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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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聘用就业1.企业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女职工的聘用和就业机会。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权益,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安排和环境。

3.女职工应当在聘用时如实告知是否怀孕,不得因此被否定工作机会。

二、工时安排1.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规定。

2.怀孕的女职工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负荷,确保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3.女职工在怀孕后八个月内可要求减轻工作强度,不得安排搬运重物和进行需要身体较大力量的工作。

4.上班时间过长或轮班工作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影响较大,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增加休息时间和提供哺乳室等。

三、休假制度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2.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陪产假,陪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4.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受病假,病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5.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带薪年假和婚假等其他合法休假。

四、特殊岗位安排1.对于孕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避免从事对胎儿和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

2.对特殊工种和工作环境的女职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其工作安全。

五、职业发展1.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权益。

2.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晋升机会和培训资源,确保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六、劳动报酬1.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男职工同等工作的报酬水平。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受工资的影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计算标准获得报酬。

七、性骚扰和暴力1.企业不得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暴力。

2.女职工如发现性骚扰或暴力行为,可随时向企业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将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友好的待遇,增强女性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为了保护女性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性职工能够享受平等的工作条件,并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个人尊严。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就业平等保护1.1 禁止性别歧视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职工,包括在招聘、录用、职务晋升、培训等方面不公平对待。

雇主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能力来评估和选择员工,不得以性别为唯一或主要因素进行决策。

1.2 工资待遇平等规定明确,女性职工在同等工作岗位上应当享受与男性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雇主不得因为性别而降低女性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她们的工资增长空间。

同时,规定还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以确保女性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与男性职工平等。

1.3 孕期和哺乳期保护河北省的规定明确规定,女性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雇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适当的工作安排,确保孕妇和哺乳期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此外,规定还要求雇主为孕期女性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休假,以便她们能够更好地照顾自己和胎儿的健康。

二、劳动时间和休假保护2.1 弹性工作时间为了照顾女性职工的家庭和个人需求,河北省规定允许女性职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工作时间。

雇主应当尊重女性职工的个人选择,提供弹性工作时间的机会,以便她们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2.2 妇女节假日为了庆祝和尊重女性职工的劳动和贡献,河北省规定每年的三八妇女节为女性职工放假日。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同时也是对女性职工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2.3 产假和陪产假河北省规定,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和陪产假。

产假期间,女性职工有权休息和照顾新生儿,而雇主应当支付相应的产假津贴。

此外,规定还要求雇主提供陪产假,以便父亲能够陪伴妻子一同照顾新生儿,促进家庭和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2012.0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规定。

下面是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聘用与解雇根据劳动法,雇主不能因为性别来区别对待员工。

对于招聘女职工时,雇主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等歧视性因素作为录用的依据。

此外,女职工也不会因为怀孕或需要请产假而被解雇。

二、工作时间和弹性安排为了满足女性员工的特殊需求,北京市规定了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弹性安排机制。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状况和个人需求,选择早上或晚上的工作时间,或根据需要减少工作时间。

三、孕期和产假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公司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身体安全。

在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减轻劳动强度和调整工作岗位。

女职工还可以请产假,而且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四、哺乳期和哺乳假为了满足女性员工哺乳的需求,公司必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哺乳场所,并为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

哺乳期间,女职工可以要求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不影响她们的工资待遇。

五、妇女权益保护公司应当保护女职工的婚姻自由,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等为由进行歧视。

对于存在性骚扰、性别歧视等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家庭支持政策为了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公司应当提供一些家庭支持政策,比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及应急儿童托管等服务。

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员工的家庭教育和培训,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总结起来,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涉及聘用与解雇、工作时间和弹性安排、孕期和产假、哺乳期和哺乳假、妇女权益保护、家庭支持政策。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为女性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企业提供了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公平、包容的工作文化,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和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劳动、平等报酬的权利,不得因性别遭受任何歧视。

第四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职务晋升、职业培训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障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的就业。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工作环境,确保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女职工产前和产后有权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和奖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的产前、产后护理机制,保证女职工健康生育和恢复。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业发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依法制定适应女职工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不得因性别而对女职工设置任何不平等限制,并且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特殊岗位保护第十四条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特殊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休息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最新法规)(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最新法规)(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2012-5-9 19:00: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1.《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还是55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女性退休年龄要根据工作身份、工作性质、参加的是何种养老保险来决定法定退休年龄,因为不同身份的女性退休时间是不同的,具体的区别如下:一、在职的职工,我国法律规定:1、女性退休年龄是50周岁。

2、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

3、特殊工种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龄是45周岁(包括特殊工种的基层女干部)。

以上人员进入社保的,必须社保满足缴费15年以上,方可到法定年龄申请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则比用人单位女职工(工人岗位)退休晚五年,条件是女性参保人一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那么个人的退休时间就是55周岁。

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女职工难产,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4、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引言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劳动领域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特别规定1. 保障措施(1)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和职业发展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2)为适应女职工特殊需求,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保证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3)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其技能水平,增强其职业竞争力;(4)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休假和工作安排,在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方面不得进行任何歧视。

2. 劳动保护(1)对于需要采取强体力劳动的岗位,单位应根据女职工身体特点做出安排,合理调配工作强度;(2)女职工在经期期间,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减少过度劳累;(3)对于需要进行夜间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保证其安全,并提供适当的交通和住宿条件;(4)对于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支持,确保她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5)单位应制定哺乳期女职工的休息和喂奶时间,提供合适的场所和设备。

3. 婚育保障(1)单位不得以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女职工的聘用、晋升或任何其他就业权益;(2)对于计划生育期间的女职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休假和津贴;(3)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产假,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假期和津贴,并保留其工作岗位;(4)对于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孕妇保健和劳动保护,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4. 法律保护对于违反本特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给予女职工正当的赔偿和补偿。

三、总结本特别规定的出台,为安徽省女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劳动保护,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宣传和培训,落实保障措施,确保规定的有效落地,不断提升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水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概述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生育健康、个人安全和工作权益,制定了以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 怀孕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怀孕期间,女职工工作时间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工作环境设置,避免在高温、寒冷、高空或长时间站立、伏案等劳动中从事体力劳动。

同时给予足够的工作休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 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必须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以适应母乳喂养需要。

三、工作强度和劳动保护1. 怀孕女职工工作强度怀孕女职工在工作中需避免从事身体劳动强度较大、体位变化频繁和长时间连续工作等高强度工作。

2. 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强度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中需避免从事长时间站立、连续工作等高强度工作,以及从事生产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工作。

3. 加班和夜班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在加班和夜班的工作安排中担任。

四、福利保障1. 生育保险和产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享有法定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保险事宜。

同时可以为女职工设置配套的生育福利,如生产补贴、临时性福利等。

2. 女职工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期间享有同等待遇,企业应确保女性员工享受到合理的休息和放松。

3. 健康保障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确保女职工享有健康服务和保健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和康复。

五、其他规定1. 怀孕女职工的安全防护企业应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其遭受伤害的风险。

如提供合适的工作服装、劳动保护用具和防护设施等。

2. 婚育歧视的禁止企业不得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而进行歧视、降薪、开除或其他不公平对待。

3. 妊娠和分娩检查企业应与当地医院合作,为女职工提供妊娠和分娩检查的服务。

六、结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个人安全和生育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特别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雇佣的女职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女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雇或降职女职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必要的工作调整和安排,确保其健康和安全。

女职工怀孕期间,应按规定享受产假,具体假期长度根据怀孕周期和身体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协商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进行合理调岗,保证其就业权益。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提供文明、卫生和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措施,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其工作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岗位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提升工作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女职工的合理诉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女职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遭受工资拖欠、遭受侵犯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劳动部门所有。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草拟文本,该草案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

如需最终生效,请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公告和审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性别歧视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考核、解雇等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如有发现,应依法处理。

二、孕期保护1.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当根据医生的指示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并允许她们在工作场所内休息和进食。

2.孕妇在生产前八周和生产后八周,有权利申请产假。

在产假期间,不得安排她们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务。

3.孕妇因妊娠期间发生的病因失去工作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哺乳期保护1.为了维护女职工哺乳权利和哺乳利益,工作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配套设施和服务。

如哺乳室、母婴室、冰箱、卫生间等。

2.经哺乳期确认的女职工,有权利申请每天至少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在此期间不得干扰、剥夺她们的哺乳时间。

四、特殊工种保护1.如女工在高温、寒冷、异味、有害物质等环境中工作,应当保证其劳动保护。

并给予女工适当的工作休息时间。

2.如女工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劳动强度过大或工作时间过长,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安排女工进行劳动时间的调整,减轻其工作负担。

五、权利维护女职工应当依法行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如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反映,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提供了保障其他女职工权益的基础。

六、附则1.工作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存在的,以该《规定》为准。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女职工也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规定,自觉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自身保护,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河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制定了专门的劳动保护特殊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合理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的福利待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的内容。

一、职业选择和平等就业机会1.1 禁止性别歧视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求职者。

在招聘过程中,雇主不能要求女性求职者提供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育计划等。

同时,雇主也不能以性别为由限制女性求职者的职业选择范围。

1.2 就业歧视的禁止规定中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于是解雇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薪酬、晋升和培训机会。

此外,雇主还应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1.3 职业生涯发展支持为了促进女职工的职业发展,规定中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雇主应提供培训机会,匡助女职工提升自身技能和能力。

同时,雇主应制定职业发展计划,为女职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规划指导。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产假和哺乳假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还有权利享受哺乳假,以便照应新生儿的喂养需求。

2.2 婚假和丧假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婚姻和家庭生活,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婚假制度。

女职工在结婚时可享受一定的婚假。

此外,女职工在遭遇亲属丧失时也有权利享受一定的丧假。

2.3 节假日和带薪年假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享受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的权益。

女职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且还有权利享受一定的带薪年假,以保证她们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3.1 劳动保护设施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雇主应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护用品、紧急救援措施等,以确保女职工的劳动安全。

3.2 工伤保险女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发布时间:2020-03-27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下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_国务院令第619号_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_国务院令第619号_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规标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9号∙【颁布时间】2012-4-2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wgk/2012-05/07/content_2131567.htm∙【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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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05 [内容纠错] 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
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
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
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
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
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
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
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
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
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
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
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
补助。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
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
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
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
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
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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