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们城市当中的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都是需要⼤量资⾦来建设的,所以我们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有必要的,接下来就请⼤家⼀起跟随店铺⼩编的步伐⼀起去看看吧!⼀、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什么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使⽤计划,报当地⼈民政府批准实施⼆、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建设项⽬,未纳⼊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新建或扩⼤⾯积部分每建筑平⽅⽶收取53.8元;已纳⼊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
⾮住宅建设项⽬,按建设项⽬新建或扩⼤⾯积部分每建筑平⽅⽶收取38.3元,其中⼯业项⽬20元。
远离城市建成区且⽣产、⽣活配套设施⾃成系统的建设项⽬每建筑平⽅⽶收取11.5元。
经济适⽤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以及学⽣公寓建设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按规定执⾏。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由市⼈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的配套费。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房地产开发建设地方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文件依据 彭府发(2009)30号
文件生效日 2009-9-3
一
建设 项目 报005]23号
2005-2-2
3 4 5
工程定额测定费
财综<2008>78号 财综<2008>78号
2008-11-13 2008-11-1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已取消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多层2.3元每平方米,高层1.2元每平方米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成都市(含区、市、县)规划区内按每平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市、区)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 每平方米6元预缴。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mm x 115 x 53 mm)每块0. 04元预缴。
2009-10-1
阶段
编 号 1
收费项目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 1、城市规划区(市区)85元/平方米和小城镇规划区20/平方米 2、“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廉租房”的基础设施配套,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免收配套费 五城区及高新区文物勘探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川府函[2001]367号批复的“建设项目报建费”收费标准(建筑面积3 元/平方米)收取;已将文物勘探收费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新津县、郫 县等区县,文物勘探费收费标准参照市上标准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未将文 物勘探收费纳入“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的区(市)县,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 号文件规定及成府函[1997]142号核定标准收取(建筑底面积20元/平方米);建设施工中涉及建设项目红线以内 、建筑基础以外,发现文物需考古发掘而收取的文物发掘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 文物字第248号文件规定的折算比例计算收取。 已取消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8.02
•【字号】清府办函〔2022〕116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2〕116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58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一类区域:130元/㎡,二类区域105元/㎡,三类区域80元/㎡,戚墅堰:105元/㎡。
武进:105元/㎡。
高新区: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130元/㎡,新龙生活区105元/㎡,得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北80元/㎡。
二、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2.30元/㎡,八层及以上0.7元/㎡三、散装水泥费;2元/㎡四、墙改费:8元/㎡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市区:营业用房:1.30元/㎡,住宅及其他:1.00元/㎡武进:营业用房:1.50元/㎡,住宅及其他:1.20元/㎡高新区:1.00元/㎡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确无法修建的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28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5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七、档案整编费:市区、武进、高新区:1.00元/㎡。
八、区外配套费:85元/㎡,包含:教育配套费40元/㎡;水增容17元/㎡;污水接纳费8元/㎡;环卫10元/㎡;派出所(街道)10元/㎡。
九、其他:1、湖塘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建筑管理费5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2、大学城建设规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0.60元/㎡,建设管理费2.80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3、分层、分户测绘费用:住宅:1.6元/㎡;商住、厂房:2.2元/㎡;多功能综合楼:2.6元/㎡。
4、土地使用费: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80元/㎡;戚区56元/㎡;武进区:42元/㎡。
5、防雷:A审核1.0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1%计收B验收0.9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4%计收6、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标不收费,但不达标按常政发(2000)42号文件收取;标准:绿地配套每少一平方米甲类地段800元、乙类地段600元、丙类地段400元。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汇总
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
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 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参见 /content/nr.jsp?id=808180842f6c7c1c012f6cc5a76c001e&code=sew_hhsyw_cxjs_jcss 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分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150%征收。 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 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 上海市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福建省 一类区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60 80 40 60 20 40 50 60 35 40 20 30 40 45
商业含写字楼50天津市住宅165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商贸娱乐旅游项目220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215文化教育金融项目210住宅2535北京市近城郊区住宅160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业含写字楼200远城郊区80合肥市建成区住宅70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商业含写字楼110规划区住宅56商业含写字楼88其它住宅105商业含写字楼165南京市150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上海市430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福建省一类区住宅60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晋江石狮南安龙海福清长乐市商业含写字楼80二类区住宅40商业含写字楼60三类区住宅20商业含写字楼40一类区住宅50商业含写字楼60二类区住宅35商业含写字楼40三类区住宅20征收标准元厦门岛包括鼓浪屿桥头江滨路泉州晋江大桥仙龙路高海路同三高速泉三高速308南环下厝互通口田中大桥所包含的范围及距边界道路红线外侧70米进深范围内的建筑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X X X 个人简历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自我评价X X X 个人简历个人资料姓名:婚姻状况:未婚出生:政治面貌:团员性别:民族:汉学位:移动:专业:电子邮件:地址:教育背景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主修课程大学英语精读,大学英语泛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写作,英语口译,翻译学,词汇学,语法学,英美概况,英国文学,美国文学,语言学,日语,中外名胜。
能力及特长这要写你明你有什么样的能力及经验,最重要就是告诉用人单位,你会做什么?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这里写上你的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等信息吧,标题自己起一个贴切的。
自我评价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入其中。
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是最用功的;我不是太显眼,但我很踏实;希望我的努力可以让您满意。
这里不要照抄哦,不会写自我评价的朋友,你可以访问这里有很多自我评价范文可以参考。
(按住键盘的CTRL键,再用鼠标点链接就可以直接打开网站,不用复制到浏览器的。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同上
(6)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考试费
20元/门
浙财综字[2000]25号、浙价费(2001)55号
(7)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上岗考试费
40元/科
浙价费(2001)410号
(8)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35元/人.专业(含证书费)
浙价房[1998]383号,浙财综[1998]136号
(4)
注册建筑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元/人.科;
2、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60元/人.科,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120元/人.科;
3、注册费50元/人;
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
8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
(10)
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
1、注册费:50元/人;
2、执业印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计办价格[2000]839号
3、注册费50元/人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浙价费[2004]253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浙财综字[2005]5号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一类区域:130元/㎡,二类区域105元/㎡,三类区域80元/㎡,戚墅堰:105元/㎡。
武进:105元/㎡。
高新区: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130元/㎡,新龙生活区105元/㎡,得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北80元/㎡。
二、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2.30元/㎡,八层及以上0.7元/㎡三、散装水泥费;2元/㎡四、墙改费:8元/㎡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市区:营业用房:1.30元/㎡,住宅及其他:1.00元/㎡武进:营业用房:1.50元/㎡,住宅及其他:1.20元/㎡高新区:1.00元/㎡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确无法修建的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28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5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七、档案整编费:市区、武进、高新区:1.00元/㎡。
八、区外配套费:85元/㎡,包含:教育配套费40元/㎡;水增容17元/㎡;污水接纳费8元/㎡;环卫10元/㎡;派出所(街道)10元/㎡。
九、其他:1、湖塘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建筑管理费5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2、大学城建设规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0.60元/㎡,建设管理费2.80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3、分层、分户测绘费用:住宅:1.6元/㎡;商住、厂房:2.2元/㎡;多功能综合楼:2.6元/㎡。
4、土地使用费: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80元/㎡;戚区56元/㎡;武进区:42元/㎡。
5、防雷:A审核1.0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1%计收B验收0.9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4%计收6、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标不收费,但不达标按常政发(2000)42号文件收取;标准:绿地配套每少一平方米甲类地段800元、乙类地段600元、丙类地段400元。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为了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 道路建设和改造费用。
(1)按照道路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
(2)按照道路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
(1)按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千瓦时/立方米/千焦耳X元。
(2)按照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3. 排水费用。
(1)按照排水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X元。
(2)按照排水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4. 照明、通讯费用。
(1)按照照明灯具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盏X元。
(2)按照通讯设施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套X元。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应当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具体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实际施工成本等。
四、市政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市政配套费所筹集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市政配套费的监督管理。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使用等工作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违规收费、挪用资金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收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依据确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通知发布、收费发票开具等环节。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山西省忻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收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性质:行政性收费
三、收费单位(机构)名称:忻州市建设局
四、收费依据文件:晋价涉字[1993]第13号《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五、收费标准:1、综合开发区内(元/平方米):①Ⅰ级中心地段35;②Ⅱ级中心区以外25;③Ⅲ边缘地段15。
2、综合开发区外(元/平方米):①Ⅰ级中心动段70;②Ⅱ级中心区以外50;③Ⅲ级边缘地段20。
3、按工程总投资的2.5%。
符合减免条件的执行有关规定。
六、收费范围:市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
七、收费对象:市区规划区内在收费范围以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欢迎下载资料,下面是附带送个人简历资料用不了的话可以自己编辑删除,谢谢!X X X 个人简历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自我评价X X X 个人简历个人资料姓名:婚姻状况:未婚出生:政治面貌:团员性别:民族:汉学位:移动:专业:电子邮件:地址:教育背景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主修课程大学英语精读,大学英语泛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英语写作,英语口译,翻译学,词汇学,语法学,英美概况,英国文学,美国文学,语言学,日语,中外名胜。
能力及特长这要写你明你有什么样的能力及经验,最重要就是告诉用人单位,你会做什么?计算机能力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软件。
获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资格证书。
外语水平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能熟练进行听说读写译。
奖励情况2007-2008 优秀学生会干部 2008/07 师生合唱比赛一等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这里写上你的实习经验或实践经验或兼职经验等信息吧,标题自己起一个贴切的。
自我评价本人性格开朗、稳重、有活力,待人热情、真诚。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入其中。
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是最用功的;我不是太显眼,但我很踏实;希望我的努力可以让您满意。
这里不要照抄哦,不会写自我评价的朋友,你可以访问这里有很多自我评价范文可以参考。
(按住键盘的CTRL键,再用鼠标点链接就可以直接打开网站,不用复制到浏览器的。
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费用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二)住宅建设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
费用标准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三)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
费用标准
(四)供热工程建设费
费用标准 单位:元/
建筑平方米
能源价格
自来水
1.居民
2.其他
注:按照天津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燃气
1.居民生活用气
2.居民独立采暖用气
3.非居民用气
供热
注:按照天津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电力
1.电价销售表
小区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小区自来水工程费
费用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2.小区再生水工程费
费用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3.小区燃气工程费标准
费用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4. 小区供热工程费标准
费用标准单位:元
/建筑平方米
5.小区排水工程费标准
费用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6. 信息化网络工程费
费用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关键信息项:1、收费项目及定义2、收费标准分类3、适用范围4、计费依据5、收费减免政策6、收费管理与监督7、违规处理措施1、收费项目及定义11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而收取的费用。
111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
2、收费标准分类21 根据不同区域和项目类型,收费标准分为若干类别。
211 中心城区的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212 中心城区的非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213 郊区的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214 郊区的非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3、适用范围31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311 但不包括农村自建自用住房等特殊情况。
4、计费依据41 计费面积以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为准。
411 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各期的规划建筑面积分别计算收费。
5、收费减免政策51 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511 符合特定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可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
512 对于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学校、医院等,经审核可减免收费。
6、收费管理与监督61 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61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12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拖欠、少缴或拒缴。
7、违规处理措施71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711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8、其他规定81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811 本收费标准的解释权归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协议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应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制定和完善。
天津市配套收费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大、小配套及区内配套收费情况汇总一、天津市关于市政大配套费收取情况说明:1、根据天津市津价房地字[1996]第312号规定住宅大配套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公建标准210—280元/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排水(含雨、污水)、自来水、燃气、道路、绿化,上述工程界定都到规划道路红线,此为大配套费所包括的工程范围。
大配套费由市建委配套办收取,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一级开发在进行红线外市政管网施工时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施工(这关系到工程的验收及今后的维护)商谈工程造价时,也要参照此收费标准,控制在此收费标准的70%左右,因为政府对市政大配套费还要进行相应的分成。
如果整理的土地开发面积较大(如梅江地区)政府可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政大配套工程指挥部,梅江地区的大配套费为建筑面积195元/平方米(含中水管道)。
(武清区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80/平方米收取)。
二、市政大配套费不包含的热力、电力收费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热力管网:根据津价房地[2004]460号文件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及公建项目热源(红线外)收费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92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0元/平方米,如用一热电厂热电联产的热源则为150元/平方米。
上述费用包括一次管网到项目热交换站含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水电配套费。
2、电力:电力配套不同于其他配套,根据津价房地[2006]187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及公建电力配套收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多层105元/平方米,高层110元/平方米。
设计容量50瓦/建筑平方米。
此费用包括项目其规划红线内、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红线外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以及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控制柜的土建费用和入户DZM电缆进户箱费用,配套电力一户一表收费如下表所示:上述费用也不包括临时施工用电的电力设施安装费。
临电施工费由电力部门执行电力工程定额据实收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九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主城区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第十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
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
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
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持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
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50%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 年7 月1 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以前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县物价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答复》(湘价函[2014]32号)文件,**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即自2014年3月3日试行至2015年3月3日),现已到期。
该标准是否继续执行,请明示。
特此致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3月12日篇三: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住宅与公建)修订第四版2009-2-11一、市政配套工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1、给水(自来水、中水)2、排水(雨水、污水)3、燃气4、供热5、供电6、通讯7、有线电视8、道路、绿化9、路灯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类与管理市政配套工程通常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界定范围,来划分为大市政工程及专项配套工程和小市政工程。
通常以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工程为大市政工程,红线以内为小市政工程。
1、大市政工程包括:A、以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所涵盖的配套工程及B、政府所定义的专项配套工程。
A、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建设的配套工程包括: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外的给水、排水、中水、燃气、路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
B、专项配套工程指不包含在城市基础建设费内,同时工作范围包括提供红线外市政配套源头直至红线内某接驳点或者用户终端设备的市政配套工程。
专项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配套工程。
2、小市政配套工程指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内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配套设施。
附表一三、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范围界定及工程内容四、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1、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篇四: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