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苏价服[2004]258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苏价服[2004]258号)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第六条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现将省厅修订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2月5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2005年12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综合汇总报告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条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选址建设的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3.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五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4.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苏国资[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2004年4月23日)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
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
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9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96号2003年9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划拨用地管理,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划拨用地目标要求,严格控制和规范划拨用地供地范围。
从2003年10月起,凡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如建设单位提出要求,也可以以有偿方式供地。
凡《目录》未涉及的建设项目,都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不再符合《目录》规定的供地范围的,应当补办有偿供地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本《目录》将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适时予以修订并予公告。
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三年九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目录。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各级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
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包括机房、线路、站点等。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合同管理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施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在去年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及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中,发现并查处了一批土地供应过程中的违法问题。
当前,国家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在此背景下出台两个示范文本,这是中央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规范本地区的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程序和相关文本,切实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进一步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
二、落实专人负责,提供专用设备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是加强批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市、县(市、区)及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和维护这一系统,及时进行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的录入和打印。
各地要落实人员,专职负责建设用地备案、项目跟踪巡查、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并购置专用电脑、打印机,用于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和文件打印。
三、严禁私自编制或修改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地所有新签订的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都必须在系统中录入和打印,文本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674号),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公布了我省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的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现将有关名录转发给你们。
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增加土地储备信息模块,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序号名录代码地区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行政隶属1TC320102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1513-4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玄武分局2TC320104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0574-5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秦淮分局3TC320105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416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邺分局4TC320106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土地储备中心55550549-1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5TC320113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储备中心6749464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6TC320114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3431-0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7TC320151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8969-5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13]1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8TC320152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9109-0南京市六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六编字[2013]2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9TC320211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75-7无锡市滨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锡滨编[2005]12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10TC320251无锡市无锡市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89-6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锡编[2005]28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11TC320351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654788-4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编复[2012]30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12TC320551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9169-4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苏编发[2013]07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13TC320552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5697-9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工[2000]63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14TC321151镇江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866339-5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2008]23号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对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研究,现就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与认定条件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调整对象分为以下两类工业项目用地:(一)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优先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规定标准,且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单位土地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幅度分别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40%和10%以上。
(二)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是指,在产地对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生产活动。
该生产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的小类予以认定;产地是指农、林、牧、渔业产品所在的省辖市范围。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
第三条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要求,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及《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无锡市自然资源交易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接受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登录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认网上交易活动结果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一)出让人发布出让信息;(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四)双方确认交易结果;(五)出让人发布成交公示。
第四条网上交易系统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
竞买人须到当地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五条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六条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
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出让地块设定出让底价的,出让人应在网上挂牌期截止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八条竞买人参加交易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交易规则及地块出让文件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3.09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
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自行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本《规范》不一致
的,以本《规范》为准。
2018年4月9日前受理,至4月9日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按本《规范》执行。
2018年3月9日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宿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宿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参加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或其授权的相关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的出让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网上交易实行竞买资格先审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一)出让人发布网上交易公告;(二)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通过竞买资格审核后,缴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四)网上竞价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得人通知书》。
第九条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文件。
第十条竞买人须向CA认证机构申请身份认证,办理CA 证书。
竞买人凭CA证书在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
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苏政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发[200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5日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政发[2001]141号)精神,本着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根据各地已有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统一测算,综合平衡,确定了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现予以上报,请批准对外公布。
一、适用范围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城镇周围新增建设用地和少量的存量建设用地。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范围为:各级城镇(含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边缘、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内(相当于城镇最末级土地范围)拟协议出让的土地。
郊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主要是指城市近郊区和规模较大的各类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不含代管乡镇。
二、地价内涵(一)地价构成。
本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土地取得费用、利息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两个主体部分构成。
土地取得费中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包含政府其他部门另行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5.19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厅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建厅以前以省地矿厅、省国土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且非省地矿厅、省国土局主办的不在此范围),均予以废止。
二、建厅后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中,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范性文件16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其中1件为部分废止)。
三、经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102件予以保留(其中1件为部分有效),并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02件)附件1: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国土资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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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
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各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在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注册的竞买人,通过因特网参加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或者拍卖出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以及出让公告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交易。
第五条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
(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
(四)交易双方确认成交。
第八条实行网上交易的,出让公告中应当予以明确。
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文件。
第九条竞买人向CA认证机构申请身份认证,办理CA证书。
竞买人凭CA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
第十条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