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化妆品安全适用啥法律(2篇)

化妆品安全适用啥法律(2篇)

第1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行业在我国近年来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化妆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本文将探讨化妆品安全适用的法律,以期为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化妆品安全适用的法律体系1. 国际法律体系(1)世界卫生组织(WHO)法规:《化妆品技术规定》(Cosmetics Technical Regulations)是WHO制定的国际化妆品法规,旨在规范全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健康。

(2)欧盟法规:《化妆品法规》(Cosmetics Regulation)是欧盟制定的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广告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2. 国家法律体系(1)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条例于1989年颁布,是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于2015年发布,是我国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了严格的限量规定。

(3)我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6年发布,对化妆品标识进行了规范,要求化妆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化妆品安全适用的法律内容1. 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方面的规定(1)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者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确保化妆品质量。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

(2)化妆品销售:化妆品销售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确保化妆品质量。

化妆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广告等方面的规定。

(3)化妆品使用: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进行使用,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不良反应。

2. 化妆品成分和标签方面的规定(1)化妆品成分:化妆品中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成分,如重金属、禁用香料等。

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如防腐剂、色素等,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量使用。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3)《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5)《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7)《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8)《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9)《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a)《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

3—2008)、(b)《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c)《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d)《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e)《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处罚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顿销售。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第二十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分,责令限期改良后仍无改良者,处以停产或停顿经营化装品30天以内的处分,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分。2、经停产处分后,仍无改良,确不具备化装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撤消?化装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分。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装品案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化装品卫生监视条例?第二十五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撤消?化装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序号
案由
违反法规
处分的
法规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1
生产企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与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缺乏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缺乏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4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40号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现就贯彻执行《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见附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管理依据《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

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三、关于化妆品经营管理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工作。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5•【文号】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食品许可司。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

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第六条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3•【文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

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配方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5、生产工艺及简图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10、产品说明书样稿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二、进口化妆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配方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4、生产工艺及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8、产品说明书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第七条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微生物检验报告卫生化学检验报告PH值测定报告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报告多次皮扶刺激试验报告一次眼刺激试验报告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皮肤光毒试验报告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报告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报告:包括紫外线吸收剂、激素、染发产品限用物质、果酸等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报告第八条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结束——。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1)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1)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浅析化妆品监管的法律适用

浅析化妆品监管的法律适用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59浅析化妆品监管的法律适用文/任宏强案例某美容店因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而被消费者举报,辖区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查获了若干无标签标识的面膜,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可以说明购货来源的有效证据。

监管习惯此类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屡见不鲜,其危害不容小觑。

各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有各自不同的监管习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有不同:一般原质监和工商部门分别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监管中以适用《产品质量法》为主;卫生行政部门和原食药监管部门在监管中以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主。

此外,可以参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法治天地L e g a l W o r l d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

因此,现场检查的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首先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扣押了相关物品;在随后的行政处罚中,又优先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这是化妆品监管部门相对普遍的做法。

简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已出台近30年,一些条款与当前基层执法的实际情况并不相适应,在处罚条款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该条例未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现场处置职权,不能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二是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基数是“违法所得”,在实践中取证难。

由此导致监管效果不佳、打击力度不足,使消费者产生不满意、不信任的情绪。

应该说,发布施行于1989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曾经是化妆品监管最合适的行政法规,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监管法治进程的深入,一大批法律法规逐年颁布实施,也对化妆品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管部门在化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还应考虑适用如《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简介 40号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简介 40号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简介40号40号一、化妆品的管理法规目前,国家在化妆品管理方面最高的法律就是《化妆品的卫生条例》。

这个条例于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1月13日由卫生部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是对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个根本依据。

除了这个条例以外,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148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和化妆品有关,规定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造成严重损害的,要根据刑法治罪。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化妆品生产、销售及不良反应的处理,也是有关部门进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1996年卫生部又发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详细规定了企业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原料、生产工艺、以及产品的质量检查和出厂、储存、运输等具体要求。

1999年卫生部又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主要是规范了化妆品卫生许可当中的一些具体要求,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都是要经过卫生部批准以后才能够生产销售的。

二、卫生部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1987年发布的《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是卫生部门对化妆品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些检验方法和许多具体规定,但现在这一标准已经不再适合化妆品的研究和开发,因此,1999年卫生部又发布了一个化妆品卫生规范。

新的卫生规范实际上就是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内容,它是根据美国和欧共体1997、1998年的标准,结合我们国家的一些具体情况而修定的。

目前,监督执法部门就是按这套标准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

化妆品卫生条例共分3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一是生产化妆品企业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后才能生产;第二是对化妆品企业卫生状况的要求;第三是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也就是说从事化妆品生产、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规定了有4种传染病和5种皮肤病的患者不能直接参与化妆品的生产过程;第四是对化妆品原材料的管理,根据卫生部的规定,有限用物质、禁用物质及量的限制;第五是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企业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要有一套管理体系,出厂前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第六个是对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不能宣传治疗作用,甚至不能暗示治疗作用;最后一个是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以后才能生产。

化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3篇)

化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化妆品市场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实、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化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化妆品案件概述化妆品案件是指涉及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假冒伪劣化妆品案件:指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化妆品的案件。

2. 成分不实化妆品案件:指生产、销售含有虚假、夸大宣传成分的化妆品的案件。

3. 虚假宣传化妆品案件:指生产、销售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功效的化妆品的案件。

4.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化妆品案件:指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化妆品案件。

三、化妆品案件适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化妆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广告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关于商标保护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化妆品商标侵权案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8.15
•【文号】卫办监督发[2008]156号
•【施行日期】2008.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部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部分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专卖店经营销售的发胶类、宣称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3种甲醇含量超标的发胶类化妆品、15种汞含量超标的宣称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化妆品和14种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分别见附件1、2)。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化妆品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对发现继续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相关生产企业予以查处,并责令其公告收回不合格产品。

附件:1.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2.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
注:指标判定依据为《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附件2
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公告书之化妆品公告

公告书之化妆品公告

化妆品公告【篇一: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目录一、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发〔2001〕1号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2004年化妆品皮肤病监测情况的通报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法监卫生部关于批准二甲基-共-二乙基亚苄基丙二酸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籽瓜提取液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英汉对照名称(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高粱红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开展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果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限制浓度的通知关于下发“化妆品中溴硝丙醇等11种防腐剂的测定—hplc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关于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颁发《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关于颁发《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四项卫生标准的通知三、批复及复函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浴精”应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化妆品实施进口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咖啡因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测定防晒产品spf值问题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卫生部关于不同意将酮康唑作为化妆品原料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将抑制粉刺类产品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函卫生部公告(2002年9月21日)经调查核实,在向卫生部为除臭类化妆品“狐臭立除净”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过程中,河南省镇平县华日化工厂使用了伪造的检验报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一、对经营企业要求(一)主动备案,亮证经营。

(二)经营人员主动参加健康体检并获取合法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索证索票索取产品合法有效资质并建立台账。

(四)诚信守法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要求的化妆品。

(五)经营场地卫生干净整洁,与生活用品及其它经营物品隔离分开,并有明显的“化妆品”标牌标识(专卖店除外)。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购买使用。

二、化妆品处罚适用法律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

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

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上。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卫监督发[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从2005年4月15日起至今年年底,集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一、整治重点各地要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化妆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人员的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实现专项整治工作的预期目标。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1、掌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

请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按照要求(附件1)书面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同时提交电子版),以建立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

2、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1)使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禁用物质;(2)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和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每省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其中1个为省会城市,直辖市确定3个区县),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三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三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正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关于化妆品案件法律适用(2篇)

关于化妆品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化妆品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

在这些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化妆品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化妆品案件的法律依据化妆品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化妆品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化妆品产品质量问题是化妆品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鉴定:对于化妆品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责任划分: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各方在化妆品质量问题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赔偿损失。

(3)证据收集:在化妆品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23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