行核实。

2.3将运输盒(罐)的所有外表面用0.5%的新吉尔灭或75%酒精等消毒液进行彻底的擦拭消毒;然后放入动物传递窗,按传递窗传递物品的标准操作规程,将实验动物传入检疫室。

2.4在检疫室中打开外包装,将实验动物移入已消毒的饲养盒内,并贴上标签,标签的内容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动物种系、动物性别、微生物学控制等级等,并在动物进出登记表上作好记录。

2.5在实验动物转入饲养盒时,认真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检查的内容有:2.5.1精神状态和营养状况;2.5.2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2.5.3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2.5.4耳:有无损伤、耳壳有无曲折、有无中耳炎等;2.5.5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等;2.5.6肛门:有无下痢。

便血,脱肛等。

2.6对疑有疾病或在运输途中受伤的动物给予安乐死。

2.7新到达的实验动物,不能直接进入动物饲养室,必须在检疫室隔离观察一周。

种羊检疫操作规程

种羊检疫操作规程

种羊检疫操作规程种羊检疫操作规程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保障种羊的健康和繁殖能力,防止疾病传播,制定种羊检疫操作规程,加强对种羊的监测和管理。

2. 范围:适用于养殖场及种羊繁殖基地的种羊检疫操作。

二、检疫前准备1. 检疫区域设置:设立专门的检疫区域,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

2. 检疫器械准备:准备好必要的检疫器械,如体温计、患病动物隔离笼等。

3. 专业人员配备:配备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的兽医人员进行检疫工作。

三、种羊健康评估1. 查验资料:检查种羊的健康档案,了解种羊的疫苗接种情况、病史等。

2. 视察体征:通过观察种羊的呼吸、精神状态、食欲和排便情况等来初步判断其健康状况。

3. 测量体温:利用体温计测量种羊的体温,正常体温一般在38.3°C至39.5°C之间。

4. 体外寄生虫检测:对种羊进行体外寄生虫检测,如蠕虫、虱子等。

5. 疫苗接种情况评估:检查种羊的疫苗接种情况,确保疫苗接种的有效性。

四、疾病检测1. 采样:根据需要,采集种羊的血液、粪便、尿液等样本进行疾病检测。

2. 实验室检测:将采样的样本送往实验室进行疾病检测,如血液常规、血涂片、寄生虫检测等。

3. 结果评估: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评估种羊是否存在潜在的疾病风险。

五、隔离和治疗1. 隔离疾病动物:对于查出有疾病的种羊,立即将其隔离并进行治疗,防止疾病传播。

2. 设立隔离区:在检疫区域设立隔离区,确保疾病动物和健康种羊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3. 疾病治疗:根据疾病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并加强观察和护理。

六、检疫意见和建议1. 检疫意见:根据种羊的健康评估和疾病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检疫意见,判断是否适合用于繁殖。

2. 建议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改善种羊的健康状况。

七、检疫记录和报告1. 检疫记录:对每只种羊的健康评估、疾病检测、隔离和治疗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日期、结果等。

2. 检疫报告:根据检疫记录,及时编制检疫报告,将检疫情况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 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 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 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 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 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 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 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 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 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 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 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 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 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 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 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ethical review systemof Laboratory Animal审查/批准者签名(Reviewer/Approver):制定者Author关升起兽医办公室/兽医师Veterinary office审查者Reviewer肖春兰动物质量办公室/技术员Technican of Animal Quality Lab审查者Reviewer王婧办公室主任Office Director机构负责人批准Facility Manager Approver周正宇中心最高领导者Top Manager of the Center修订记录(Revision History)发放记录(Revision History)1、目的(Purpose)规范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Scope)此文件适合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所有动物隔离检疫。

3、职责(Responsibility)3.1 文件编写、批准人员对该文件编写和修改的有效性负责。

3.2 文件编写人员负责根据此文件,对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进行培训和指导。

3.3 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负责执行本标准操作规程,并负责反馈相关信息。

4、操作规程(Procedures)凡自主采购且来源为不是免检单位(见附表1)的SPF级实验动物,均需在进入我中心SPF动物房前,接受隔离检疫。

4.1 提交自购申请凡自主采购实验动物的个人及单位,均需向我中心提交自购实验动物申请。

4.1.1 登陆动物管理系统科研计划人以科研计划用户身份登陆苏州大学实验动物管理系统。

4.1.2 提交动物订购申请科研计划人点击动物订购项,添加动物订购申报。

4.1.3 注意事项在申报表格中,科研计划人须按要求依次填写付费方式、经费本号、经费本负责人、导师姓名、申报课题、申请人账号(或学号)、申请人联系方式、实验参与人姓名、实验参与人上岗证号、实验参与人上岗证取得时间、实验参与人邮箱、实验开始时间、实验结束时间、计划动物领取时间、申请动物名、申请动物性别、申请动物数量、实验内容、特殊要求、项目意义及必要性、动物实验方法详述、是否已有笼位、笼位种类、笼位数量、饲养地点、饲养房间、是否已有门禁,并在是否进行伦理审批及是否申请隔离净化项中选择“是”。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指对犬屠宰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犬是人类最忠实的伙伴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犬进行屠宰。

为了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法律法规,必须对犬屠宰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以下是关于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详细介绍:一、检验检疫工作的目的1. 确保犬屠宰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保障屠宰食品的质量安全。

2. 防止犬患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传播给人类。

3. 规范犬屠宰操作流程,提高屠宰效率和质量。

1. 屠宰前检验:在犬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犬进行外观检查和身体状况评估,确保犬没有明显的疾病症状。

2. 屠宰过程监督:对犬屠宰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操作规范,杜绝人为因素对屠宰过程的影响。

3. 屠宰后检验:对犬屠宰后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1. 提前准备:屠宰前需要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屠宰前检验:对犬进行外观检查和身体评估,必要时进行血液检测和体温测量。

3. 屠宰过程监督:监督并记录犬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宰杀、剥皮、解剖等。

4. 屠宰后检验:对屠宰后的犬肉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气味、颜色、质地等方面的检查。

1.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布相关的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监督并指导屠宰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

2. 屠宰场管理者:负责组织和实施犬屠宰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屠宰食品的质量安全。

3. 检验检疫人员:负责执行犬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 检验检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不得有任何疏漏。

2. 对于疑似患病的犬,应该立即隔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3. 屠宰后的犬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销售或处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保障犬屠宰食品质量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屠宰过程合乎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犬屠宰检验检疫规程是指对犬进行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水生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水生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水生动物检疫操作规程鱼类细菌性病原分析(盲检)方法1.总则本方法适应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实验室对进境鱼类的检疫、对渔场的鱼类进行产地健康检查和送检病鱼的病原分析。

根据本操作规程,可以初步推测性鉴定鱼乳酸杆菌(Lactobacterums piscicola)、链球(Streptococcus sp.)、鲑鱼肾细菌(Renibacterium salmonarum)、弧菌(Vibrio sp.)、气单胞菌(Aeromonas sp.)、灭鲑气单胞菌(A.salmonicida)、非典型气单胞菌(Atypic A. salmonicida)、假单胞菌(Pseudomonas sp.)、柠檬酸杆菌(Citrobacter treundii)、迟钝爱德华氏菌(Edwardsiella tarda)、叉尾回爱德华氏菌(E. ictaluri)、鲁氏耶尔森氏菌(Yersinia ruckeri)、柱状屈挠杆菌(Fexibacterium columnaris)和嗜冷噬胞杆菌(Cytophage psychrophila)。

2.引用标准3.基本仪器和用品显微镜、生化培养箱、4℃冰箱、超净工作台、高压灭菌锅、干烤箱、接种环、酒精灯、平皿(直径9cm)、平底三角锥瓶(500 ml)、.载玻片、盖玻片、双凹孔玻片、解剖工具。

4.培养基和试剂TSA、Cytophage、BHI、Gram’s 染色液。

配制方法见附件:培养基的配制。

氧化酶试剂合、O/F培养管、灭菌液体石蜡、微量生化鉴定管(试剂合)。

可购买。

5.样品量5.1.送检样品:全部或部分作检验,不多于10尾。

5.2.有症状的病、死鱼:全部或部分作检验,不多于10尾。

5.3.无症状的鱼:依个体大小取5—30尾。

特定目的按要求取样。

6.样品处理6.1.记录鱼的种类、全长、体重、来源、外部症状等,并对样品进行编号。

6.2.用无菌方法解剖鱼,并记录解剖症状。

6.3.不适合解剖的小鱼用1:50的新洁尔灭或来苏尔作体外消毒(从体表或鳃接种的样品除外)。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屠宰检疫操作规程

近日,农业部为规范生猪、家禽、牛和羊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

在4个规程中,详细规定了屠宰检疫的适用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入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检疫记录等方面的内容,重点突出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详细规定了对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的检疫程序和实施标准,并对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的结果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

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

非洲猪瘟的检疫技术
了解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征包括传播途径、易感动物、潜伏期等。 掌握非洲猪瘟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以便及时发现疑似病例。 掌握非洲猪瘟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包括病原学检测和血清学检测。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进行检疫确保安全有效地控制疫情。
牛结核病的检疫技术
检测方法:采用结核菌素皮内注射试验 检测时间:通常在注射后48-72小时进行观察 检测结果:根据皮肤反应判断是否感染结核病 处理措施:对感染结核病的牛进行隔离、治疗或扑杀
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机制确保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的有效实施。 加强对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 对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范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规范
结果判定:根 据检测结果判 断是否感染高 致病性禽流感
处理措施:对 感染禽流感的 病禽进行扑杀、 无害化处理并 对养殖场进行
消毒处理
猪瘟的检疫技术
采样方法:采集病猪的鼻液、血液、组织等样本 检测方法:采用PCR、ELIS等方法进行检测 结果判断:根据检测结果判断是否感染猪瘟 处理措施:对感染猪瘟的猪进行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
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疫病发生情况 如疫区、疫点、疫源等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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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 检测如病毒分离、血清学检测等
防控措施: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如 隔离、消毒、扑杀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检疫技术
采样方法:采 集病禽的呼吸 道、消化道、
血液等样本
检测方法:采 用荧光定量
PCR、ELIS等 方法进行检测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

牛的产地检疫规程对牛进行产地检疫是确保牛肉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必须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牛的产地检疫规程如下:一、检疫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外进口、出口和国内牛的检疫工作。

二、检疫原则1. 安全原则。

确保检疫牛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彻底杜绝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国内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 综合防治原则。

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检疫、隔离、治疗、消毒等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措施,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 确保质量原则。

确保进出口牛的品质、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和贸易合同要求,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三、检疫条件1. 检疫场所应安静、干净、卫生、通风良好,严禁禽畜污染。

2. 检疫设备和药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3. 检疫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和资格,熟练掌握牛的常见疫病、检疫程序和检疫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四、检疫程序1. 检疫前,应对进口牛进行检疫证明和隔离检查。

2. 检疫时,按照《国家疫病预防控制计划》和疫病预报预警规程执行,对牛的品种、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鉴定,查验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标识。

3. 检疫后,对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和记录,判断各牛是否符合检疫要求,制定消毒和隔离措施,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五、检疫标准按照《国家畜牧行业标准化计划》,对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疫操作规程,建立检疫档案,确保检疫质量和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治安处罚等惩罚。

同时,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国家畜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

实验动物验收与检疫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验收与检疫操作规程

XXXX^业有限公司标准操作规程(SOP)页号2-21. 目的规范实验动物验收与检疫操作,预防、控制实验动物疫病,保证实验动物质量。

2. 范围实验动物家兔、小鼠、豚鼠3. 责任质量保证科、化验室、实验动物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4. 制定依据:国家《实验动物条例》、《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标准》、《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河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5. 规程5.1. 实验动物的检疫由动物实验人员或动物饲养人员负责。

5.2. 外来实验动物均需要进行检疫观察,对来源丁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的合格动物只须进行常规检查。

5.3. 根据实验动物的微生物等级和品种、品系不同,进行3-21天的检疫观察。

活洁级以上小鼠一般检疫观察2-3天;普通级动物兔、豚鼠的检疫时间为1文件编号:SP-DW-SOP-09-014-01 页号2 -2 周。

符合要求的实验动物才能进入实验程序。

5.4. 实验动物到达后,首先检查包装情况,完好无损的才可接收。

5.5. 对照订货条件与到达的实验动物----- 进行核实。

5.6. 将运输盒的所有外表面用75%洒精等消蠹液进行彻底的擦拭消蠹,将实验动物传入检疫室。

5.7. 在实验动物转入饲养盒时,认真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有:5.7.1精神状态和营养状况;5.7.2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5.7.3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5.7.4耳:有无损伤、耳壳有无曲折、有无中耳炎等;5.7.5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等;5.7.6肛门:有无下痢,便血,脱肛等。

5.8.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判明异常的原因,并适当延长检疫5.9. 每天做好检疫观察记录。

6. 变更历史。

养殖场防疫检疫消毒流程标准

养殖场防疫检疫消毒流程标准

xx牧业防疫检疫消毒流程标准1目的预防疫情,净化牛群。

2 适用范围中鼎牧业各牧场3.工作标准3.1口蹄疫防疫免疫标准口蹄疫防疫免疫使用口蹄疫三联苗颈部肌肉注射1毫升/头进行免疫。

0.1毫升的消耗量,实际注射1.1毫升。

3.1.1犊牛初免方案(1)有疫情情况下7日龄初免、一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之后每4个月免疫一次。

(2)无疫情情况,3月龄初免,一个月后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免疫一次。

(3)生产中初免犊牛可以根据加强免疫日期与正常牛群免疫日期距离时间的长短决定是否再次免疫,如相差两个月以上,初免犊牛需要再次免疫;如相差两个月以内,初免犊牛就不需要再次免疫。

3.1.2全群牛只免疫每年1月、5月、9月免疫三次。

新接管牛场25天内全群注射完成接种疫苗工作。

(1)全群注射时间以最后一头接受免疫时间为准,全群注射必须在4天内完成。

(2)免疫后第21天采血测定抗体滴度,95%的受测样品达到1:64为合格标准。

(3)抗体不合格的进行二免,免疫后21天采血测定抗体滴度。

3.1.3注意事项(1)从冷藏箱取出疫苗后放在15到30度室温环境1小时,自然回温,使其接近动物体温,易于疫苗吸收。

疫苗摇匀后使用。

(2)肌肉注射,严禁打飞针。

(3)一头牛换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4)提前准备2盒肾上腺素,大牛4毫升,犊牛青年牛1-2毫升。

注射疫苗后5个小时内全群观察,如果出现应激反应,马上注射肾上腺素。

3.1.4疫苗保存(1)2-8度低温保存,切记不要冷冻。

(2)不要放在紧贴冰箱后壁位置,放在冰箱门等温度较高位置效果比较好。

(3)各牧场适当保存少量口蹄疫疫苗,方便哺乳犊牛免疫。

3.2 流行热疫苗免疫流程标准南方牧场每年4月注射流行热疫苗,6月龄以上牛只皮下注射4ml,6月以下牛只皮下注射2ml,21天后加强免疫一次。

3.3 布病检疫流程标准3.3.1 阴性未免疫布鲁氏杆菌病疫苗检测方法(1)每年3月、9月对6月龄以上的牛群做两次检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2.2检疫对象2.2.1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2.2.2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4临床检查健康。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种羊检疫实验室操作规程

种羊检疫实验室操作规程

种羊检疫实验室操作规程1.引言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种羊的健康与繁衍,保护该实验室内的动物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种羊检疫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程的要求。

2.实验室设施与装备2.1 检疫区域•检疫区域应设有进出口感染控制措施,如空气过滤和负压控制系统。

•检疫区域内应设备充足的、能有效杀灭病原体的洗手设备。

•检疫区域内不得存放未经处理的动物废弃物和检疫标本。

2.2 实验室装备•实验室内应配备适当的检疫设备和仪器。

•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检疫药品,包括消毒剂和杀虫剂。

•实验室内应设有安全存储处,存放合适的实验药品和物品。

3.实验室操作程序3.1 进出实验室区域•凡进入实验室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防护眼镜和口罩。

•进入实验室前,人员必须进行洗手并涂抹适当的消毒剂。

•不得将未经检验的动物或物品带入实验室区域。

3.2 动物检疫程序•动物抵达实验室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疫程序,包括体检、疾病检测和隔离观察。

•检疫标本的采集和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结果应妥善记录并及时报告。

3.3 实验室操作要求•实验室操作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防护眼镜和口罩。

•操作前应认真阅读操作手册,并了解实验的目的、步骤和潜在风险。

•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操作区域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饮食。

•操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台和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

3.4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动物废弃物需进行高压高温消毒处理,确保病原体的完全灭活。

•废弃物处理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紧急情况处理4.1 急救程序•实验室应配备紧急救护设备和急救药品。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急救培训,并了解使用急救设备和药物的方法。

4.2 突发事件处置•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如有火灾或泄漏事故,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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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 4.4实验室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处理。

5.3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检疫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上。

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4.3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情况。

4.3.2 检查主要内容;水疱破裂后形成浅表的、边缘整齐的红包糜烂;蹄冠、蹄叉、蹄踵部皮肤发生水疱破溃后形成烂斑严重者化脓、坏死可造成蹄壳脱落;有时乳房上也出现水疱破溃后形成烂;公畜常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有时可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疑似布鲁氏菌病。

,疑似结核病。

,疑似炭疽。

,疑似小反刍兽疫。

,疑似绵羊痘和山羊痘。

,疑似传染性胸膜肺炎。

4.4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斑等症状的,疑似口蹄疫。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可扩大抽检数量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 经检疫发现反刍动物患有一般性疫病不宜调运的应告知对其进行诊疗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

5.2.3 经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监督指导饲养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饲养场或货主按照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3 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记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猫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3临床检查4.4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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