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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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1]4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2

【实施日期】2011.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1〕4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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