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专项经费调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苏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6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两个率先”进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凝聚全省之力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过5年努力,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低水平;到2017年,各省辖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提前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4年年底前,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继续淘汰一批相对落后产能。
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和低端产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23
•【字号】琼财资环〔2024〕947号
•【施行日期】2024.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第二批)的通知
海口市、儋州市、陵水县、临高县、定安县、保亭县、琼海市、文昌市、昌江县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经商省生态环境厅,现调整下达你市(县)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具体调整下达项目、金额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据实列支,并按程序拨付使用。
资金上解和拨付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请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2024年水利项目专项债券资金支出预算表
附件2 海南省南渡江迈湾水利枢纽工程绩效目标表
附件3 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3日。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特制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依据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工作机构规划财务科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规划财务科做好该项工作,其中:污染源治理、自动监控、机动车尾气示范项目、“三废”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由污控科牵头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生态恢复和保护项目、水流域整治项目等由自然保护科牵头进行监督管理。
局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有关科室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三、使用范围、污染综合整治及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自然生态恢复和保护项目;、污染源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境质量监控、污染事故系统建设和管理项目;、市人大、市政府决定安排的环境整治项目。
四、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特点,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别以拨款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项目单位做好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
、拨款补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贷款贴息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可以申请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贷款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的。
五、项目受理及资金安排审批程序、环保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规划财务科根据每年的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局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东府办[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八日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024年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3篇)
2024年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通过各部门的协作并采取路面检查、日常年检、改造双燃料及更新车辆等多项工作措施,确保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全部达标。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一)市交管局责任分工1.各县(市)、区及市区交警大队在日常巡逻、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查工作,执勤民警在道路上发现有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辆实施暂扣行驶证管理措施,并要求其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及时到检测机构或环保检测部门进行尾气复检工作。
2.各县(市)、区车管所和市区车管所在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及转移登记工作中,机动车查验科及检测场站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机动车尾气年检制度、合格证制度,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认真查处参检车辆尾气不达标的个案。
3.全市各交警大队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会同辖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环保局、交通局、城管局以及治安、刑警等单位)全力合作,深入村镇、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车辆集聚的场所进行排查摸底,从源头上堵住尾气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
4.邀请环保专家为一线民警讲授相关环保方面的知识,掌握机动车尾气不达标的各项指标和特征,提高执勤民警甄别尾气超标车辆的查处能力,有的放失的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
5.运用市交管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服务网站”平台,向社会发布曝光报废车和逾期未参加年检机动车号牌号码,并广泛宣传治理报废车和尾气超标机动车的重要意义及危害,全方位地普及广大群众环保知识,敲响环保意识的警钟,为静化省会空气质量和主动举报、上交报废车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6.充分利用____年市交管局与市汽车回收公司共同出台的《____全市治理报废机动车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的条款,加大对举报、追缴报废车及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等好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力度,激励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我市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形成人人参与治理尾气超标车辆的良好局面。
(二)市环保局责任分工1.市环保局负责与环保科研单位联系、合作,运用科学方法和科技手段对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全面进行分析,研究市区二级以上天气所限最大车辆运行数量,为政府宏观指导、调整市区机动车运行数量提供依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潍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33号)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四日关于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开展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潍坊市蓝天工程计划》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市区空气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采取点源治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好市区煤烟型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力争城区空气质量良好率在夏季达到80%以上、春秋两季提高到70%以上、冬季保持在60%以上。
二、职责分工各区政府及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负总责,认真分析制约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的各种因素,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着力点,制定得力措施,统筹组织协调,切实解决好本辖区空气污染问题。
市经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发电机组淘汰工作,及时调度城区热电企业炉外脱硫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脱硫治理任务。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渝财环〔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环〔2023〕89号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函》(渝环函〔2023〕624号),现将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提前下达你们,专项用于有关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预算金额及项目详见附件1)。
该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项目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
本次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需专项用于附件2清单所列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支持项目;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区县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中择优进行安排,并确保迅速启动和效益发挥。
你局应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持续做好项目储备入库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应按季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
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请你们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县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于收文30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过程中请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于2024年终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市对区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成效考核,同时作为以后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专项治理是指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领域进行全面整治和改善的行动方案。
以下是一个示例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背景和问题阐述XX市是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多元发展的城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其中包括环境污染、交通拥堵、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等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决定开展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专项治理,消除或减轻城市面临的各类问题,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 原则:依法治理、科学决策、综合施策、严肃执法、公开透明、社会共治。
三、治理重点和措施1. 环境污染治理1.1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行清洁能源替代、限制工业排放、控制机动车尾气等措施。
1.2 加强水污染治理:改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水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
1.3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加强土壤修复工作,制定土壤保护政策,严禁非法倾倒工业废料。
1.4 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建立噪声监测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控制交通噪声。
1.5 加强固体废物治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废物资源利用率。
2. 交通拥堵治理2.1 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公交、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范围。
2.2 推广绿色出行方式:鼓励步行、骑行和电动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使用。
2.3 优化道路交通管理:实施交通信号优化,合理划分车道、设置停车泊位,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
3. 食品安全治理3.1 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
3.2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4. 社会治安治理4.1 加强依法治安:加强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的意见-豫交文[2013]114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的意见(豫交文〔2013〕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财字〔2012〕251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我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区域性、主题性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建设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我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区域性项目和主题性项目概念区域性项目是指由交通运输部批准,某一具体行政区域内,以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实施主体,符合交通运输部《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主题性项目是指由交通运输部批准,某一具体行业领域内,以其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实施主体,符合交通运输部《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实施区域性和主题性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以来,我省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5800公里,连续7年保持全国第一;18个省辖市全部实现高速公路连接,所有县(市)实现了20分钟上高速,形成了以郑州为中心、纵贯南北、连接东西、辐射八方的高速公路网络。
同时,普通干线公路开始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变,路网的通达深度、通行条件、通行能力、通畅程度均明显提高;公路水路运输能力大幅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哈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业经第十三届91次市委常委会和第五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呈逐年好转趋势,但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冬季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
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天数133天,其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42天,主要集中在冬季采暖期。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治污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清洁利用、燃煤质量管控、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市监检测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
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黑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当前,全省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采暖期哈尔滨市等城市重污染天气不断出现,既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又直接影响我省作为生态资源大省、借助整体生态化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为全省人民创造财富。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哈尔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降低25%,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经费绩效指标
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经费绩效指标一、背景1. 道路交通秩序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工作,交通拥堵、违法停车、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市民的出行体验和城市形象,对于城市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2. 为了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状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各地纷纷开展大整治工作,投入大量经费用于改善交通秩序。
然而,如何确保这些经费的有效使用和预期效果,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1. 确定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经费绩效指标,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通过制定经费绩效指标,促进道路交通秩序改善,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升市民出行体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三、制定绩效指标的原则1. 突出目标导向。
经费绩效指标的制定需紧密围绕整治工作的目标,明确要求经费的使用对于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和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的贡献。
2. 科学可行性。
绩效指标应当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量化衡量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便于实际操作和评价。
3. 公平公正。
绩效指标的制定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尽量避免片面性和偏颇,确保公平公正。
四、经费绩效指标的具体内容1. 道路拥堵解决效果。
绩效指标应当包括道路拥堵指数的变化情况,衡量道路拥堵情况与整治工作的实际改善效果。
2. 违法停车处罚力度。
通过违法停车处罚量和处罚力度来评估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成效,减少违法停车现象对道路秩序的影响。
3. 交通事故发生率。
绩效指标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率的变化为重点,评估整治工作对于交通安全的影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 市民满意度调查。
通过市民满意度调查来评估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效果,了解市民对于整治工作的认可度和改善情况。
5. 经费使用效率。
包括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以及经费使用与道路交通秩序改善效果的匹配度。
六、总结1. 经费绩效指标的制定对于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财资环〔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9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2024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2篇)
2024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一、背景分析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尾气排放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显得尤为迫切。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量,提升城市空气质量;2.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治理,综合施策。
三、主要任务1.加强机动车尾气监管:(1)完善尾气监测网络,建立并完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体系;(2)加大对违规排放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尾气排放超标行为,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停驶等处理措施;(3)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排放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推动燃油质量升级:(1)促进汽油和柴油质量的提升,限制低质量燃油的生产和使用;(2)加强对燃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验,确保燃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加强车辆尾气净化技术研发:(1)鼓励汽车制造企业加大尾气净化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排放控制技术的水平;(2)推动尾气净化装置的普及和使用,提高车辆尾气的净化效率。
4.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和燃料消费监测:(1)建立机动车尾气和燃料消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排放和燃料消费数据的实时监测和统计;(2)对高排放车辆进行淘汰和更新,推广新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
5.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认识,引导公众改变不良驾驶行为;(2)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减排的科普讲座和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工作方案和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1)加强尾气排放检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加强对排放检测机构的考核和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合格机构进行限制和处罚;(3)建立尾气排放测量管理体系,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进行限制和处罚。
2.推动燃油质量升级:(1)加强对燃油生产质量的监管,定期抽检和对不合格燃油进行整改;(2)加强与石油供应企业的合作,推动燃油产品的质量升级;(3)建立和完善燃油质量监测体系,确保燃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现状与对策(开题报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Hubei Automotive Industries Institute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目我国汽车尾气排放现状与对策班号HGZ1243-2专业汽车维修与检测学号HGZ1243-21 学生姓名舒奇文指导教师国树文一、课题来源课题《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现状与对策》来源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汽车工程系汽车教研室。
二、国内外现状从发展时间上看,我国比国外起步晚了十几年,对欧美来说其汽车尾气排放技术是世界上的先进水平。
欧盟国家为限制汽车废气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共同采用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当前对几乎所有类型的车辆排放的氮氧化物、碳氢化物(HC)、一氧化物(CO)和颗粒物都有限制,比如小轿车、卡车、火车、拖拉机和类似机器、驳船,但不包括海轮和飞机。
对每一种车辆类型,汽车废气排放标准有所不同。
欧洲标准是由欧盟经济委员会(ECE)的汽车废气排放法规和欧盟(EU)的汽车废气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的。
汽车废气排放法规由ECE参与国自愿认可,排放指令是ECE或EU参与国强制实施的。
在欧洲,汽车废气排放的标准一般每四年更新一次。
在1992年实行了欧洲一号标准,从1996年开始实行了欧洲二号标准,从2000年开始,实行了欧洲三号标准,从2005年开始,实行了欧洲四号标准。
相对于美国和日本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来说,测试要求比较宽泛,因此,欧洲标准也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废气排放体系。
例如中国大陆于2001年实施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等效于欧洲一号标准(EUI或EURO 1);2004年实施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于欧洲二号标准(EUII或EURO 2);2007年实施的国III标准相当于欧洲三号标准(EUIII或EURO 3),将于2010年实施的国IV标准相当于欧洲四号标准(EUIV或EURO 4)。
这些年我国在汽车尾气排放技术的发展上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我国未来的汽车尾气排放技术的发展还是任重而道远。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整改通知书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车主:
您好!经我市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您名下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了保障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现通知您对该车辆进行整改。
为确保您能尽快达到排放标准,我们特此向您发送此整改通知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改期限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报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站。
二、整改内容
1. 车辆在报到维修站后,经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测和诊断;
2. 根据检测结果,维修站将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更换或修理相关部件、调整发动机参数等;
3. 完成整改后,维修站将出具整改报告,确保车辆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三、整改费用
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费收费办法》,整改费用由车主承担,请您配合维修站相关人员进行费用结算。
四、整改后复检
1. 车辆整改后,您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复检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监测站点;
2. 如复检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将获得合格证明。
如复检仍未达标,需整改至达标要求。
五、整改完成后
您需向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备整改完成情况,包括整改报告、复检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未按要求整改的后果
如您未按规定整改车辆或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市环境保护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驶、罚款等,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您对此事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车辆尽快达到排放标准,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系。
祝顺利!
此致
敬礼
(单位名称)
日期:XXX。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郑政办[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建设宜居城市,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5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为依据,以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手段,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管理,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PM2.5和NOX(氮氧化物)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格排放标准、加强源头管理、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鼓励高排放车辆淘汰等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逐步缓解机动车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矛盾,实现空气质量的不断改善,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清洁的生活空间。
专项经费调整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业、各领域的专项经费投入逐年增加。
为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经费调整方案。
二、调整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优先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确保专项经费投向民生领域。
2.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
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资金需求。
3.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经费调整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 坚持动态调整,持续优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专项经费结构,持续优化资源配置。
三、调整内容1. 教育领域: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调整后的经费分配如下:(1)学前教育:提高幼儿教师待遇,支持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2)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学校教学设施,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
(3)高等教育:支持高校开展科研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
2. 健康领域: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调整后的经费分配如下:(1)公共卫生: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2)医疗服务: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3)药品供应保障:保障药品质量安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3. 社会保障领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调整后的经费分配如下:(1)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2)失业保险: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4.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调整后的经费分配如下:(1)污染防治: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生态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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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函〔2009〕26号关于调整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预算经费和
新增有关经费的函
市财政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阮成发市长、张学忙副市长的指示精神,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环保局2009年部门预算的函》(武财预函[2009]108号)中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专项经费进行调整并申请增加相关经费,现函报如下:
一、调整原预算中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专项经费计划
(一)机动车环保仲裁检测线设备采购经费(2条)260万元调整为路检、抽检设备采购经费
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基础建设是今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包括建设2条环保仲裁检测线、流动路检及抽检站和6个机动车环保社会化检测站。
2004年我市开始实施世行贷款的武汉城市交通项目,总投资约50多亿元,该项目内含有环境保护子项目,目前项目执行主体为市城投公司。
由于今年2条机动车尾气仲裁线检测设备已由世行贷款出资购进,因此,需对原预算中机动车环保仲裁检测线设备采购经费260万元进行调整。
今年按照市领导新的指示精神和《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必须增加路检抽检工作时间、点、频次,并且决定由市区二级政府共同组织从7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为此,急需新购路检抽检设备系统共14套(主要包括汽油车双怠速检测仪28台,每个单位2台;柴油车不透光烟度14台,每单位1台),其中13套分发到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1套。
由于时间紧,按市领导批示,为保障路检抽检工作的及时开展及质量,首批路检抽检设备将由市财政统一采购,并下发各区(见附件1)。
所需设备采购经费由原预算中机动车环保仲裁检测线设备采购经费260万元调整过来使用。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50万元调整为机动车尾气检测人员培训费用
近年来,涉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技术标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在用车检测标准,国家在2005年发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检测标准,针对检测线建设出台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今年6月1日,《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将正式开始实施,《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也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在我市也是一个新设立的检测项目,技术复杂检测要求高。
机动车路检抽检是与广大司机朋友打交道,政策性强服务程序要到位。
因此必须进行大量的学习和培训(见附件2)。
(三)机动车冒黑烟有奖举报10万元、机动车检测监控网络建设(一期)180万元不作调整
根据市领导批示,针对我市机动车冒黑烟较为突出的问题,今年将推行机动车冒黑烟有奖举报工作,从而建立一种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的新的监督机制。
前期已起草了“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通管局关于对机动车冒黑烟进行有奖举报的通告”,同时根据该项工作的职责和分工要求,拟定了“机动车冒有奖举报办事程序及分工”等。
今年将结合环保检测线建设,适时开展冒黑烟有奖举报工作。
机动车检测监控网络建设包括一套计算机网络软件系统及相配套的软硬件设备。
它是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将武汉市的机动车检测单位的排气检测工位及检测设备、维修实施以及市环保局尾气管理机构联网,并将新车控制、在用车监管及淘汰报废、环保标志发放、路检抽检等业务功能整合,建立一套完整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执法能力,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提供有效平台和载体,为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7月开始对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项目实施招标,年底完成建设。
二、新增仲裁检测线建设和宣传及工作经费共410万元
(一)申请2条仲裁检测线建设经费300万元
目前2 条环保机动车尾气仲裁检测线设备采购已落实,按国家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建设要求,还需要建设仲裁检测线的标准厂房和相关硬件设施。
经专家核算,每条
仲裁检测线建设经费约150万元,共需300万元(见附件3)。
环保仲裁检测线的建设主要是为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治理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我们将按方便车主和做好服务的原则,在江南、江北各建设一条仲裁检测线,地点拟选址在6个机动车环保社会化检测站条件较好、面积较大的站中建设。
在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上,我局已向阮成发市长作了专题汇报,阮市长指示请市财政局支持和安排该项经费。
(二)申请宣传经费35万元
新修订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于7月1日实施,为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将在全市大力开展以“治理汽车尾气,保护城市蓝天”为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其中包括编制发放《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册》1万册、编印发放《致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的一封信》5万份、在《长江日报》、《武汉环境》等设立曝光台、在长江日报开辟专版和专栏等10多项宣传工作,需经费35万元(见附件4)。
(三)申请工作经费75万元
按《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路检抽检是今年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委三家联合制订了《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抽检工作方案》。
路检抽检工作由市区二级环保、交警、交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这项工作从7月份开始至年底,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需增加工作经费,但由于今年工作开展较晚,经请示市领导同意,今年的路检抽检工作经费统一由市
财政安排,明年将按市区二级财政分别承担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路检抽检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场所租用、水电费、交通通讯补助、防署降温等。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专班、市交管局、市交委、13个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17个单位,共需工作经费75万元(见附件5)。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抽检设备情况表
注:1、上述表中1-4中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各区路检抽检设备;
2、上述表中5-6中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路检抽检设备
附件2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人员培训表
附件3
机动车环保仲裁检测站建设预算
按照《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在江南、江北利用社会化环保检测站的检测场地建设2个环保仲裁检测站。
根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号)要求,每个环保仲裁检测站将建设一条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线、一条轻型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线、一条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检测线,共需300平方米;服务大厅以及办公计算机用房共需200平方米。
因此每个环保检测站共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检测站示意图如下:
5万元北机动车环保仲裁检测站建设费用预算见下表。
附件4
宣 传 经 费(35万元)
1、编制发放《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册》1万册,每册3元,需3万元;
2、编印发放《致全市驾驶员的一封信》5万份、每份元,需万元;
3、在长江日报上全文刊登《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万元;
4、在长江日报开辟专版和专栏二期,每期8万元,共16万元;
5、在《长江日报》、《武汉环境》等设立曝光台5万元;
6、其它宣传经费7万元(结合“世界环境日”、“无车日”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宣传、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月和宣传周活动等)。
附件5
工作经费(75万元)
主题词:环保机动车经费调整函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6月8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