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喷气燃料质量管理规定(2版)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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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保证3号喷气燃料(以下简称航煤)产品在生产、调和、储运、检验及出厂过程中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确保航煤出厂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航煤生产的原料、工艺、过程控制、检验分析及调和、储运、出厂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航煤在生产、调和、储运、检验及出厂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三专”是指专泵、专线、专罐。

3.2本规定所称原油及航煤原料油“五勤”脱水法是指收油前勤脱水、满罐后勤脱水、含水多勤脱水、接班后勤脱水、付油前勤脱水。

3.3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待检罐是指未加入航煤抗磨剂、抗静电剂的精制航煤。

3.4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待检罐“五不许移动”是指罐内停止进油后,未经分析不许移动;分析项目不全,不许移动;质量不合格,不许移动;容器管线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许移动;特殊情况未经主管经理批准,不许移动。

3.5 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罐脱水“三勤”是指收油前勤脱水、满罐后勤脱水、付油前勤脱水。

3.6 本规定所称“五不许调和”是指铜片腐蚀不合格的油品,不许调和;受到冲塔、串油等事故污染的不合格组分,不许调和;未按规定程序试生产的半成品,不许调和;添加剂不合格,不许调和;特殊情况未经主管经理和生产技术处同意,不许调和。

3.7本规定所称航煤出厂“五对”是指对品种牌号、对车号、对出厂日期、对批号、对数量。

3.8 本规定所称“六不许出厂”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未分析或分析项目不全,不许出厂;包装物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未经主管经理、处室领导、质检员和用户代表在合格证上签字,不许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产品质量不符

合内控质量标准,不许出厂。

3.9 本规定所称“五准”是指:采样准、仪器试剂准、分析准、计算准、结果准。

3.10 本规定所称“三及时”是指采样及时、分析及时、LIMS数据输入和报结果及时。

3.11 本规定所称“四级检查”是指自检、互检、班长、化验室主任检查。

4 职责

4.1 航煤领导小组

4.1.1航煤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总经理任组长(或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民航驻厂总代表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处、发展计划处、机械动力处、安全环保处、加制氢车间、硫磺回收车间、物资供应中心、运销中心、储运车间、化验室组成。航煤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生产技术处负责秘书组的日常事务。

4.1.2航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各项指示和决定,抓好公司航煤产品的生产、技术、质量、储运、化验、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处理生产、技术、质量、储运、销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航煤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例会(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上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4.2 航煤秘书组

4.2.1 航煤秘书组由民航驻厂代表、生产技术处、发展计划处、机械动力处、安全环保处、加制氢车间、硫磺回收车间、储运车间、化验室、物资供应中心、运销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

4.2.2 航煤秘书组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航煤领导小组的决定及航煤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航煤计划、生产、调和、储存和出厂过程的日常生产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负责新原油、新工艺、新流程、新方法、新产品的报批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添加剂产地、型号的筛选,效果和比对试验。负责协调处理航煤日常生产、科研、调和、储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负责对航煤生产装置、储运系统的工艺卡片、中间产品质量指标、添加剂产地、加剂比例、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企业标准等制定、修订、审定。负责航煤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组织用户走访和售后服务。每季召开一次秘书组会,总结检查工作,解决处理有关问题。

4.3 发展计划处

4.3.1 负责制定航煤生产计划。

4.4 生产技术处

4.4.1 生产技术处是航煤质量管理的主责部门。

4.4.2 负责编制、修订航煤质量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负责有关航煤产品标准、管理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的查新、发布工作。

4.4.3负责航煤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即负责航煤生产过程的总体指挥,解决航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技术问题,航煤生产过程的操作参数调整,航煤的检验分析计划,航煤产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对生产、储存、输转等过程落实好“三专”。负责航煤特洗槽车质量检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馏出口连续出现不合格问题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调查系统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航煤质量的判定,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实施质量否决权。

4.4.4负责新原油、新工艺、新流程、新方法、新产品的报批备案工作。

4.4.5负责航煤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4.6 负责航煤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签发。

4.4.7负责组织本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4.4.8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航煤秘书组会议。

4.4.9负责配合航煤产品售后服务。

4.5机械动力处

4.5.1负责航煤装置、航煤储运罐区及装车设施等设备管理及大型机组开工。

4.6安全环保处

4.6.1负责航煤装置、航煤储运罐区及装车设施安全与环保监督管理。

4.7 常压-焦化车间、硫磺回收车间和加制氢车间

4.7.1依据《塔河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航煤出厂内控质量标准中的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抓好生产过程工艺和质量管理,确保航煤产品质量。

4.7.2加制氢车间负责航煤抗氧剂的加注和航煤一级过滤的管理工作。

4.8 储运车间

4.8.1 负责具体落实航煤的“三专”管理工作。

4.8.2负责航煤添加剂的加注(抗氧剂除外)、调和、储存、装车、顶线、转输和出厂管理等工作。

4.8.3 负责航煤二级过滤的管理工作。

4.8.4负责航煤出厂产品盛装容器挑车、清洗和洁净度的把关。

4.8.5负责制定航煤油储罐清洗计划,监督相关单位实施。

4.9化验室

4.9.1负责依据产品标准、试验方法、分析频次对航煤进行检验。

4.9.2 负责及时将检验数据上传至化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简称LIMS系统)。

4.10 物资供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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