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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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侵权⾏为如何认定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有⾏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等。

侵权⾏为是⼀种侵害他⼈权益的⾏为,因此侵权⾏为也可以称为⼀种侵害⾏为。

关于侵权⾏为如何认定的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侵权⾏为如何认定1、侵权⾏为是⼀种侵害他⼈权益的⾏为,因此侵权⾏为也可以称为⼀种侵害⾏为。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为的违法性。

即⾏为⼈实施的⾏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职务的⾏为,正当防卫的⾏为,紧急避险的⾏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为。

(2)损害事实。

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

(3)因果关系。

即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为⼈具有主观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为如何界定1、侵权⾏为应界定为:⾏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合法权益的⾏为。

2、这⼀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种概念有:有过错的侵权⾏为与⽆过错的侵权⾏为;违法⾏为造成的侵权⾏为与合法⾏为造成的侵权⾏为;侵害⼈⾝权的侵权⾏为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为;有损害事实的侵权⾏为与⽆损害事实的侵权⾏为等。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侵权⾏为⼀定的程度上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遵守,希望⼤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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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客观过错说:过错并非在于加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 有可非难性。---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 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过错侵权以及过错推定侵权的构成 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四、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因而过错不再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审审判要旨 ···就晏思贤、郑美霞所诉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
其法律用语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顾名思义, 系用于对精神受到损害者予以抚慰。人的生 命是无价的,这种无价既是对于本人而言, 亦是对本人的近亲属,尤其是父母而言。晏 思贤、郑美霞均系老来得女,晏XX在他们心 中的份量可想而知。晏XX的意外去世,使他 们从老来得子的大喜转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 大悲,对他们的身心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 种伤害远非金钱可以弥补。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审判案理由 本院经审理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上诉人晏思贤、郑美 霞一家所遭受的巨大不幸,本院给予深切的
同情。 对于本案的根本领实,原审的审理查明是
非常清楚的。上诉方主要的异议之点在于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以及四被上诉人是否 应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本院以下将针 对其上诉主张,围绕这两个焦点,进展论述。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 〔一〕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二〕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
要对该损害进展补救。 〔关于一元钱官司〕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邱建东 效劳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视 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效劳工作者,其 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效劳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 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 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 一分 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 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 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 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 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生活中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经常看到的,甚至有的人此时正被他人的行为侵权。

但并不是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我国做出了构成要件的要求,那到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

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

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第三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四.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1.时间的顺序性 2.原因的客观性 3.必要条件规则——反证检验法(but for)、剔除 法、替代法 4 .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
五.原因的分类 1.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 因。 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事实发生起次要作用的原因。 注意:主次原因区分与过错程度区分不同。 2.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最近,直接引起损害发生 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与损害较远,一般不会引起损害发生, 但由于其他因素介入而造成损害的原因。
道路绿地案:甲开车过失导致车祸,阻塞道路,丙不 耐烦久等,驾车跨过乙门前绿地,致使绿地受损。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争议 1.条件说——凡是对损害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 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 2.必然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内在的、 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 某一原因仅在现实发生某结 果,还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 一原因存在通常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 4 .法规目的说 —— 相当说以可能性为判断标准,但 在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时,应考虑法规的意 义和目的。在确定责任归属时,应依法规目的加以判 断。
问题:不作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A.行为人必须负有作为义务; B.必然存在外界因素作用于受害对象。
2)学说 积极说 ——又分为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 说、无形因果说等 消极说 无形因果说(有力说):造成损害的原因包括起果原 因、防果原因,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积极行为以防止损 害发生,反而压抑防果原因,以至于实现起果原因的 效果,则不作为构成损害的原因。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而需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形成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明确的要件。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讨论。

第一要件:主体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主体指的是行为人。

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个人或单位。

在法律上,主体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仅当主体具备适格性时,侵权行为才能被确认为有效行为。

第二要件:客体
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被侵犯的权利或利益。

客体涉及到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类。

保护客体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要件: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

过错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或合同规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主观或客观过失,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形成责任。

第四要件: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第四要件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在法律上,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侵权人权益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过错和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以免触犯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行为。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构成要件: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对他人进行的不当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侵犯他人合法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或通过恶意言论、造谣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等。

第二构成要件:客体
客体是指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它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因此,在处理侵权行为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被侵犯者的客体权益。

第三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不当性
侵权行为的不当性往往体现为未经授权、没有事先告知、未经同意等。

例如,侵犯商业秘密、泄露隐私信息、侵犯著作权、利用他人肖像权等都属于侵犯行为。

第四构成要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遭受损失。

当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需要进一步证明被告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总之,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遭受侵害的人来说,应该及时向法律机关求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可能行使侵权行为的人来说,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侵权判定是指当两个或更多个主体之间的权益存在冲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定哪一方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侵权的对象、侵权的行为和侵权的过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大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侵权的对象侵权的对象包括权利人和权利对象。

权利人是指拥有特定权利的主体,例如知识产权所有人、公民的人格权利所有人、财产权利所有人等。

权利对象是指被保护的特定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针对不同的权利对象,法律对侵权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和限制。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方式使用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人格权领域,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在财产权领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对财物进行占有和处分,其他人不得侵犯。

二、侵权的行为侵权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主动实施对权利人权益的侵犯行为,例如复制、传播、展示、销售等;间接侵权是指提供侵权工具、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例如制作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侵权网站的提供者等。

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客观上的侵权成分,并且与权利对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直接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中对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三、侵权的过错侵权的过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却以故意方式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不可预见的侵权后果。

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对主体的责任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例如,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惩罚性赔偿等;而侵权人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的责任则相应减轻,例如负有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通过赔偿损失来解决。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 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是以下3种:
• 一是条件说 ;二是原因说;三是相当因果关 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此种学说认为,某 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 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 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 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 条件说范围范围太宽,原因说则属过严,且 认定困难,均不宜采用,唯有相当因果关系 说与民法公平原则相符合,应予采用。
• (四)过错的判定 • 过错,即是法律对于侵害行为人主观态度
的否定性评价。 • 过错的判定,应当区分以下三个概念: • 一是过错判定的对象; • 二是过错判定的标准; • 三是过错判定的依据。
• 过错判定的依据是行为致人损害的行 为,因为故意、过失毕竟是行为人主 观心态,往往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 出来,同时,也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 来才具有法律的意义,因此必须借助 于对外部行为的分析来把握行为人的 主观心理状态。
• 第二大类,侵害人身权益所致之损害。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
• 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有有形损害与无形 损害之分: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有形损害 :
• 此类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
• 确定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
•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一)关于过错概念的理解
• 1、过错的主观性:过错,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 对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否定性评价, 其评价对象为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况,具体表 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 2、过错的可归责性:过错作为可归责的事由,在 于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或不良性:1)过错作为不 正当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不正当或不良 的心理反映过程;2)过错这种心理状态包含了不 良的或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或者包含了引起他 人损害的心理驱动力。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

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的损害事实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一)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

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

无论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

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对这种伤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谴责,甚至鼓励。

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法律才给予保护。

如医生治病救人,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时,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

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而为之,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

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侵权。

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

再如,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在遵守竞技运动规则的前提下,因合理冲撞而伤害了对方的身体,这是法律允许的,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如果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故意伤害对方,则应当认定为侵权。

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受害运动员的人身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

如为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将其击毙或者击伤,属于“正当防卫”,这自然不算侵权。

(二)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哪些法律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明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戚尘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高槐禅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没嫌慎如果有什么不懂得者液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族信寻找出路。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卖孙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

我的答案或许兆配轮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码衫好权;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加害行为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原则上可认定为违法,但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比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则应排除其违法性。

违法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如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痛苦、疼痛)等。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须具备以下特点: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事实。

论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构建

论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构建

adsnt nbtenc i r h adcv n r t, codn edf r t i icn eo ter h ew e ei eeto u n , i c o e e i l i t i liee acr gt t iee g f ac f h s t tent trs f hma i t i w v g n i t s i oh n s ni i b h n r
中图分类号 :D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8 X (0 1 9— 0 3— 3 90 1 6 1 3 0 2 1 )0 0 5 0
On t e Co s r ci n Oft e Ge e a r v so e To t h n t u to n r lP o iin OfTh rs h
LU A j g I n— i n
( u nd n n syo ui s S de, un zo , 100 hn ) G a go gU  ̄rt fB s e t i g aghu 50 0 ,C ia i ns u s
Ab t a t h e e a rv so f h r e t r lw ft ec i ai i e t r m rn h cvlc d n e ma i lC d sr c :T e g n rlp o iin o t e t t i t o t a o h h n sdf r o t F e c ii o e a d G r n C v o e. osn h e f e h i h i b e v d t a h e e a rv so n t e c i a tr r ae O r o a t ua l tl o e i sa c fl gsain, B ta t o so s r e h tt e g n r lp o iin i h h n o t c e t U wn p r c l r sy ̄ f t n tn e o e i t s i y h l o u u h r tj k t e ss l s me d f cs i u sa c g sain W e s o d i r v h e e a r vso t e t r n o rf tr i i h n r i t l o ee t n o ri t e o l ilt . h e i n n f e o h u l mp o e te g n rlp o iin o ot i u u e C vl h t s u C d r m h e r a . Ab v l , e s o d e tl h ifi g me t h d p n e c i ai n i h o si t n o r.s o dy,te o ef o t r e ae s o eal W h u sai nrn e n e i e e d n est t t e c n t u o f ot e n l h l s t n u o n ti t c g n rlp v so o t s o l a e rl v g t n o te lws s o eo r tci n l ma ey h e e a rv so h u d ma e e e a r i in o t trs h ud tk  ̄i er h t h a c p p oe t .u t tl ,t e g n r l o iin s o k o f h e e i i f o i p l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在法律里侵权种类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财产侵权行为、单独侵权、共同侵权、积极侵权,消极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说起侵权行为,大多数人都能信手拈来,通常的侵权行为有动物伤人、高空坠物、产品侵权等等,当然这都是侵权行为具体分类中的行为了。

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吧。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

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

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
侵权是指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我们需要看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观方面: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即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经济权利等。

二、主观方面:侵权行为的犯罪人有过错意识,即侵权人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和过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了被侵权人的损失。

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其损失的原因。

四、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侵犯的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如:抄袭、盗用、侵犯商标、侵犯著作权等,都需要以上四个要件都具备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构成了侵权,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的保护和赔偿。

因此,任何人都必须牢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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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一、摘要二、关键词三、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行理论1、行为的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A)财产损害、B)人身损害、C)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的损害。

D)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四、对重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点思考。

1、概述。

2、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3、侵权责任构成。

4侵权行为的类型。

5、侵权的责任形态:A)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B)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C)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1)连带责任;(2)按份责任;(3)不真正连带责任;(4)补充责任。

6、损害赔偿。

论侵权行为的构成骆中强[摘要]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在当代的侵权行为法中,过错原则以外的特殊情况越来越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不尽相同,除了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行为的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许多案件和判例都突破了传统的构成原则,对过错的要求不是那么的严格,对行为、以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要求开始比较重视,而对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开始有所放宽,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文就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和对我国今后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编的立法原则和倾向谈了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侵权行为;构成。

Form [Abstract] tort refers to factors have in general situation, the law of tort in contemporary, special situation more and more fault principle outsid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tort is not the same, in addition to the four elements of general tort and illegal behavior, damage (the fact existence, behavior and damage causation, between the fact that the actor's subjective fault.) In many cases, and cases are breaking the rules of traditional fault, the request is not so strict,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ehavior, and behavior and damage results requirements are beginning to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ditions, and began to loosen, the tendency of Yu Bao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this paper on China's general about the tort and the tort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rinciple and tendency to talk about their understanding.[keyword] constitute tort.第一部分:我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通行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见是对立法和司法的学理概括.在我国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奉行、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是统一的,即需要具备行为的性、有损害的事实存在、希望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当代的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特殊情形越来越多,有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法律也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尽相同了,基于对侵权行为所做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分类,本文认为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具备三个要件,即行为的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下面展开对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四个要件的论述。

一、行为的性,所谓行为的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如果某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权益,改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比如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权利人的、肖像等。

凡是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原则上即可认定为,但是有阻却事由的,则应排除其性。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四种。

1、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行为人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行为侵害的不同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对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二是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三是侵害他人的、肖像等人格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

3、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

如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公民的隐私被他人非法披露,公民的肖像被他人非法使用等。

4、精神损害。

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够用金钱看来衡量。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在理论上总结了以下具体的几种,也叫“相当因果关系说”:1、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

作为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必然发生在结果出现之前。

因此只有先于结果出现的现象才可能成为原因。

凡是后于结果发生的现象,都不能成为原因。

因而应排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围之外。

2、根据时间的客观性来认定。

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因此加害人的心理状态或受害人的准观臆测等均不能成为原因。

3、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

所谓必要条件规则是指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

具体的检验方法有:第一。

反证检验法。

即提出一个反问,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A现象就不是B现象发生的原因;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现象可能成为B现象发生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

其特点是建立一个拟制的模式,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观察结果是否会发生。

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就不是原因。

第三,替代法。

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仍会发生。

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原因,反之则是原因。

4、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来认定。

其基本含义是,如果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就是引起哦损害结果的原因。

四、主观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第二部分:对重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点思考。

上述的一般民事侵权理论对我国过去的各级法院的审判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不断前进,各种新的案件和事件对传统的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判决突破了传统的理论束缚,我国也在加紧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的制定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重新构造必然有重大的影响,以下是本人对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体系的一些看法。

在制定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过程中,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学者都重新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新的思考。

我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我觉得,最好的形式和结构,就是可以用五编的结构来表述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体系,这就是把完整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讲的侵权行为法概述,研究的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性东西;第二部分是“侵权责任构成”,研究责任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第三部分是“侵权行为类型”,研究的是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四部分研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在不同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分配和承担的具体形态;第五部分“损害赔偿”,研究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体系的思路,主要是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立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类型化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类似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那种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主要是将英美法的侵权行为法体系融入到我国的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当中。

这也是与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基本思路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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