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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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服务对象】
在本区(县)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县(市)纳税人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开始前,应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我省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若不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不在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

【“最多跑一次”标识】

【通办范围】
暂不通办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经营地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自《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报告表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表证单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2.在我省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若不需要预缴税款、使用发票的,可以不在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

3.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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