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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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简介

普惠制简介

一、普惠制的概述普惠制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以及“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所给予的单方面减免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

即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从此开始建立普惠制。

普惠制是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贸易合作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普惠制的主要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利性。

普遍性即指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性即指发展中国家都应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指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根据建立普惠制有关文件或决议,所有发达国家都应成为给惠国。

但享受普惠制的产品,要遵循一个重要而严格的规则,即原产地规则,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的待遇只给予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收获和制造的产品。

由于没有统一的普惠制方案,各给惠国都是根据自己的立法程序分别制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方案。

大多数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目的,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各异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

目前普惠制项下的出口产品关税平均比最惠国税率低约三分之一,是世界上关税最低、最有吸引里的一种关税制度。

最惠国待遇也是国际经贸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欧盟前身欧共体于1971年率先实施第一个普惠制方案。

美国的普惠制于1976年开始实行。

普惠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贸易制度,联合国规定它的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再做延期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07.30•【文号】海关总署第270号令•【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

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以下统称签证机构)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第二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和签发第四条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原产地证书申请信息,提交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等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时,还应当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更新。

申请人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根据生产商申请,其住所地签证机构可以预先核实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

第七条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信息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信息和材料符合规定且出口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原产地证书;(三)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4.202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署加发[2004]102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2004.4.83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字第280号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1987.7.184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6]72号质检总局1996.3.295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国检法函[2000]129号质检总局2000.6.236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63号质检总局2001.3.97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质检总局2004.3.318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质检总局2004.5.269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质检总局2009.1.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原国家商检局1989.8.2111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务[1990]317号原国家商检局1990.9.28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3]248号原国家商检局1993.7.2013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0]22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11.314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2002.12.2916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4.317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12.3018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质检总局2005.7.1519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质检总局2005.6.1320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7.1521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质检总局2005.12.2622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12.2923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5.12.292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质检总局2006.9.2025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联合公告第70号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4.3026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质检总局2007.5.1427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质检总局2008.9.1928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质检总局2008.12.1929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8.12.3130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08]604号质检总局2008.12.1631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90号质检总局2010.2.2332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国质检外函【2010】48号质检总局2010.1.2833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0.213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2011联合公告第7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2.73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质检总局2012.9.1236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233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46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4.1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163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3)卫防字第5号卫生部1983.3.1040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卫生部1984.12.84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1985.9.1042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86]卫防检辽第175号卫生部1986.10.2043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字第77号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6.10.314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卫生部(88)卫防字卫生部1988.5.14定第47号45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1990.5.1246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0.6.447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检发[1991]第2号卫生部1991.5.294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1993.3.304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卫检发[1993]第2号卫生部、交通部1993.10.2950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卫检发[1995]第1号卫生部、交通部1995.3.3051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5.4.2752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原国家卫生检疫局1995.6.1453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卫办发[1997]第30号卫生部1997.9.1154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原国家卫检局1997.11.2455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9.2256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国检卫[1999]69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5.1257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质检总局2001.9.558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质检总局2001.10.859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质检总局2002.3.160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85号质检总局2002.3.2761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13号质检总局2002.4.2962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质检总局2002.5.2463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质检总局2003.3.76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质检总局2003.8.2865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民航运发[2003]141号原民航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2003.9.266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质检总局2004.5.967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475号质检总局2004.11.468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2004.4.236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185号质检总局2004.4.2870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86号质检总局、商务部2005.3.1171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2005.6.1772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质检总局2005.9.2973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质检总局2005.11.1474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质检总局2005.11.875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质检总局、卫生部2006.1.1376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质检总局2006.8.2977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71号质检总局2006.10.2578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质检总局2006.3.2979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质检总局2007.8.2880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卫[2007]649号质检总局2007.12.1981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质检总局2007.5.882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卫函[2008]34号质检总局2008.1.1883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270号质检总局2008.5.2084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44号质检总局2008.10.228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86号质检总局2008.12.186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国质检卫[2009]72号质检总局2009.2.25方案》的通知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10.1888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1号农业部1990.2.2089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农业部1990.5.990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农业部1990.6.191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第10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4.2592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21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12.119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3.2.199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农业部1993.12.1295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8号农业部1995.6.1396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农检疫发[1996]2号农业部1996.2.1597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1996.3.2998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5.1699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农业部1996.6.5100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6号农业部1996.6.26101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农业部1996.7.12102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7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1310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8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2910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农业部1997.3.29105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2.24106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函[1998]43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3.27107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农业部1998.9.1108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农业部1998.11.3109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国检动函[1998]273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3110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检动[1998]12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24111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农业部1999.1.20112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4113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4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5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6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7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农业部1999.3.23118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农业部1999.4.5。

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

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a)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鼓励和吸引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国家的来访者、旅游者购买我国旅游零售商品,使其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b)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普惠制原产地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地商检局负责本地区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

c)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的范围限于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及其确定的给惠产品,并须符合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为确保旅游零售商品符合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签证商检局必须对商品构成、加工等原产地情况预先进行调查。

d)申请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产地证的销售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机构注册的旅游零售商品销售单位,并应预先向当地商检局办理普惠制产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e)国家重点旅游区的旅游零售商品销售单位,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发给《代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准许证》,准许其代发普惠制产地证。

f)准许代发普惠制产地证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代发证单位),必须指定至少两人负责证书代发工作,并具备必要的外文制证条件。

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签证商检局的普惠制业务培训,掌握普惠制的基本知识,熟悉普惠制签证的有关规定,了解本单位经营商品的原产地情况,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能正确地填制证书,并经考试合格,代发证单位的经办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需更换,必须预先通知签证商检局。

g)代发证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代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1. 由代发证单位填写《代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领证单》(见附表一),交签证商检局,经审核同意后,领取经商检局编号的证书。

2. 代发证单位的普惠制产地证用毕再次申领时,必须将上阶段已代发的证书副本一份、申请书和正式商业发票副本(或影印件)退交签证商检局存档备查。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区别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区别

QUESTON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与一般原产地证书的区别: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简称格式A。

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适用于一切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

现在所有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因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规定,其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以便识别伪造与涂改,尺寸为297×210毫米,使用文种为英文或法文。

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鉴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

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 的签发机构。

产地证:FORM A是绿色证书的那种,一般原产地证才是蓝色的。

只需要准备好装箱单和发票,另加一张申请书就可以了。

你把这些给工作人员后,会打印一张出来给你校对,如果OK了,你就让他从空白证书上打出来就可以了。

没什么难的。

但要注意一点的是,如果在出货后办理证书,发票和装箱单上所表明的日期一定不能超过出运日期,而且要带上提单复印件一起去办理。

·什么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哪些国家接受?C/O即一般原产地证,即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须知1.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非歧视性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以使他们的出口商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由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有价证券的意义。

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依据及范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协定,全市具有进出⼝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三来⼀补”业务的企业、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以及参加国际经济⽂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可向我局申请办理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前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总类有: 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中国-东盟⾃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和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智利⾃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 (三)签证要点 1、签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商品,可以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 ⑴出⼝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 ⑵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清单中给予我国优惠待遇的商品。

⑶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成份,但符合相关的原产地标准。

⑷申请单位须预先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续。

2、申报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 ⑴填制正确、清楚的并加盖公章的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份; ⑵采⽤电⼦签证的应提供经申请单位⼿签⼈员⼿签并加盖签证章的相应的空⽩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套(如果⼿⼯办理,则证书应由申请单位⾃⼰制证); ⑶正式的出⼝商业发票副本⼀份。

申请单位使⽤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发票不得⼿写,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式和路线,如⽆注明,提供装箱单⼀份。

⑷含有进⼝成份的商品,须提交《含进⼝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⑸复出⼝到⽇本的来料加⼯产品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签⼈员并加盖公章的“从⽇本进⼝原料的证书”⼀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仅指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⑹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信⽤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曼谷协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签证符合《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使我国出口商品在《曼谷协定》各成员国顺利通关,获得关税减让的优惠待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曼谷协定》是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的简称。

第三条《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我国《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证书的签发工作。

对需要在香港、澳门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经向《曼谷协定》成员国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

第五条《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正式与我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曼谷协定》成员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内的商品,且符合《曼谷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

第二章注册和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为货物的出口商或其授权代表。

第七条申请单位必须在其货物第一次出口前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第八条申请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应严格按照《曼谷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切实做到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签证时,申请单位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资料。

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普惠制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详细介绍

普惠制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详细介绍

普惠制简介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

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

1971年7月,欧洲共同市场首先制定了普惠制方案,开始实施。

随之,28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其中市场经济国家22个,计划经济国家6个。

目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

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的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产地标准。

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份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

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

就是说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

通过过境国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和证明联合)格式A,简称GSPFORMA,及其他有关的单证。

FORMA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

FORMA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简称C/O。

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A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给予我国的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优惠原产地证明)是指根据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的规定,证明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明的类型包括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声明。

具体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证明类型根据相关普惠制和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确定。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证明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文件。

优惠原产地声明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经检验检疫部门核准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按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自行作出的,声明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文件。

根据普制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根据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为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辖区内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优惠原产地声明申请人核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者申请核准进行优惠原产地声明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代表申请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原产地证明事宜的报检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正确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判断,规范填制原产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证书的签发和对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

第三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保证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商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到加强管理,认真签证,及时准确,维护信誉。

第二章申请、注册和考核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六)项所列单位可酌情处理。

第七条注册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商检机构领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注册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制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FORM A)注册登记表》,呈交商检机构,并按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和营业执照。

简述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也越来越密切。

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许多发达国家推出了普惠制(GSP)方案,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加优惠的待遇。

而在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什么是普惠制普惠制是指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种贸易优惠政策。

该政策通常包括关税减免、关税配额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等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其经济增长和贸易多样化。

二、原产地规则是什么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是否符合享受普惠制待遇条件所必须满足的规定。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商品必须完全或部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而成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1. 原产地证明为了确保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普惠制方案通常要求出口国出具原产地证明。

该证明应包括商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以及商品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等信息。

2. 产品加工要求普惠制方案通常要求产品必须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

这些加工过程应该是实质性的,而不是简单的装配或包装等过程。

3. 原材料来源要求普惠制方案还要求商品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来自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或地区。

这些原材料可以是本国生产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口的。

4. 合格生产者认证为了确保商品符合相关规定,普惠制方案还要求出口商必须获得合格生产者认证。

这个认证通常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颁发,以确保出口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总结在普惠制方案中,原产地规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只有满足相关规定,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出口商应该了解相关规定,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商品符合要求,以获得更多的贸易优惠。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

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号条例对为实施制定《欧共体海关法典》的部长理事会第2913/92号条例而制定规定的委员会第2454/93号条例的修改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最近由欧洲议会和部长一会第82/92号条例修改的欧共体部长理事会1992年10月12日第2913/92号条例,即制定《欧共体海关法典》的条例,特别是其第249条;鉴于:根据欧洲部长理事会1994年12月9和10日在Essen的结论,共同体已采取措施统一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以促进贸易;鉴于:在这些措施中,单一的加工制作清单连同共注释应逐渐被现作为对共同体签署的各个优惠协议所规定的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的附件的加工制作清单及其相应的注释所代替;鉴于,相应地,实质上,对于普遍优惠制还应使用单一的清单及其相应的注释,正如委员会第2454/93号条例所确定,最近由第1677/98号条例所修正的;鉴于,必须保证第2454/93号条例的143条中的有关人员的定义包括2913/92号条例的所有涉及此术语的规定;鉴于,第2454/93号条例的877条(1)(b)款所规定的作出决定的海关当局决定:是采用退款的方式还是采用免收方式;鉴于应重述该条例的890条,以明确这一问题;鉴于,本条例中规定的措施是依据海关法典委员会的观点;兹通过本条例:第一条欧共体委员会第2454/94号条例修改如下:第二章优惠性原产地第六十六条在本章中:(1)“制造”一词意指任何制作或加工,包括装配或专门操作;(2)“原料”一词意指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成份、原材料、部件或零件等;(3)“产品”一词意指被制造的产品,包括准备以后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4)“货物”包括原料和产品;(5)“海关估价”指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估价;(6)加工清单中的“出厂价格”,指支付给对该产品进行最后加工或制作的制造商的价格,该价格包括所有原材料的价格,但要减去出口时退回或可能退回的任何国内税款;(7)加工清单中的“价值”,指大非原产材料进口时的海关估价,如果不知道海关估价且无法查明,可指在共同体或根据第67条第1款规定的受惠国或第98条第1款规定的受惠地区或国家联盟可查得的这些原料的最初价格。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便利出口企业申请原产地证,提高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水平和签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是指申领原产地证的企业通过网络将申报原产地证的有关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实现远程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证的电子签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电子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电子方式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和一般原产地证书C.O。

开展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企业及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的申请与考核第五条申请电子签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手续;(二)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原产地证手签员证并经电子签证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三)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法人代码);(四)在签证工作中无违法行为;(五)具备开展电子签证业务所必须的硬件设备。

第六条企业申请电子签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企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注册登记表》;(二)《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申请表》;(三)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保证书》。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业务。

第三章原产地证电子申报与签证第八条电子签证的报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证电子签证时应统一采用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评测合格的“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系统”,利用国家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进行通讯。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种类及签证申请规定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种类及签证申请规定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种类及签证申请规定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种类及签证申请规定1.普惠制欧盟FORM A2.中国-东盟FORM E3.亚太贸易协定(曼谷协定)FORM B4.中国-智利FORM F5.中国-新加坡6.中国-新西兰7.中国-巴基斯坦Remark:附件为产品成本明细单,下载打印后可使用。

证书种类可用笔更改一下。

一:普惠制Form A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即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原产地标准:1.P(完全国产,未使用任何进口材料)2.W其H。

S税目号为:(以四位数码计)3.F(对加拿大出口产品,其进口成份不超过产品出厂价值的40%)4.Y(对东欧出口产品,其进口成份不超过产品FOB 价格的50%)Remark:美国不签FORM A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

(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Remark: 证书为一正三副,一三联客户,二联商检留存,四联企业留存三:亚太贸易协定(曼谷协定)FORM B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A”。

第五章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和其他原产地证解读

第五章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和其他原产地证解读
二商会出具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councipromotnternatonaltradeccpi简称贸促会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书co如来证要求cerhechambercommerce一商检机构出具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表格ageneralzedsystempreferencecer普惠制产地证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网址
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 非互惠原则
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完全原产产品
(1)原产地标准 含有进口成分 (2)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 (3)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
1 注册登记 2 申请出证 3 签发证书
三、GSP产地证格式A的填制
这种产地证叫普惠制产地证,我国使用的普惠 制产地证是FORM A产地证。由出口单位自行填 制,然后由CIQ审核后签发。澳大利亚规定出口商 在商业发票上填制声明,即可代替FORM A,也可 接受附有普通商业发票的未经官方证明、签署的 FORM A。 一套FORM A有两份副本一份正本,副本留 存,信用证项下正本与其它单据一起提交结汇银 行。
8:包件数量及种类 商品的名称包件数量必须有英国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与一般原产地证的填法相同。 9:原产地标准
该栏应按照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对货物原料的成份比 例的不同填写“P”、“W”、“F”等字母。 (1)完全自产,无进口成份,应填写“P”。 (2)含有进口成份。应填写“W” 。 (3)出口到加拿大的商品,如含有进口成份占产品出 厂价的40%以下,使用“F”。 (4)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的产品,此栏可以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给予我国的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明(以下简称优惠原产地证明)是指根据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的规定,证明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明的类型包括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声明。

具体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证明类型根据相关普惠制和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确定。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证明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文件。

优惠原产地声明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经检验检疫部门核准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按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自行作出的,声明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文件。

根据普制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根据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为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优惠原产地证明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辖区内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优惠原产地声明申请人核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者申请核准进行优惠原产地声明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代表申请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原产地证明事宜的报检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正确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判断,规范填制原产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域经济贸易协定)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性贸易措施、非优惠性贸易措施或者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和本办法签发的,明确指出证书中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除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书面文件。

本办法所称优惠贸易措施包括:普惠制待遇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规定的相关贸易措施。

本办法所称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区域等相关贸易措施。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的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依照本办法,指导其地方分会的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非官方签证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原产地证书签证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给惠国普惠制方案或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对申请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表申请人向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书事宜的人员(以下简称申办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原产地规则,了解申请人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以及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情况,能够正确判断出口货物原产地,规范填制原产地证书。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务函[1995]143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务函[1995]143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务函(1995)143号)各直属商检局:随着欧洲联盟的建立,欧盟对有关工业品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作了重大修改,同时,对其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也作了修改和调整,欧盟普惠制新方案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已委托上海商检局将欧盟普惠制新方案编译成册印发各局。

现将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局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和掌握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及有关规定,严格按欧盟新方案签发Form A产地证书。

为便于外贸人员及时了解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各签证局应积极为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欧盟将我国产品毕业之前,进一步积极扩大普惠制的利用,使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能够较多地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

二、欧盟1994年12月19日第3254/94号条例发布的新的原产地规则,与1988年3月4日第639/88号条例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各签证机构在执行中加以注意:1、“ciary countries”和“EC”。

2、增加了有关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规定。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东南亚国家联盟、中美洲共同市场和安第斯集体这三个区域性集团的成员国提供的原料和劳务价值要累计。

3、在加工清单中,对个别品目号项下产品的加工要求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对原来原产地标准暂未统一的产品现制订了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并列入加工工序清单中。

4、明确规定休达和梅利利亚不列入“共同体”的概念范围。

5、为对原产地证书Form A进行事后核实,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应将有关的出口单证及产地证副本至少保存3年。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检务[1993]248号【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布日期】1993.07.20【实施日期】1993.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国检务[1993]248号1993年7月20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一)注册调查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

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

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

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

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普惠制与原产地
【发文字号】[1998]外经贸管发第8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1.06
【实施日期】1998.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8号)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标准格式以来,原产地证的管理和签发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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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证书的签发和对出口产品申请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港负责办理签署工作。

第三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法令公布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受惠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保证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授权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到加强管理,认真签证,及时准确,维护信誉。

第二章申请、注册和考核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六)项所列单位可酌情处理。

第七条注册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取《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注册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制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FORM A)注册登记表》,呈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和营业执照。

“三来一补”企业还应提交协议副本。

申请单位使用的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和手签人员姓名及手签笔迹都必须在注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表格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派员深入调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对注册登记实行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八条为确保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注册登记过程中,应着重调查和考核下列内容:(一)生产加工单位的性质、经营管理和设备等状况;(二)生产出口商品的能力和加工工序情况;(三)所用原料、零部件以及包装物料的来源及所占比例;(四)完成检验和最后包装的情况;(五)出口产品的包装,商标及唛头情况。

经过认真调查,应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管理情况、出口商品的受惠资格、申请单位是否能注册,做出结论。

第九条已经注册的企业、工厂必须建立完整的进料记录、生产记录和出货记录。

其中,出货记录必须记载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记唛头、出厂价格、出运日期和进口国别等内容。

上述记录和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给惠国海关复查。

第三章申请签证和制证第十条申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有三名以内手签人员,并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

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在证书上签字。

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申请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三)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的发票需盖章或手签.发票不得手写,并应注明包装、数量、毛重或另附装箱单和重量单。

(四)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五)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出口商品,还应提交有关的进料凭证。

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原则上向产品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可向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一)货物由当地运到异地口岸出口;(二)在异地组织货源并直接出口。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办理异地签证时,应向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申请异地签证的商品,凡含有进口成份的,还应提交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第十四条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上不得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前五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

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

办理“后发证书”,申请单位应提交报关单或提单或运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四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ETROSPECTIVELY)。

第十六条如果已签发证书的正本被盗、遣失或损毁,申请单位请求重新签发证书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提交由法人签字的书面检查;(二)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证书时,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的第四栏加盖“复本”印章(DUPLICATE),并加上文字批注:“此证为XXXX年XX月XX日所发第XXXXX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英文为: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WHICH IS CANCELED。

第十七条如果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必须申述合理的原因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应退回原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可签发新证书。

原证无法追回的,将按第十六条有关遗失证书处理,同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新证书的第四栏注明“XXXX年XX 月XX日签发的第XXXXXX号证书作废”(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0 DATED IS CANCELLED)。

第十八条经给惠国确认,货物经香港转运时,需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上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有关申请人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重发证书或更改证书内容,申请单位均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并提交《重发或更改FORM A证书申请单》。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凡申请重发证书和更改证书的,均应重新缴纳签证费。

第二十一条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由申请单位填制。

第二十二条 FORMA证书是国际上通用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申请单位所需证书原则上由我国统一印制,但也可以使用其它国家按联合国贸发会规定格式印制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FORM A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应进口商要求,也可使用法文。

特殊情况下,第二栏可以使用给惠国的文种。

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制。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熟悉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给惠商品名称和编码,熟悉所经营的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及加工工序情况,自觉执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所填制的证书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证书各栏目内容均用打字机填制,证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涂改和污损。

FORM A 证书的填制方法,详见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四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证第二十六条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并向给惠国主管当局注册备案;(二)熟悉各给惠国的普惠制实施方案,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格式内容及其填制方法;(三)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四)熟悉本地区出口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料构成和加工工序情况;(五)正确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六)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胜任签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签发FORM A证书的步骤如下:(一)接受申请:应查看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签字有无错漏。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受。

(二)审核签发:必须审查证书与申请书、发票是否一致,各栏内容是否真实,商品归类和文字缮打是否准确。

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核查成本明细单等资料,必要时,对产品进行实地调查。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异地商品签证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产生疑问,应及时与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符合要求的证书,由授权的官员在证书正本的第十一栏签名并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章。

第二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接受申请后,一般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

特殊情况,可以签发急件。

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两个工作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每套证书只签发一份正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副本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留底的证书副本、申请书、发票副本和其它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档案资料应存放在专柜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一条为防止伪造、假冒证书,避免盲目签证,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信誉,在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中需要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派官员随团(组)到境外签证。

第五章调查第三十二条在审核签证过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的重点是含进口成份的商品。

除审阅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调查证书项下商品的原材料情况,进口成份的比例及加工工序情况,据此判断该商品是否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

第三十三条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工厂,尤其是生产含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工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

对生产“完全原产”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5%,对生产含进口成份产品的工厂,每年抽查数不少于10%。

检查结果应填写《FORM A证书签证后的抽查或查询调查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第六章处理退证查询第三十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给惠国主管普惠制的有关当局的退证查询后,应及时地、认真地进行核实调查:先将退证与存档的有关资料逐一核对;再会同有关人员到出口单位和生产厂调查核实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成本明细情况及加工工序。

对专题查询,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根据调查结果,通过分析对方意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放矢地拟出复函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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