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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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1、传真件具有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2、但不能单独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必须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

3、举例:A公司向我司传真《订单合同》,我司向对方发出相应的货物,对方收货并在《收货单》签章(原件)。《订单合同》与《收货单》上的货物型号、数量、货款金额、发收货日期等等一一相对应,这样可以证明《订单合同》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

4、以传真件签订合同的情况,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保存合同传真件、《发货单》、《收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以备不患。

5、司法实务中,因传真件的效力问题引起的各类案件是比较多的,本人曾办理过相关案件,法院支持“《订单合同》传真件、《收货单》原件等相对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

6、当然,以传真件形式签订合同没有双方均按正常流程、要求签字盖章并持有原件的情况可靠,解决因此发生的纠纷还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我们尽量签订主合同并收回原件后再开展业务。

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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