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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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任务与目标

通过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强化培训,演练为主;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病例诊断与疫情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报告。

(二)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成立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专家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内首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接到各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告,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三、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以及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建立完善“95120”信息服务、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二)病例与密切接触者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按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

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三)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防治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各级医院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工作规范,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以严格的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导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源性感染。

2.加强学校防治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坚持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3.加强京津沪穗等流动人口多的城市的防治工作

流动人口多的地区,要重点做好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较大规模流行的准备工作,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

各地要注意改善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加强健康教育,提供便利,使农民工有病及时就医。

4.加强农村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的重点是疫情监测和报告、预防医院院内感染。

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具体参照《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五)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管理

各地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集中隔离治疗病人。对所有疑似病人要立即送指定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六)疫点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执行。

(七)交通卫生检疫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由有关部门根据疫情情况依法进行。

四、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医院(范围由2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2.指定医院继续保留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

3.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

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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