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缓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流程图
学位论文答辩决议和授予学位审批表
(公章) 月 日
弃
权 票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同意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硕士学位。
(公章) 日
学位证书编号: 学位证书编号:
学 位 论 文 评 阅 人
答辩委员会成员
姓 名 主席 职 称 工作单位
答 辩 委 委 员 会 组 员 成
秘 书 答辩时间、地点 答辩时间、
备注:秘书应将答辩情况填写在“答辩记录”上 秘书应将答辩情况填写在“答辩记录” 秘书应将答辩情况填写在
1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决 议
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及文献的综述;做出的创新性成果的评价; 论文的工作量及写作水平;论文是否体现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否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论文的不足之处。 第二、论文答辩情况的概述。 第三、答辩委员会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结论性意见。
主席签名 201 年 月 日
2
授 予 学 位 的 审 批 意 见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
一、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分委员会人数 人 二、授予学位意见和决定: 授予学位意见和决定: 出席会议委员 人 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票 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票 弃 权 票
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的总体评价(在[ ]划“√”): 优秀[ ]
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表决情况 票 答辩委员会对授予学位 的意见
(请在相应的栏内划“√” )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研究生处工作流程图
研究生处工作流程图
1、招生工作程序
编制下一年度硕士招生、目录、计划(5—6月份)
↓
招生宣传(7—9月份)
↓
考生到报名点报名(10、11月份)
↓
向合格考生寄发准考证(12月份)
↓
硕士生入学考试命题(12月份)
↓
硕士生入学考试(次年1月)
↓
评卷、寄发成绩单(3月份)
↓
调剂生源、复试、体检(4月份)
↓
调档、政审、录取(5月份)
寄发录取通知书(6月份)
2、导师遴选程序
(1)确定导师资格
↓
↓
↓
↓
↓
(2)遴选招生导师
↓
↓
3、课程再修
↓
↓
↓
↓
↓
4、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
↓
↓
↓
↓
↓
5、课程缓考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
↓↓
6、研究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1)研究生的项目经费使用
申请程序:
↓
↓
↓
↓
报账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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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师及管理干部的项目经费使用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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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程序:
↓
↓
↓
76、学科建设经费使用
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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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__________↓__________
报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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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点课程建设经费使用
申请程序:
↓
↓
↓
报账程序:
↓
↓
↓。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苏大学位 [2009] 12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州大学二○○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通知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2009年09月03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三章学位课程的要求第六条学位课程的设置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外国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工作流程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流程图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工作程序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任务,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
硕士学位申请人至少在答辩前1个月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学位论文的撰写、排版、印刷应符合《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应按以下的程序进行:一、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预登记申请人登录“研究生院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38.194.238/)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预登记,各学院教务员在“研究生院综合管理系统”内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汇总后,将本学院答辩预登记的申请人名单报送至学位办公室。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预登记的申请人不能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下载“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举行预答辩会,并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审定,举行预答辩会。
预答辩会由导师主持,至少应有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参加(含指导教师)。
预答辩通过后,申请人应按预答辩会上专家所提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论文定稿后印刷,由导师填写表格“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三、将以下材料提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教务员发放学位档案袋和成绩单(已盖研究生成绩专用章)1. 培养计划规定的各培养环节材料(a、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b、硕士研究生阶段考核表;c、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报告书;d、十次学术讲座(报告)表;e、公开发表论文(留复印件))2.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是否通过预答辩);3. 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导师是否同意论文送审);4. 审核学位论文的撰写、印刷格式是否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四、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通讯评审1. 学位论文抽查评审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将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将被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送校外专家评审。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三级学位制度
三级学位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三级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国的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具体规定了各级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如下:学位类型我国学位类别分为学术性学位与专业学位。
学术性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专业学位虽也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
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学术性学位类型专业学位类型学科目录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和规范功能。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称为“专业”)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
我国先后施行过四份学科专业目录。
第一份是1983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公布、试行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工作流程↓(学生申请)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者,将表1、表2中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每年3月或9月具体时间参照通知要求)↓(审核确定答辩资格)学科、培养单位汇总表1、表2中材料,审核确定申请人的答辩资格。
培养单位将表2材料报送学位办。
(盲评抽签前1周结束)学位办汇总复核组织盲评抽签和论文盲评。
培养单位领取空白学位材料。
学位办组织论文检测。
培养单位组织论文评阅。
表3:本环节形成以下材料:学位办、培养单位组织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表4:本环节有关工作内容:↓(组织答辩))培养单位组织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前2周)↓(组织答辩)培养单位安排学位论文答辩日程并报学位办(答辩前1周)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2周结束)。
学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定稿。
↓(收集毕业、学位信息)培养单位汇总、复核毕业电子注册信息、学位授予信息、电子注册照片报学位办(答辩结束后)表7: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提交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
学科、培养单位须审核及整理的有关材料。
表8:↓(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公示建议名单)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公示(1周)审议结果↓(材料汇总与审核)培养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学校审批)学位办汇总公示情况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网上公示授予名单)学位办公示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证书盖章、领取学位材料)培养单位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粘贴与电子注册使用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的2寸彩色免冠照片,加盖公章;领取《学位证明》2份及学位申请材料;↓(档案存档)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档案材料一览表(全日制)》(见下载材料包)整理档案存档↓(学历、学位信息注册)学位办组织培养单位再次复核毕业、学位注册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完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备案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有权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二)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
申请学位人员应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以通过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时间为准计算)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四)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核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三)已参加我校该专业近三年内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第八条申请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程序:(一)申请人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25—27人组成,任期2—3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由校长确定委员会名单,并报山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11人组成,任期2—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分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整体审议并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名单;2、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议并作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4、审批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5、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消决定;6、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7、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课程;8、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9、评选和推荐全省优秀硕士、博士论文;10、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3、组织硕士、博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4、确定硕士入学考试科目与范围,博士入学考试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
(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1、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川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我院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相应学位。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如下:1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三章申请学位的程序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毕业硕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毕业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由导师推荐,教研(研究)室、院(系)负责人应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初审通过后提出论文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以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在接受申请书后半个月内完成。
凡未完成培养计划,或论文经评审认为不合格,或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硕士生,均不得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三)通过学位审定。
通过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章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第七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校教【2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业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逑0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
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