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专家研讨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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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专家研讨会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专家研讨会意见

发布日期:2019-11-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专家研讨会意见

2019年10月16日,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9)(以下简称“《导则》”)专家研讨会。会议由评估中心梁鹏总工程师主持,特邀了9位水文地质专家及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近60位代表参加。与会专家和代表对《导则》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交流,形成了如下共识:

一、在现状调查时,是否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已有污染源和污染因子都需要调查?

《导则》8.3.3.4明确: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导则》8.3.3.1要求:“调查原则 a)对已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b)对于没有污染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同步进行”。

二、进行地下水现状监测时,勘探井已达到相当的深度,如仍未达到含水层,是否可不再进行更深的钻探?

对于建设项目,《导则》“8.3.4.3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a)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b)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

当勘探井已达到相当的深度,如仍未达到目的含水层,应分析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别判定。对于地面Ⅰ类建设项目,应重点关注包气带(地面至潜水面)防污性能。对于项目评价区的潜水含水层,必须采集水样;对于项目评价区的承压含水层,若已有的水文地质资料或钻孔资料可以证明项目评价区为承压含水层,上部隔水层厚度巨大,且分布连续、稳定,具备足够的防污性能,则可以不用进行更深的钻探;对于岩溶区,则应按照地下水系统布设地下水采样点。

三、一级评价是否必须做水文地质试验(抽/注水试验、渗水试验、淋滤试验、弥散试验)?

《导则》7.1规定“一级评价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勘察试验”。为详细掌握建设项目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参数提供依据。

《导则》“8.3.5.1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是在充分收集已有相关资料和地下水环

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某些需要进一步查明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和为获取预测评价中

必要的水文地质参数而进行的工作”,如建设项目场地入渗试验和抽(注)水试验为基本

试验。评价区内如果研究程度较高,以往做过相关试验的,则可以利用已有的试验资料。

另外,根据已有的地下水研究成果表明,弥散试验的结果受试验场地的尺度效应影响

明显,其结果应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一般不推荐开展弥散试验工作,其他试验可

以根据项目性质及评价深度的需要,必要时适当开展。

四、“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是

必须如此吗?

《导则》“8.3.4.3 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c)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

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该条款不是强制性的,在水文

地质条件相对简单时,水位监测点数可以适当减少;而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为了更准

确地刻画地下水径流方向,则应按《导则》“8.3.4.3布设水位监测点,以满足地下水环

境影响评价的需要。

五、位于基岩山区、岩溶区的一级评价项目,是否可应用数值法进行预测?《导则》“9.5.2一级评价应采用数值法;二级评价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数值法,水文地

质条件简单时可采用解析法;三级评价可采用回归分析、趋势外推、时序分析或类比预测法。”

数值法是解决地下水定量评价与预测的有效手段,它可以解决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如

非均质含水层、复杂边界、多个含水层系统等)下的地下水环境预测问题;地下水各种均

衡量的评价问题;不同方案条件下地下水环境的演化趋势,预报各种条件下的地下水水位

和水质随时间变化趋势预测问题,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数值法可用

于基岩裂隙含水系统和岩溶裂隙含水系统模

拟预测。

但在某些水文地质条件特殊地区(如西南岩溶地区的地下暗河系统),数值法应用会

受到限制,此时可采用系统分析方法模拟预测。

六、矿山开采项目属于那一类型?如何进行评价?

矿山开采项目属于Ⅲ类建设项目。

矿山开采一方面疏排地下水,会引起地下水流场和水位变化,并有可能导致环境水文

地质问题;另一方面矿区的工业场地区(如矸石场、洗煤厂、尾矿库等)的生产活动可能

影响地下水水质,据《导则》4.1,该建设项目同时具备I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

《导则》6.1评价工作分级中要求“Ⅲ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具有的Ⅰ类和Ⅱ类特征分别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并按所划定的最高工作等级开展评价工作”。因此,矿山开采项目评价等级应按Ⅲ类最高工作等级定级。

矿山开采项目的评价工作则可以根据矿山开采项目不同场地(如矿山疏干降水、矿石选场和尾矿固废堆场)对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影响程度而分别确定相应的评价工作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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