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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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一、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
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
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
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
二、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定依据是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5afa0f4a45177232e60a227.png)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f1dec3c7fd0a79563c1e729c.png)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听了戴孟勇先生的报告挺受启发,感觉以前在很多时候没有经过反思就接受了一些结论,现在看有些结论未必是可靠的。
学界总说我国民法学积累少,可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法学研究向前推进的时候,一些前提本身就是值得怀疑、应当拷问的,但却没有进行怀疑和拷问,从而影响了学术的积累。
报告富有批判和怀疑精神,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因为重要的是“方向”,而非“结论”,因此,即使我们不同意报告中的个别结论,乃至所有结论,也不能掩盖报告的价值。
下面提出几点意见,与戴孟勇先生和各位一起讨论。
一、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报告的讨论首先从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入手,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属于“解释方式的确定和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也即对于大量的交易关系中所可能产生的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现象,究竟采用何种解释方式在逻辑上才更为通畅,在理论上才更为圆满,而且这种解释又能够在立法上得到最佳表达。
”这一思路值得赞同。
以往学界对于不少问题的讨论,由于未能妥当地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致使无法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论证。
“物权的优先效力”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问题?我同意报告采用的分析路径,即从以往的著述或立法,包括物权法的专家建议稿以及立法机关的征求意见稿如何使用入手,进行分析。
不难看出,民法著述论及“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管是采“一元说”还是“二元说”,大多不外乎是用这一论断来解释、表述相关的法律规则,以选择一种说法,简洁、明了地表达相关法律规则的寓意。
当然,也有民法著述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如当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现冲突时,何者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一些?答曰: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自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源自债权,故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
名词解释 物权的优先效力
![名词解释 物权的优先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b95a6ee2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6.png)
名词解释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的情况下,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优先顺序进行确定和保护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权利的秩序化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上,各国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占有的权力,它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分支。
在物权关系中,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物权的产生和转移一般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当一个权利人具有某一物上的物权时,他可以对该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1. 正式优势原则正式优势原则是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的核心基础,也是全球范围内法律学界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按照该原则,登记在册的物权享有优于不登记的物权,即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优先给予登记权利人的物权效力认定。
2. 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体现了“先到者优先”的理念。
按照该原则,当一个人在不动产或动产上占有的时间较长、诚信行使物权的情况下,他的物权应与其他权利相对抵抗。
3. 公平优势原则公平优势原则是一种基于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按照该原则,当各方在物权的取得或转让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没有违法、欺诈等行为,法律应予以保护并给予合法权益人以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具体应用在不同的情况下,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会因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下面以一些常见的案例来说明:1. 不动产登记优先对于不动产,很多国家都采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并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当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始终以登记为准,即以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享有优势。
2. 信赖诚信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法律可能会考虑到转让人的善意和出让人的不良行为,保护转让人的权益。
【经典案例】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经典案例】物权具有优先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307bb1cc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2a.png)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裁判要旨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案情2000年4月13日,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股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将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10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
协议订立之日起10年内,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
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
协议签订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
2000年初金龙宾馆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后,金龙宾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
2001年11月29日,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接城建局的部分行政职能)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股份公司从200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
”同时,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https://img.taocdn.com/s3/m/742b91240066f5335a8121fb.png)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3000万,先后以该楼房为抵 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抵押登记分别在 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都快要到期时, 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现甲、丙之间达成以下四 项协议,乙、丁之间应分别如何应对: 协议1、丙要代替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额上升至1300万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 如果房屋估价3600万呢?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6、法定优先权: •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约定抵押权 • 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 权
四、物上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 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 某种妨害或有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 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 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动产, 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于一般 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先登记取得所有 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四、物上请求权
• 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区别 于债权请求权,为物所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独 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 之转移、消灭。
四、物上请求权
• 在内容上,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 圆满状态为目的,依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 为四种: • 一是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 注意:(1)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 括他物权人 • (2)请求权的相对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占 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既 包括自始无权占有,也包括嗣后无权占有。
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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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尤其是在物权和其它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
那么,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是指依物权效⼒的强弱,具有较强效⼒的物权排斥具有较弱效⼒的物权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较弱效⼒的物权得到实现。
它是以物权成⽴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的差异。
从⼀般原则上讲,先成⽴的物权的效⼒要优先于后成⽴的物权,即先成⽴的物权效⼒较强,后成⽴的物权效⼒较弱。
例如甲先在⾃⼰的⼟地上为⼄设定了通⾏地役,⼜在该同⼀块供役地上为丙设定了汲⽔地役。
因该汲⽔地役权的设⽴,丙亦得通⾏该供役地。
但是,由于⼄的通⾏地役权设定在先,具有强于丙的汲⽔地役权的效⼒,因⽽丙只有在不妨碍⼄的通⾏地役权⾏使的情况下才可以利⽤供役地。
物权相互间以成⽴时间之先后确定其效⼒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配权的保护。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物权与债权在因同⼀标的物⽽有关联时,不论各⾃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成⽴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具体体现在以下⼏个⽅⾯:1、所有权的优先性。
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与⼄某,再出售该屋与丙某,并办理登记与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权时,⼄某不能以其债权发⽣在前⽽主张丙某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
2、⽤益物权的优先性。
甲借某地给⼄⽆偿使⽤(使⽤借贷)。
其后甲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丙(如:我国现在集体所有⼟地让与国家所有的情况时有发⽣,即现有⼟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地的所有权只能向国有⼟地所有权转移。
但是现实⽣活中,变相的买卖集体⼟地所有权的情况是存在的,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房屋的买卖,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其实买房⼈往往看重的是“宅基地”。
我们正在制订物权法和民法典,应该解决极其稀缺的⼟地资源问题,能否对农民的⼟地所有权实现私有化,能否借鉴1950年的⼟地改⾰法关于农村⼟地归农民所有的作法。
(完整word版)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b70a0a1ddd36a32d737581f7.png)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1a5a892e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0a.png)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物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物权权利人在法律上享有较为稳固和有力的地位,其拥有的物权不受债务人违约等情况的影响,优先得到清偿。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财产享有的直接控制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身上享有的金钱权利。
物权是一种相对于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一种相对于债务人的权利。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中,物权享有优先效力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物权的担保作用: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和质权等形式。
当债务人负债累累、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物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或抵押的财产,通过变卖或拍卖等方式来进行清偿,从而优先得到债权的偿付。
2.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置:物权登记制度可以确保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物权得到保护。
在财产权益登记系统中,债权人可以在权益登记簿上登记其对特定财产的债权,这样在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登记簿上的权益确定债权优先次序,并得到相应的清偿。
3.物权优先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中,对物权享有优先效力的原则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当债务人破产或被依法进行清算时,担保物权保持有效,担保人可以依法行使物权权利,并优先从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中获得清偿。
4.物权与债权的法律地位区分:物权和债权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概念。
债权是一种金钱权利,其权利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而物权是对特定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可以不受债务人违约的影响。
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物权享有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权。
总之,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物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清偿债务的权利。
这种优先效力旨在保护物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得到相应的清偿。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在法律上是被确认和保护的,它为物权人提供了稳定和有力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全国2024年秋季高等教育自考试民法学考题含解析
![全国2024年秋季高等教育自考试民法学考题含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607cca69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2c.png)
全国2024年秋季高等教育自考试民法学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免责B.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2、下列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法人分支机构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C.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D.法人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法人承担3、甲有一套房屋,将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不久之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甲擅自将房屋卖给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C.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不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卖给丁D.丙不得对房屋行使抵押权4、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是______。
A.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B.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C.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一定困难的继承人D.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5、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时,才能行使代位权C.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各种权利D.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方式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行为中不体现物权性质的是______。
A.甲居住该别墅的行为B.甲制止乙侵占该别墅的行为C.甲将该别墅做抵押的行为D.甲将该别墅卖给乙,请求乙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关于子女继承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B.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一般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C.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D.非婚姻生子女的继承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8、下列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d14f55ac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25.png)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物权的优先权效⼒也就是物权有限效⼒,也就是说在同⼀个物件上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并且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
那么关于物权优先效⼒的内容⼤家有是否知道?针对这类问题,店铺⼩编在下⽂中给您做详细的介绍。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同⼀个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与债权并存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还是成⽴于债权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就是物权的公⽰公信原则。
⽆论是意思主义的⽴法还是分离主义的⽴法,都把物权变动的公⽰(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的要件。
如果应该登记的⼈有条件登记⽽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当事⼈之间地位平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具体体现在: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情况常发⽣于⼀物数卖时。
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与数个买受⼈订⽴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之⼀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的债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将⼀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但未登记,⽽后买受⼈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续,则后买受⼈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享有的债权。
第⼆,⽤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益物权存在,如建设⽤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益物权是成⽴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移转该物的占有。
第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例如,对债权设⽴担保物权的⼈与未设⽴担保的普通债权⼈相⽐,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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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物权的效⼒是指物权基于物权⼈对物的⽀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产⽣的特殊法律效⼒。
其中物权的效⼒包括了物权的优先效⼒,但是还有⼀些例外的情况。
那么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第⼀、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
前者如⼟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地之⾃然涨价部分,优先于⼀切债权及抵押权,因此,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抵押权。
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海商法还规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的其他在编⼈员的⼯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的⼈⾝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发⽣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
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
第⼆,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
即承租⼈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之,承租⼈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的租赁物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的物权之效⼒,此为物权优先效⼒的⼜⼀例外情形。
物权优先效⼒物权的优先效⼒分为两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判断以成⽴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如:买卖⼟地,B和A 9.1登记成⽴地上权,B和C在10.1抵押登记成⽴抵押权,处理⽅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是指在同⼀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论物权在债权⽌前或之后成⽴,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EG: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第⼀个:⽐如⼀辆车在被抵押之后,⼜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辆车,先还哪个这⾥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物权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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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高频率考点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1.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2〕物权>物权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命题点2:物权行为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孳息〔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2〕基于继承、受遗赠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物权法》第24 条〕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9 条〕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 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 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登记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 条〕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 条〕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 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 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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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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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这是由于租赁物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物的物权化”)。
依此规则,在承租期间,出租人要转让房屋的应通知承租人并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买房后应承继出卖人的出租人地位,租赁合同继续存在而不受买卖合同的影响。
租赁合同根据其法律性质而言是一个债权契约,因而承租人因此而获得的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而非物权,但其在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有物权的买受人相对抗时,却可以比物权优先,获得“不破”的效果,这不得不说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一种例外。
二、预告登记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根据该条规定,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为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这种变动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它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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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债权是指个人对他人的债务的权利。
在法律上,物权和债权之间存在一种关系,即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执行。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物权和债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相互依存。
物权是依靠个人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来产生的权利,而债权则是依靠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来产生的权利。
物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例如购买、继承、赠与等,而债权则是通过借贷、合同等方式形成。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物权和债权可能会产生冲突。
例如,当一位债务人拥有一项物权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对债权享有一定的优先效力,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执行。
具体来说,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当物权人和债权人就物品的归属权发生争议时,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往往会优先考虑物权人的权益。
例如,当债务人拥有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时,债权人要求执行担保物的权利时,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车辆的物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侵犯。
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执行。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执行担保物的程序,以实现债权的实际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也会得到体现。
法院会优先考虑物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只有在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实现。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还可以在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下得到体现。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甚至发生破产清算时,物权人的权益往往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要求优先受偿,而债权人则处于相对较低的优先级。
浅谈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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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的效力摘要: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与性质又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物权的效力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从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上对物权的效力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它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与性质又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在我国物权是存在优先权的,其基本意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券。
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与乙某,再出售该屋与丙某,并办理登记与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权时,乙某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前而主张丙某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
二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企业破产法》109条有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优先于债权受清偿。
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在债务人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2章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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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二、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指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权利。
二、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1)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及质权②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③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例】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
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应如何处理?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2、限制:善意取得。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取回?答:由于乙之后的人都没有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善意取得,从甲到戊的过程中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我认为甲可以向最后的持有者追回录音机!【例2】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甲可否从戊处取回?答:从乙到丙的过程中丙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录音机的所有权。
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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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1、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内容:支配范围;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关系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4、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5、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6、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7、物权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体现:善意取得制度;目的:保护交易安全)8、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取得: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外的(取得时效;征收没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合法生产、建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消灭:民实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事以外的原因(标的物消灭;法定期间届满;混同)9、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交付对抗主义;交付要件主义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建议交付,先占后买;占有改定,先卖后占;指示交付,交付的是第三人的请求权;拟制交付,交付的是权利凭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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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物权的优先效力作者姓名:周舒杰专业班级:法学201109020108 指导老师:杨静摘要:《物权法》自颁布以来,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之间具有优先性”,作为物权优先效力的两大主干理应出现在《物权法》中。
但《物权法》对其并无明确的阐释。
究其原因,正是民法学界对二者的争议尚无定论。
笔者认为,优先效力是物权有别于其他种类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所特有的对外效力,是各类物权共同的特性。
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原则上可坚持为两点:其一,不论何种类型的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其二,不论该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于债权。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由于物权存在着绝对性、支配力、变动规则和优先效力的体系化配置的需要,所以在设计物权的效力规则时,应当注意这些制度尽可能地契合无间,以达到《物权法》的完善推新。
关键词:物权优先效力债权the Effect of the Real Research PriorityRightsAbstract: The Property Law, since its promulgation, has a profound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ing by law of China. The two main concepts of the priority validity, “Property has priority over debt“ and “Priority exists among properties” should have appeared in the Property Law. However, there is no clear elaboration on the concepts in the Property Law. The reason is that the dispute on the concepts remains inconclusive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As far as the writer is concerned, priority validity is the external validity that differentiates the property from other civil rights, especially the debt, and it is the common feature of all kinds of Properties. The property precedes the debt in terms of validity. In principle it can persist in two points: Firstly, all kinds of property have priority over the debt; secondly, no matter the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or not, it has priority over the debt. Meanwhile, since there is only the problem that whether the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or not, but not when the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the priority validity among properties does not stand. The Property Law has the needs for absoluteness, dominance, changes of rules and the systemisation of priority validity. Therefore, when designing the validity rules of the property, these regimes should fit as seamlessly as possible to achieve the completeness of the Property Law.Key words: real rights;priority;obligatory rights目录第1章引言 (1)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思路 (1)第2章物权优先效力的概述 (2)2.1物权的效力 (2)2.2物权的优先效力 (2)第3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3.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确立标准 (3)3.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3)第4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4)4.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4)4.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4)4.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5)4.4购买权优先于债权 (5)第5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6)5.1租赁权 (6)5.2债权 (6)结论 (7)致谢 (8)参考文献 (9)第1章引言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付诸施行。
这部被所有人称颂为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历经多年的实行,已使大众对其有了相当的了解。
当社会将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何以安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小区业主权益维护等直达民生具体细节的内容时,法律人却从这部法律中发现了另外一个对民众生活影响看似不那么明显,甚至对普通民众而言有些晦涩的问题——有关物权优先效力的条文在哪里?物权优先理论对于民众生活而言,影响的确不是很直接。
确切地说,除了法律人,普通百姓几乎都不知道它的存在,更不用说对其重要性的了解了。
但是,从小处而言,它决定了在一物二卖、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等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谁能胜出;从大处而言,它曾是垒起整个物权法理论的基石之一。
所以,该理论无论对当下民生还是我国法治进程的未来,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同时,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种种争论,更是由来已久,以至于在《物权法》中,对此也无纲领性条款的出现,只是在分则具体条文中有些规定而已。
所以,笔者认为,探究物权优先效力的合理性尤有现实之必要。
1.2国内研究现状及问题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种种争议,由来已久,以至于在《物权法》中,对此也无纲领性条款的出现,只是在分则具体条文中有些规定而已。
在理论上关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各路学者众说纷纭。
在实践中,关于“一物二卖”、“买卖不破租赁”等的由物权优先效力原则而产生的种种问题更是愈来愈多。
1.3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思路本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物权优先效力简要阐述。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部分为物权对于债券的优先效力。
最后一部分则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通过对以上四部分的研究思考,得出有利于推动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结论。
第2章物权优先效力的概述2.1 物权的效力物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它的效力即物权的法律基础,是物权的法律之力的表现。
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物权本身特性需要具有的特殊法律效力。
亦即为使物权的目的得以实现或物权人享受物权利益的正常状态得以维持或不受侵害,必然赋予物权以一定的保障力。
可见,物权的效力问题,也就是物权的功能和作用问题,实为物权的本质问题。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其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
宅基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使用该宗土地,从事自己住房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
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就所形成的变价清偿其债权。
①2.2物权的优先效力所谓物权优先效力解决的是物上存在的数个权利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实现的问题,前提是其中必有一个权利是物权。
但是,由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存在、范围、强弱争议很大,所以,目前尚无权威对何谓“物权优先效力”下统一的定义。
史尚宽教授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否认物权与物权之间有优先的效力。
他认为如果在意思主义的立法例下,可以适用先发生的权利优先于后发生的权利的原则。
所谓意思主义的立法,是指物权的变动仅以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不需要交付或者登记这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既然是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第三人当然不可能了解两人之间的事。
如果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权利且这几个权利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只能是采先发生的权利优于后发生的权利的原则。
但是如果按照动产物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而设定转移的立法体例,不允许有同一内容的物权同时成立。
比如,两个所有权、两个地上权、两个典权等不可能在一物上同时并存,故无所谓效力优先的问题。
如果他人因时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也随之消灭,也不发生效力的优先问题。
对于不同内容的物权,比如地上权和抵押权,或者在同一个供役地上成立的观望、通行、引水等可以同时行使的地役权,也是彼此并存,并不发生优先的问题。
只有抵押权因登记的先后而定其清偿次序,然而,这是物权的次序,次序是物权效力的强弱问题。
支持史尚宽教授的观点的学者还提出,两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不具有普①徐国栋著:《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4页遍性,并且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有错误。
既然说物权优先,那么,前提就应该是,只要是物权就优先,如果先成立的物权比后成立的物权优先,得出的结论就是,有的物权优先(先成立的),有的物权不优先(后成立的),既然有不优先的物权存在,那么物权的优先性的前提就被否认了。
第3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3.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确立标准。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从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
例如甲先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设定了通行地役,又在该同一块供役地上为丙设定了汲水地役。
因该汲水地役权的设立,丙亦得通行该供役地。
但是,由于乙的通行地役权设定在先,具有强于丙的汲水地役权的效力,因而丙只有在不妨碍乙的通行地役权行使的情况下才可以利用供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