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_理论述评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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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20世纪20年代,在西方社会随着资本不断扩张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的情况下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已从最初以处理劳工冲突和环保问题为主要功能提升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阶段。而中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现状却令人堪忧,2008年频繁的自然灾害、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和矿难事故等引发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思和重构。我国企业目前对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存在本末倒置的误区,导致了所谓的名优企业忽视最基本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社会责任,仅关注社会慈善捐助。可见,充分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对正确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的文献回顾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迄今为止尚无定论。早期的学者如Dodd(1932)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负义务的概括或表述。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反对者从亚当·斯密的分析范式出发,认为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即履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如Drucker(1955)指出:牟取利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
—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顿·弗里德曼明确指出: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
此。而另一些学者则拒绝企业社会责任一词。RutherfordSmith(198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含义模糊,单凭此点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企业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虽然近年来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不多,但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和辩论上这一观点却频频出现。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也没有统一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之父”霍华德·博文1953年对企业社会责任下的定义是: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戴维斯和布洛姆斯彻姆(Davis&Blomstrom)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决策者们采取行动的义务,他们采取行动以保护和改善那些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相一致的整个社会的福利。Brummer(1991)认为,企业的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的一部分。与此相反,以卡洛尔(1998)为代表的另外一些学者把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等同看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包含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的统一体。
我国学者虽然对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对其理论的实践和发展都做出了贡献,也形成了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如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著名的经济学与管理学家高尚全则认为:企业对社会的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基础责任,第二类责任是在第一类基础以上所连带产生的其他责任。陈贵民、雷造民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沈维涛、陈君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影响到他人、社会、环境所有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吴照云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的责任,称之为消极责任;二类是企业对社会自身问题的责任,称之为积极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从上述简要回顾中,可以得出学术界对社会责任内涵的不同表述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古典的纯经济观,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的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二是社会经济观,认为企业除了要赚取合理的利润外,还应为基本利益相关群体承担其应负担的社会责任。为此,企业必须以合法纳税、不污染环境、保护雇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式来维护社会效益,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不断增进社会福利。三是区别于商业责任的纯道德观,指超越了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第四种类型则是以上观点的综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定时期社会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四种观点有重合的部分,争论的焦点在于一种观点只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的满足而否认慈善活动,另一种观点则刚好相反。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承认企业追求股东利益的合理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丰富使得社会责任反对者的观点出现了融合而非进一步对峙的趋势。但是,我们要看到利益相关者理论中,股东是与企业联系最紧密地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对自己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中,经济责任是层次较低但也是最基本的责任,如果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不能实现,那么其他的社会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其次,除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外,企业社会责任产生与发展的另一个维度就是公众的期望。在物质生活贫乏的条件下,人们看重的是经济繁荣及其带来的就业机会。社会变得日益富裕以后,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也得到了改变。消费者越来越关心他们所购买的商品的制作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权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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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张梅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述评与思考
环保标准,与此同时,慈善事业也得到更多的关注。如果公众认为企业应该承担慈善责任,而企业不承担的话,企业的形象与品牌就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在自然灾害面前,企业的慈善责任这一抽象概念就变得具体而鲜活。企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活动,具有“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属性,企业社会责任也就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属性。因此,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企业自由决定其履行与否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指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包括为股东创造利润、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政治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等,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总是最低限度的。企业的道德责任就是指企业自愿通过商业实践以及企业资源的捐献等方式改善整个社会福利的一种承诺,包括超越法律和经济的要求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动因的文献回顾20世纪中叶以后,倡导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逐渐增多。学者从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来诠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远不止于追求利润,它还必须为基本相关利益群体承担其相应的一些社会责任。此后,斯蒂芬·P·罗宾斯、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里奇·格里芬等一大批经济与管理学家们,从“社会人”、“利他”等不同角度对“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之说加以支持。另一些学者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理论基础,讨论的焦点是基于企业内部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分析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有利于经济绩效。理论界有四种主要的观点,分别以弗里德曼、佩因、罗宾斯和波斯特等人为代表。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资源的再分配,必然有人要为这种再分配付出代价,结果是承担社会责任使得企业的全部生产要素都将遭受损失。林恩·夏普·佩因认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她承认从短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出现经济绩效的降低,但她强调富有社会责任感是组织有效性的基石和保证,可以为企业带来多种间接受益,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罗宾斯承认弗里德曼的观点的确可以从微观经济学中得到支持,但同时指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个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会明显降低其长期经济绩效。詹姆斯·E·波斯特认为,公司社会责任行为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极为复杂,即使一项研究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与其过去和将来的财务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也无法证明承担社会责任就必定导致高的经济绩效。我国学者更倾向于企业有必要承担社会责任。主流观点认为,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具体行动。除了理论上的分析,很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也得出了不同结论。Bragdon和Marlin(1972)研究了纸浆行业的股本回报率与环境污染的关系,Moskowitz(1972)研究了14家具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半年内股票价格的增长,这两个研究都得出了积极的结论,即履行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有积极的影响。Vance(1975)重复Moskowitz的研究,却得出了相反结论。Alexander和Buchholz(1978)在Moskowitz和Vance研究的基础上调整了市场风险,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此后国内外相关的实证研究不断重复正相关、负相关和无关三种结论。我国学者胡铭(2008)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有可能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能力不同的企业运用社会责任对其市场价值影响也不相同的结论。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有关企业为什么和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长期以来是以企业为本位对其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但是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到底获得了多少收益无法计量。在实证分析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样本选取都是上市公司,得出的结论有一定局限性。其次,代表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不全面,如有的学者笼统地以企业社会贡献率指标代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水平(李宏旺,2008);有的细分为5个指标:环境问题、职工问题、社区服务、消费者服务、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潘煜双、姚瑞红,2008),而这种分类有一些瑕疵,因为利益相关者已经包括了其他指标。再者,承担社会责任会在短期内产生成本,但是对企业未来利益的促进却是长远的,选取企业过去一年或者几年的财务业绩指标作横向或纵向的比较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关系意义不大。最后,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绩效到底哪个因素是动因,哪个因素是结果,或者互为因果,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才能真正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和社会是两个可以分开并且有利益冲突的实体,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可以协调解决。但是我们不能淡漠企业作为一个营利组织的主体性地位,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外,如果企业在会使自己处境变坏的情况下承担某一社会责任,使另一部分人境况变好,并不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如果能够在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自身争取到利益,就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这就意味着双赢的局面。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履行道德责任的主要好处在于树立良好形象、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品牌地位、吸引投资者以及吸引和留住员工等给企业带来长期和间接效益的方面。而企业在可以进行改进,承担更高层次的道德责任却不予行动时,负面的舆论压力会使企业长期营造的品牌资产缩水,而且修复的成本会很高。因此,承担社会责任既可使企业更加建设性地、高效率地开展经营活动,又可避免因漠视社会责任而导致商业道德危机时社会对企业采取的制裁措施。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契合的双赢局面是可能的,企业自身有履行社会责任的需求,并且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不同的经济意义,把这种需求分为生存需求、发展需求、社会需求,分别指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得到生存、发展和企业形象、品牌价值等社会效益。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意义是内生动力,社会呼吁、舆论宣传等外部社会压力只有通过有效的机制转化为内在的经济动因时,企业才会从不自觉地适应到自觉的改变,使社会责任真正得到充分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企业发展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一)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的文献回顾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现象的不断印证,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再仅停留在“是否承担“的层面上,而是上升到了“如何承担”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的层面上,并提出了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卡洛尔的责任层次模型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看成是一个“金字塔”,从下往上依次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这四个方面并不是无主次轻重而可以等量齐观的,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为如果企业没有经济利益,对其他三个方面责任的讨论将“失去意义”。基于卡洛尔的责任层次模型,麦格南和费瑞尔(Maignan&Ferrell)提出考察特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框架,通过构造一系列指标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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