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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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国税发[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9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2001年4月13日国税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体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For official use only)编号:┌─────┬─────────┬────────────┬─────┐││个人姓名││ 审批日期││申请人├─────────┼────────────┼─────┤││公司或团体名称│││├─────┼─────────┼──────┬─────┤││经办人││审批人│││└─────┴─────────┴──────┴─────┴─────┘····································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For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to apply to their tax auth- oritie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1.个人│姓名Name ________Individual│在华住所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_──────────┼──────────────────────────公司或团体│名称Name ________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2.在中国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China.┌────────┬──────┬──────┬────┬──────┐│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支付金额│支付日期│纳税年度││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 nt of│Date of│Taxable year││││payment│payment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证明办理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证明办理
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
——证明办理
证明办理
• 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 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税收管理情况和税收居民身份情 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其他税务机关和境内外社会管理 部门使用。 • 证明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收证明开具的服务 规范
主要内容 • 完税证明开具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出口退税相关单证
第一节 证明开具
• • • • • 四、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注意事项】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 月30 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 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未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收征管法》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 实施处罚。 4.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
• • • • • • •


三、 【注意事项】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的住宿、交通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 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 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 )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 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 务等项下的利息。

凡人说税:五个问题了解开具新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凡人说税:五个问题了解开具新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凡人说税:五个问题了解开具新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中,将纳税人分类为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境内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为避免境内、境外双重征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对外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016年,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范《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事项。

2019年,配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税务总局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相关事项。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包括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问题二:纳税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等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5篇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5篇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5篇篇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税收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中国税法规定了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规则。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是确认纳税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认定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文件,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境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象为中国税收居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一条则规定,境内的个人和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税金,这也就要求境内的个人和企业必须是中国税收居民。

所以纳税人想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要通过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程序1. 自愿申请。

纳税人需要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申请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查验资料。

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比如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资产情况等。

3. 实地调查。

税务机关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 经审定。

经过上述程序,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审定,并最终发放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的内容1. 合同签订方。

合同的签订方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人是合同的申请方,税务机关是合同的批准方。

2. 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时间为纳税人提交申请的当日起。

3.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需要在合同到期前重新进行申请。

4. 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中会明确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所得税减免、特定收入豁免等。

5. 合同解除条件。

如果纳税人不再符合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条件,合同会自动解除。

6. 其他条款。

合同中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条款,比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的重要性1. 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享受。

只有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纳税人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为身份不清晰而错失税收优惠。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合同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合同甲方(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纳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税收居民身份,甲乙双方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税收居民身份”:指个人或实体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下,根据其居住、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所确定的纳税人身份。

2. 本合同所指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指用于证明个人或实体在中国税收法规定下的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

二、目的和原则1.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明确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以便甲方对乙方进行税收管理。

2. 本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1. 乙方应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甲方申报其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对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四、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完整的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2. 乙方应遵守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3. 乙方应妥善保管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不得转让、出借或用于非法用途。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对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确认。

2.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对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3. 甲方应依法对乙方进行税收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 如乙方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续签。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1)乙方不再需要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纳税服务规范3.0-证明办理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3.0-证明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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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所得税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 局。
5.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 6.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 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
资料
核对资料

受理
纳税人
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
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不能重新开具。 3.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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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5.4-15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开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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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
税情况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
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
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4)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Chinese Fiscal Resident)日期(Date):编号(Catalogue Number):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纳税年度(Tax Year):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hinese tax administratio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named taxpayer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for the purposes of Chinese taxation.)省(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签字): (Director of Office of SAT/Local Tax Bureau)1附件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2填表说明: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表单说明】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

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

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律解析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用于征税个人收入。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认定标准进行法律解析,并讨论其实际应用。

一、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定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税务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实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标准,这是确认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重要依据。

二、住所的界定住所是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核心要素之一。

个人所得税法对住所的界定提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的住所是指个人对居住地的实际支配权,通常与个人的实际居住地相对应。

如果一个个人在中国境内拥有一个具体住宅,那么可以认定该住宅为其住所。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的住所认定标准,例如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宅,但在境内租赁了住房并实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租赁住房可以被认定为其住所。

三、实际居住时间的计算实际居住时间是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另一个重要要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可被认定为个人税务居民。

实际居住时间的计算是根据个人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来确定的。

连续居住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累计居住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多次居住,但总时间超过一年。

四、居住时间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法对居住时间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个人的居住时间是从个人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开始计算的。

如果个人在中国境外拥有居住地,但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那么从个人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开始计算居住时间。

此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短期离境、返境等特殊情况也有具体的计算办法。

五、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重要意义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个人税务居民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是中国境外收入也需要申报和纳税。

对于个人来说,正确确认个人税务居民身份有助于避免违法行为和相关罚款。

六、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实际应用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个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努力。

7月1日起银行开户须填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月1日起银行开户须填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月1日起银行开户须填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导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名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7月1日起银行开户须填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欢迎大家参考!一、银行账户开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二、电子渠道开户要求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

三、代理他人开户要求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四、声明文件保存要求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五、金融机构审核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

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

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六、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个人低净值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

单位小额为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25万美元。

被调查统计的个人资产信息,不仅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写

附件 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填表说明: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

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

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

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解读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解读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解读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是税务部门对个人进行身份认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税收征管的基础。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是税务部门用于确定个人是否居民纳税人的各项要素和标准。

本文将就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税收政策。

首先,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基础是居住地。

标准规定,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以上的,应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

这意味着个人必须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183天以上,才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居住地是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首要依据,对于经常出差、跨国居住或抗洪的个人来说,需要将居住情况与具体的法律法规相结合,进行具体分析。

其次,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还包括了户籍、家庭、工作和资产等方面的要素。

户籍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户籍所在地,家庭是指个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情况,工作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单位和职位,资产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

这些要素在税务居民身份认定中,都会被税务部门考虑和核实,以确定个人是否居民纳税人。

另外,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还对无住所和常住住所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以便具体适应实际情况。

无住所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住所的情况,常住住所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但无法连续居住满183天的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税务部门会综合考虑其他要素,如工作、财产等,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对于个人来说,正确理解和适用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对于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相应纳税优惠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个人应该确保自身居住、户籍、家庭、工作和资产等情况与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相符合,并及时将变化情况通知税务部门,确保自身纳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提供相应的权威信息和指导,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并正确适用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个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是税务部门用于确定个人是否居民纳税人的重要依据,涉及居住、户籍、家庭、工作和资产等多个方面。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全文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全文
优惠资格备案 .............................52 2.3.3-033 管道运输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54 2.3.4-034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收
优惠资格备案 ..............................55 2.3.5-035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 ................56 2.3.6-036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
2
官网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2.2.6-030 委托代征管理 ..............................49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认定 .......................... 51
2.3.1-031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51 2.3.2-032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类
3 发票办理规范 ............................................67 3.1 发票领用 ........................................ 67 3.1.1-040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 ....................67 3.1.2-04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9 3.1.3-042 普通发票核定 ..............................71 3.1.4-043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72 3.1.5-044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73 3.1.6-045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75 3.1.7-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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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
中文译本。

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五、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九、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年份(4位)+顺序号(5位)。

“年份”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历年度,“顺序号”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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