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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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分包、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安全生产,项目部特制定交纳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

二、适用目的

主要是保证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生产活动中时刻保持安全警惕。

三资金用途

安全生产保证金主要起保证“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本着一岗双责制,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作用。

四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对象

凡在项目部施工经营范围内承接从事(基础、结构、钢构、水、机电安装、内外装修)等工程施工项目的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五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交纳保证金额度:基础、结构、室内外装修 5万元,基础、结构、室内外水电安装 3万元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2-3万元。

六交纳方式

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保证金交纳的要求,在签订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后一次性交齐。

七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管理

1 由项目部安全口管理,不得挪用。

2 项目部安全口在接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罚款除外,一次性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给分包单位负责人。

3 如施工活动期间发生一起重大施工安全、火灾、环保(扬尘)、机、电隐患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不予退还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起一般事故,严重隐患,火灾、设备、机电事故致人重伤的,退还10%的安全保证金。

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致人轻伤或无人员伤亡、损失轻微的,退还20%的安全保证金。本规定要求于合同、安全协议书签订时间起生效。

八、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未按法规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劳务管理员均持证上岗),扣除60%的安全保证金。

北京城建七公司项目部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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