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九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第十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
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持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50%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国
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 年7 月1 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以前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县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答复》(湘价函[2014]32号)文件,**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即自2014年3月3日试行至2015年3月3日),现已到期。该标准是否继续执行,请明示。
特此致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12日
篇三: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
(住宅与公建)修订第四版2009-2-11
一、市政配套工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
1、给水(自来水、中水)
2、排水(雨水、污水)
3、燃气
4、供热
5、供电
6、通讯
7、有线电视
8、道路、绿化
9、路灯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类与管理
市政配套工程通常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界定范围,来划分为大市政工程及专项配套工程和小市政工程。通常以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工程为大市政工程,红线以内为小市政工程。
1、大市政工程包括:A、以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所涵盖的配套工程及B、政府所定义的专项配套工程。
A、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建设的配套工程包括: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外的给水、排水、中水、燃气、路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
B、专项配套工程指不包含在城市基础建设费内,同时工作范围包括提供红线外市政配套源头直至红线内某接驳点或者用户终端设备的市政配套工程。专项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配套工程。
2、小市政配套工程指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内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配套设施。
附表一
三、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范围界定及工程内容
四、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1、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