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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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组成系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名额分配。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各系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并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学生处审查。学生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学院审定、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五条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并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按每月200元打入学生的银
行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八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学工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条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