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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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
在近几年经济萎靡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也悄然蓬勃而起,其中少量的资金被中小企业用来支撑生产外,大量的资金被用作投资类的,如炒房、炒矿、高利贷等。以钱炒钱,成倍放大了风险,使得民间借贷出现了高利贷化、全民化的危险倾向。笔者就民间借贷大量存在及风险巨大的前提下,分析律师在民间借贷中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
第一,民间借贷除了要有借款合同外,还应有借条等付款凭证。民间借贷关系中,往往很少有书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最有力的证据常常为借款人出具的一份借条。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借、贷双方根据口头借贷协议在履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在现金借贷活动中使用借条的情形最为普遍,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借条不仅证明了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也证明了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在达成口头协议之后,由借
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收款收条。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故而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借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只要无相反证据,法院即应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民间借贷中利息及复利的问题。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双方对借贷利息有约定,则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捷克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当依照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支付;但若发生诉讼纠纷,则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审批机构裁决是否支持。民法中,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货款时间的约定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
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诉讼时效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要正确掌握,以防自己在维护权益时陷入被动。借条中约定货款时间的,自还款期限届满起二年,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对于借条中未约定货款时间的,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未约定还款时间的,一旦发生催讨,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民间借贷催讨过程中,要提醒当事人通过录音、信函等方式保留证据,防止在诉讼时效上出现举证不能的现象。
第四,借款的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应明确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如未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