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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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益政发[2014]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益政发[2014]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益政发〔20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为圆满完成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将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2014年政府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序号工作内容牵头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1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杨跃涛市编办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2大力推动简政放权,继续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在全省市州中最少这一成果。

杨跃涛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3进一步创新税收协控联管办法,完善税收保障机制。

杨跃涛市税控办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4深入推进“营改增”改革。

抓好全口径财政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启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推动财政预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

杨跃涛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5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转让工作,重点抓好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继续推进村级治理机制改革、农村土地和房屋确权颁证、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化解村级债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流转面积300万亩以上。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益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20〕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6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市中心城区为《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市与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益发〔2020〕7号)规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的债务还本付息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益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08]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阳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底以前颁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户口报告〉的通知》(益政办发〔1994〕5号)等8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有关企业和单位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益政发〔1994〕2号)等215件规范性文件,因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1994年7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3-2010)的通知〉》(益政发〔2003〕16号)等257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且有效期未满,确认继续有效(见附件3)。

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口迁入审批

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口迁入审批

【益阳市中心城区户口迁入审批】户口迁入审批服务对象: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郊)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郊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随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5、投资兴业(此类户口申请落户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在城市投资20万元、投资者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6、购建房屋、商业门面人员落户:在城区自建房屋,价值5万元以上或购买商品房新房5万元以上,二手房2。

5万元以上,或购买商品房门面价值10万元以上,或购买的房屋居住面积达50平方米,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

7、人才引进落户: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8、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9、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0、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1、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和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要求登记户口的。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益政发〔2010〕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上述清理范围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开发银行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04〕15号)等46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布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益政办电〔2003〕99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失效(见附件2)。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清洗消毒、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公共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制度。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二次供水企业负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次供水企业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有关“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政策文件精神,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的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和兽药饲料仓库,动物防疫场所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益政办函〔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23〕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益阳市创建千兆城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1〕34号)和《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全国千兆城市的通知》(湘通局联〔2023〕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推进千兆城市创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决策部署,以支撑制造强市和数字赋能为目标,以协同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创新应用模式、提升用户体验、繁荣产业生态、强化安全保障为重点方向,抢抓国家千兆城市发展机遇,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加快筑牢产业数字化进程根基,为推动益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网络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我市7项千兆城市评价指标全部达到创建标准:城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达到105%(达标值80%);重点场所5G网络通达率达100%(达标值80%);城市10G-PON及以上端口占比超过81%(达标值25%);每万人拥有5G 基站数超过15个(达标值12个);城市地区500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占比超过26%(达标值25%);5G移动电话用户占比超过42%(达标值25%);在信息消费、垂直行业、社会民生、数字政府等领域发掘5个“双千兆”应用案例(达标值5个)。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益政办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4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划,制定相应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城市绿化委员会主管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负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益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房地产管理局《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3、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益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利用和消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东部片区两大部分,其中东部片区包括:沧水铺镇镇区、鱼形山街道、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和龙岭产业开发区沧泉片区、新材料产业园。

具体范围依据《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家庭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或直接查处重大、复杂和跨区域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十三五”普通中小学校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十三五”普通中小学校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十三五”普通中小学校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益政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十三五”普通中小学校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中心城区“十三五”普通中小学校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十三五”普通中小学校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全面提升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益阳市中心城区教育布局和用地专项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中心城区常住人口不断增加的社会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一)“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学校建设情况“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完成“四扩四建”工程,增加学位10280个,有效缓解了大班额问题。

其中,赫山区新建海棠小学(30个班,新增学位1350个),梓山湖学校(60个班,新增学位2820个),龙洲小学和迎宾小学(共72个班,新增学位3240个,已于2016年秋季开学投入使用),扩建海棠中学(25个班,新增学位1250个)和梓山苑小学(12个班,新增学位540个);资阳区扩建人民路小学(12个班,新增学位540个)和长春实验学校(12个班,新增学位540个)。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益政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村居民房屋拆迁需要实行住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民义务的农民。

1985年9月18日前户籍迁移至市中心城区的农民视为农村居民,政策性移民视为农村居民。

第三条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需要和农村居民后续发展的关系。

积极推行失地、少地农民的“两转变一纳入”工作,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和纳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家庭人口数每人可以享受一次住房安置。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了住房安置的,不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土地征收需再次拆迁的除外。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益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的通知益政办发〔202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益阳市“十四五”卫生健康规划为推进健康益阳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湖南“十四五”建设规划》《益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立足群众需求,突出深化改革,始终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首要位置,有力推动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医疗收入结构不断优化。

持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

2020年,41家涉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16.17亿元,医占比32.85%、药占比24.75%,医疗收入结构较2016年同期有明显改善。

——规范医院管理,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以打造医联体为突破口的一系列举措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全市已建立各种形式的医联体23个,覆盖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主办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127家医疗机构。

——通过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专家到基层医院业务查房坐诊等措施,实现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医院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显著提高。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1997]3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1997]3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1997]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市场、市直机关各单位:《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城市规划例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制度。

市城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以外建制镇和乡村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做好规定范围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计划、环保、城建、房地产、邮电、电力、公安、消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益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5〕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和《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日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元月15日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益政办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11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经营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符合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城区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如需变更规划,须按规划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商务部门意见。

第八条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适应小区人口规模的农贸市场。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2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及关系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预报3.2 预警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4.2 分级响应4.3 响应级别调整4.4 信息公开4.5 应急终止4.6 区域应急联动5.后期处置5.1 调查与评估5.2 考核奖惩6.应急保障6.1 装备保障6.2 经费保障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7.附则7.1 名词术语解释7.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7.3 预案管理与更新7.4 预案制定与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预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益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日益阳市政务服务项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项目进驻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项目,是指由市直部门、中央和省驻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年检年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管理事项,以及政务服务部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办)、市政务中心依托省、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进行的全过程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绩效测评、投诉处理和查究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市本级政务服务项目的平台,包括市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

市政务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对进驻该中心的市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政务服务项目进驻第五条政务服务部门实施的下列政务服务项目都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一)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市本级行政许可和管理服务项目;(二)已列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且与本条第(一)项实施相关的工作事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益政发〔2017〕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益政发〔2017〕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益政发〔201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在2014、2015年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届满需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7年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的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3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19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被新文件代替予以废止的,自新文件公布生效之日起失效,属于其他原因被宣布失效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到期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仍纳入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管理系统管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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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1]4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2
【实施日期】2011.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1〕4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

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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