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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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证书的签发和对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

第三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保证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到加强管理,认真签证,及时准确,维护信誉。

第二章申请、注册和考核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五条(六)项所列单位可酌情处理。

第七条注册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注册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制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FORM A)注册登记表》,呈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和营业执照。“三来一补”企业还应提交协议副本。申请单位使用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和手签人员姓名及手签笔迹都必须在注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表格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派员深入调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对注册登记实行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八条为确保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应着重调查和考核下列内容:

(一)生产加工单位的性质、经营管理和设备等状况;

(二)生产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情况;

(三)所用原料、零部件以及包装物料的来源及所占比例;

(四)完成检验和最后包装的情况;

(五)出口产品的包装,商标及唛头情况。

经过认真调查,应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管理情况、出口商品的受惠资格、申请单位是否能注册,做出结论。

第九条已经注册的企业、工厂必须建立完整的进料记录、生产记录和出货记录。其中,出货记录必须记载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记唛头、出厂价格、出运日期和进口国别等内容。上述记录和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给惠国海关复查。

第三章申请签证和制证

第十条申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有三名以内手签人员,并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在证书上签字。

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申请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三)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的发票需盖章或手签.发票不得手写,并应注明包装、数量、毛重或另附装箱单和重量单。

(四)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五)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商品,还应提交有关的进料凭证。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原则上向产品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可向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

(一)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口岸出口;

(二)在异地组织货源并直接出口。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办理异地签证时,应向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申请异地签证的商品,凡含有进口成份的,还应提交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第十四条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上不得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前五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办理“后发证书”,申请单位应提交报关单或提单或运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四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ETROSPECTIVELY)。

第十六条如果已签发证书的正本被盗、遣失或损毁,申请单位请求重新签发证书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提交由法人签字的书面检查;

(二)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证书时,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的第四栏加盖“复本”印章(DUPLICATE),并加上文字批注:“此证为XXXX年XX月XX日所发第XXXXX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英文为: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WHICH IS CANCELED。

第十七条如果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必须申述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应退回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可签发新证书。原证无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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