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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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原创)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袁科研

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笔者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06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贷:银行存款 3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206÷1.03×3%)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务较

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

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

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309

贷:工程结算3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206

贷:应收账款206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

(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22万元

借:银行存款22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222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取得分包发票111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222-111)÷1.11×2%)贷:银行存款 2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22(222÷1.11×1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

4、取得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应付账款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11 贷:应付账款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通过

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11 5、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22-11)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11-2)

贷:银行存款9

6、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444

贷:工程结算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444÷1.11×11%)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工程款222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222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应冲销增值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1.11×11%=(0-222)÷1.11×11%= -22万元

7、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44-22)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

贷:银行存款22

(三)、业主扣留质保金、质押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发票开具可以体现以下两种情况:

1、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2、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等到发包方给建筑总承包方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再给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基于以上两种开具发票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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