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南开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开政发〔2016〕18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开政发〔2016〕18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形成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依法行政体制的重要保障,是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形式,是强化政府系统监督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任性,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建设“美丽学府、幸福南开”创造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在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监督。
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做到哪里有执法、哪里就有监督,执法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盲区、无禁区、无软肋、无死角,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执法部门,覆盖到每一个执法领域,监督到每一个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全覆盖。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关于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关于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南开政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关于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开政发〔2015〕19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法制办拟定的《南开区关于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南开区关于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区法制办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要求,以推进“美丽学府、幸福南开”建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思路,在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实施“一支队伍管全部”的综合执法机制,切实强化街道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成立南开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玉恒副组长:谷云彪、左林、唐松根、陈友东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市容园林委、区商务委、公安南开分局、消防南开支队、区综合执法局、区环卫局、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市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公布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权责清
单公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8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管制约,市人民政府决定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
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南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南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南开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南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16〕17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6月28日2016年南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是南开区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今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9号)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瞄准建设“美丽学府、幸福南开”的目标,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1.全面公开区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区编办牵头落实)2.围绕国务院和天津市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做好取消、调整、承接和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情况的公开工作,发布2016版南开区行政许可目录清单,制定并公布清理规范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区审批局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1.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阳光执法”。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开展联审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14〕10 号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开展联审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开展联审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14〕10 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开展联审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4月24日南开区开展联审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财政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全程审计和审计监督全覆盖、常态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南开区的财政财务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预算支出,不断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发挥内审人员的履职作用,提高全区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南开区审计局、南开区内部审计协会将组织内审人员对区属单位财务支出项目中工资及日常办公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联审互查。
一、联审互查的范围本次联审互查的范围为区财政拨款的一级预算单位。
各单位下属单位(包含二级预算拨款单位)的联审互查工作由本单位内审机构参照本方案组织。
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不在联审互查范围内。
二、联审互查的方式方法由区审计局、南开区内审协会牵头,协调组织整个联审互查工作,参与联审互查的单位,每个单位抽调一名内审或财务人员参加。
按照单位行业性质、座落区域将被审计单位划分为10个大组,每个大组由6-8个单位组成,2个单位为一个小组,由大组组长负责召集内审人员或财务人员对本组范围内单位进行联审互查。
三、联审互查时间每月中旬周一至周四为集中联审互查时间,周五由各大组组长汇总归集本组审计情况后报区审计局内审指导科。
自4月份开始对1-3月份进行检查,5月中旬对4月份检查,以此类推,做到审计监督常态化和实时监督。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津执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南开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21〕6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8月6日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本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和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未经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司法局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区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对复议行为提起诉讼的,区司法局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和原行政行为主管单位共同承办应复(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主管单位准备答复(答辩)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由原行政行为主管单位向分管区长书面报批,加盖区政府公章后送交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津政务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了《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做到清单之外可承诺。
此次公布的《清单》共257项,主要将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办理结果不可撤销等不能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均要允许采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以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二、实施清单动态管理。
各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一制三化”改革,在公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评估,继续缩减负面清单范围,使更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
市政务服务办将结合各区、各部门实施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组织培训指导。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清单》内容,以系统为单位,自上而下广泛开展培训,确保每名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均熟练掌握承诺制办理方式。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强对承诺制办理方式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宣贯氛围,指导帮助企业群众知悉、运用承诺制办理方式,努力打造办事便利、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
2019年12月6日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综合处 2019年12月6日印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南开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南开政发〔2021〕6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7月23日南开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八章决策公布第九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规范会议管理的通知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规范会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南开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规范会议管理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20〕14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20〕3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南开区作风建设年工作成果,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为基层减负,确保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在南开落实落地,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通知如下:一、规范会议设置(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直属机构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部分法律顾问等同志列席。
会议一般于每年全区“两会”前召开1次,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
(二)区政府党组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区委工作要求;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区委要求,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讨论通过党组重要文件和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政府系统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制度、作风建设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通知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南开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20〕13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时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央和市区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落实意识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将力戒政府系统公文管理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抓手,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大力推动政府系统公文高质量运转,为加快推进“创新南开”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在深化消化转化上下功夫,不打折扣、搞变通,坚决抓好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严控发文数量按照中央和市区委部署要求,从区政府层面做起,层层严格控制发文,减少各类文件数量。
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要重实际、讲实效,不得简单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工作,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可结合实际采取任务书、落实清单或牵头单位建立工作台账等方式制定务实管用的具体举措抓好落实。
以下情形一般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事项比较具体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比较重要,但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的;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的;变相以“白头”形式发文的;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等。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03
•【字号】津政办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废止《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
通知
津政办发〔202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范文
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范文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部门权责的界定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落实程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权责清单的编制第二节权责清单的编制程序1. 部门负责人由制定部门日常工作事项清单的责任。
2. 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程序。
3. 部门负责人组织全体员工参与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充分听取各岗位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 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结果,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节权责清单的内容1. 部门权责清单应包括部门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绩效评估指标等内容。
2. 部门权责清单应具体明确部门的主要工作事项和工作要求,以便于员工理解和落实。
3. 部门权责清单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四节权责清单的公开和使用1. 部门负责人应将部门权责清单公开给全体员工,并解释清单的编制目的和要求。
2. 全体员工应熟悉和理解部门权责清单,按照清单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3. 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员工对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第一节权责清单的修订和完善1. 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发现权责清单中的不合理内容,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2. 部门负责人应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权责清单进行修改和完善。
3. 修订和完善的权责清单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进行解释和培训。
第二节权责清单的执行和监督1. 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部门权责清单的执行情况。
2. 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部门权责清单的执行情况。
3.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权责清单的评估和考核1. 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部门权责清单的绩效评估指标,对部门员工进行评估和考核。
2. 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薪酬分配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3. 部门负责人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指导。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南开政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南开政发〔2022〕8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根据《天津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方案》(津职转办发〔2022〕1号)要求,现将《南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以《清单》为基础,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将区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配合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逐项更新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对应调整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有关事项内容,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主体,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南开区人民政府2022年9月29日南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南开政办函〔2020〕11号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4个议事协调机构,调整33个议事协调机构,撤销1个议事协调机构。
现通知如下:一、成立议事协调机构4个(一)南开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剑楠副组长:沙红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南开分局、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统计局、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交警南开支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爱卫办、区医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任担任。
(二)南开区殡葬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专班组长:薛彤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南开分局、区民宗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建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开分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交警南开支队、区网格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
(三)南开区落实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领导小组组长:孙剑楠副组长:胡浩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商务局、区城管委、区国资委、区网信办、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务服务办、公安南开分局、交警南开支队、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应急局、区统计局、区人防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南开分局、区市场监管委、区土地整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国网天津城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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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南开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办法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
区法制办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根据有关YYY和《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区政府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其他职能机构(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行政监察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区编办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管理机制。
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由区编办、区法制办、区审批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区编办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及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行政职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工作。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及其调整的意见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权责清单由职权目录和职权信息表组成。
职权目录包括职责和行政职权。
职责是指部门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职责,行政职权是指部门直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职权信息表由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组成。
第七条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以下统称法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授权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委托单位权责清单。
第八条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