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老年人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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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18卷第6期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No.6 V ol.18 2010年12月 Journal of Hulunbeier College Published in December.2010

试论老年人性犯罪

王 静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 北京 102600)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生率与死亡率的双重下降,使得老年人在人口中所占比重日益加重。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渐渐凸显出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本文针对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字:老年人;性犯罪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2010)06-0026-03

本文中所论述的老年人性犯罪是指 60岁以上的男性老年人实施的强奸、猥亵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生率与死亡率的双重下降,使得老年人在人口中所占比重日益加重。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渐渐凸显出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因此,对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对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老年人性犯罪问题的现实必要 我国早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到20世纪末,我国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并且有数据表明,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在以每年5.4%的速度增长。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在性犯罪总体数量下降的情况下,老年人性犯罪却

呈上升趋势。

唐河县检察院2002 —2004 年共受理起诉老年人犯罪案件73件,起诉 79 人,其中起诉老年人性犯罪案件59件,共67人,占3年来老年人

犯罪案件的 80. 8 %和 84. 8 %。②

据统计,某地监狱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罪犯,1998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总数

的1.4%,2000年已占到在押犯总数的2.1%。

在对四川省广安市及其所辖区县2000年以来的老年人性犯罪现象的调研数据显示,在 2003年至 2004年的两年时间里,全市共发生强奸、猥亵

妇女儿童案 118起,其中由老年人实施的有 26

起 (占 22%)。④

2007年、2008年1-11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18件(被告人全部是男性老年人),其中强奸案件5件,居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首位,占总数的27.8%;强奸罪的受害者有5人,1人是幼女,3人是患有精神病的农村妇女。在审理的26件强奸案中,老年人强奸案件占5件,与青少年(16-25岁)强奸案件数持平,占总数的19.2%。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老年人性犯罪的研究是

必要的并且急迫的。

二、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

一直以来,我们把老年人当成一个弱势群体,对其也有侵害社会这一危险性认识不足。有人把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归纳为单一性、方位性、欺骗性、季节性、淫恶性,即作案多单独行动,在自己家里或邻居屋内,以引诱方式拐骗幼女“自愿”

与其发生关系,多发于夏秋季节,情节恶劣。⑤

总的来看,老年人性犯罪具有以下三个普遍特点:

(一)犯罪主体文化层次低,年龄多集中于60—70岁

根据对信阳境内1995年之前发生的37起老年人性犯罪案件,调查人员将老年人性犯罪的主

收稿日期:2010-09-19

作者简介:王静(1984-)女,蒙古族,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研究方向:刑法。

要特点总结为“三多”、 “一集中”,即男性多、农民多、文盲半文盲多,这三者甚至分别占到调查的老年人性犯罪案件总数的97%、84%、65%;“一集中”表现在全部老年人性犯罪案件中,以60—70岁老年人为多,这一年龄层犯罪人数占整个老年人犯罪人数的76%。⑥

(二)作案手段简单,以单独作案为主

老年人性犯罪没有事先的准备、策划,多数都是临时起意,采用的也大多局限于暴力威胁和欺骗利诱等较为原始的犯罪手法,有些作案手段甚至简单到了可笑的地步。⑦这是由老年人年老体衰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三)犯罪主体多为单身或独居者,受害者多为其所能接触到的弱势群体,隐蔽性强

老年人生理特点决定其作案的对象主要是幼女或有精神障碍的妇女。有数据表明,对这两类受害人的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占到总数的95%左右。⑧受害者对于受侵害的事实认识能力有限,加上单身独居的地理条件,使得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往往很难被发现。

三﹑老年人性犯罪的主要原因

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很难详尽的分析清楚,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年人性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老年人的性权利被忽视

对于老年人来讲,即使是到了老年期,也理应存在性的冲动,这是正常的和健康的。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社会上对老年人的性,尤其是高龄老年人的性,往往持消极否定的态度,因此,许多在性方面有需求的老年男性,不敢通过正常的途径去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只是苦苦压抑,一旦出现特定机会,他们就丧失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采取猥亵、甚至强奸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性欲。

(二)普法过程中老年人是被忽视的群体

我们的普法工作往往针对学生、成年人等进行,而针对老年人的普法则是少之又少,老年人因其社会经验多、体能较差等特点,而被认为是不容易触犯法律的人群,而事实上,现今的老年人,出生在新中国成立前混乱的局势下,而后又经历了文革的十年动乱,大多数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的老年人,尤其是农村的老年人的文化水平是极低的,他们真真切切的学习法律的机会是很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了解,仍多停留在自身非理性的习惯和意识的阶段。这也是老年人性犯罪以文化层次低的农村老年人犯罪为主的主要原因。

(三)对老年人性犯罪的防范意识不强,对弱势女性群体的保护意识不强

因为对老年人的品行比较放心,所以大多数的家长对老年人性犯罪的防范意识几乎为“零”,而老年人虽然在体能上处于衰退阶段,但相对于弱势女性群体而言,还是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弱势女性对于性侵害或所知不多,或根本就一无所知,这为老年人顺利实施性犯罪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老年人性犯罪的手段往往极其简单,并多为单独作案,但仍然极易得手。

四、对老年人性犯罪的预防

由于老年人性犯罪现象在我国农村比较突出,且呈上升的趋势,如何控制老年人性犯罪问题也就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涉性犯罪的关键。有人主张严打,有人主张从宽,⑨笔者认为,在对待老年人性犯罪这个问题上,应当坚持我国一贯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老年人性犯罪来说,在实体性保障与程序性保障上理应“从宽”;但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恶性较深或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老年犯罪人,应该“从严”。

但对于控制犯罪来说,预防是永恒的主旋律。参照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对于老年人性犯罪的预防主要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利,提高对老年人再婚的权利的重视

作为子女,应当切实从父母的利益出发,给父母以充分的婚姻自主权,不干涉父母再婚。要鼓励子女们在家中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认真为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而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个人也应该对身边再婚的老人抱以宽容和祝福的态度。

作为政府则可充分利用农村敬老院,成立老年婚介中心,鼓励老年人再婚。可以由敬老院的负责人员对老年人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让老年人解放思想,抛弃陈旧观念,鼓励老年人再婚,并为老年人再婚搭桥引线,这样既可让老年人老有所伴,也能减轻农村敬老院的负担。

(二)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关注老年人的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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