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附件1: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导书。

一、检查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号)、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1号修改单、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及其1、2、3号修改单、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3年4月1日以后生产的车辆:工信部车辆新产品公告对2013年4月1日以后的车辆均要达到新标准要求,按照新标准进行整改的公告已经完成)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注1:检验项目仍然按照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修改单,指标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以后的车辆均要按照GB7258-2012判定(对延迟实施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执行),以前的车辆仍按照GB7258-2004及

其修改单判定。

二、检查项目

(一)检查项目及分类

为充分反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质量,发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检查项目分为A 类项目和B类项目,其中A类为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基础必备条件,B类为做好机动车安检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求。

检验项目和分类见下表。

1、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检查相应的执

照、证书。

安检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检查安检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机动车安检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资质

安检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看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查看资格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验能力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范围内。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范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发现安检机构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 、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

(1)关键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

①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②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和轮重仪(A1、A2、A3、B2),或平板式制动检验台;③汽车侧滑检验台;④前照灯检测仪;⑤滤纸式烟度计;⑥不透光烟度计;⑦汽油车排气分析仪;⑧路试检测设备(当资格许可范围有只能采用路试检验的车型时)。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设备、仪器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滤纸式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和汽油车排气分析仪不考核,做记录说明。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采用了数字式二次仪表,是否能够采用计算机联网控制。

(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

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分辨率、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无变化,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4)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检查每条检测线上的每一台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办理停用的检测线,且在停用期间没有出具检验报告的,不做判定。

4 、检验项目符合性

(1)线外检验符合性(GB 21861-2008/)。线外检验项目包括:

2008/第6、7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线内检验符合性(GB 21861-2008/)。

线内检验项目包括:

按GB 21861-2008/第9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必要时可针对50份报告中没有包含的车型,增加查找其他报告判定检验项目的符合性。

5 、路试检验符合性(GB 21861-2008/)。

路试检验项目包括: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对有路试检验(含复检)项目的,检查路试检验项目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GB 21861-2008/第10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内容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不符合。必要时可增加查找其他有路试项目的报告,判定检验内容和方法的符合性。

6、检验结论的真实、准确性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参数的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判定是否符合GB 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或GB 7258-2012的规定(注1),发现存在未按GB 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或GB 7258-2012的规定(注1)进行判定的,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

7、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

安检机构应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且具有以下资质:

⑴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⑵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当人员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

8 、迁址、增线

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检查现有检测场所地址和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测场所地址是否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材料,发现擅自增加检测线的为不符合。

9、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对照GB 21861-2008标准的附录E、附录F,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纪录和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