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
XXX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
XXX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依照会议录音整理,2010年5月14-15日,福建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目录一、开班致辞 (2)二、IPO审核有关问题 (8)三、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 (13)四、首发企业财务相关问题 (16)五、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21)六、强化连续督导责任,发挥保荐机构作用 (24)七、再融资财务审核的要点与问题 (32)八、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 (33)九、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37)十、创业板发行审核财务问题 (45)十一、总结 (59)一、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截止2010年5月10日,全行业共有保荐代表人1398名,准保荐代表人1432名(合计2830人)。
自2009年6月推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2009年全年主板加创业板市场融资额共4466亿元。
其中,首发99家,融资2130亿元;再融资150家,融资额2336亿元。
全年融资额位居历史第二位。
以下围绕保荐制度与保荐工作进行四个方面情形的沟通。
一、保荐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2010年是保荐制度实施的第七年,保荐制度的进展取得了积极成效,要紧表现在:一是保荐机构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举荐企业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保荐机构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在培养优质上市资源、举荐优秀企业上市方面做了专门多工作。
从去年申报的企业情形来看,申报企业的质量逐年提高。
二是保荐机构的内操纵度初步建立,较为有效地操纵了举荐企业的风险。
依照现场检查情形来看,保荐机构建立了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连续督导等相关制度,并能对发行人的质量进行甄别。
通过尽职调查发觉问题,通过内核选择企业,较为有效地操纵了发行人的风险。
同时,一些保荐机构建立了对发行人连续追踪制度和保荐业务的终止机制,对发行人的风险进行连续的操纵。
2009年主板70家企业被撤回,40多家被撤回的缘故是业绩下滑、不符合相关风险条件,创业板推出以来因各种缘故被保荐机构撤回的企业25家。
(培训管理套表)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培训管理套表)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有关审核部分)杨文辉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壹、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关联的法律法规外,仍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运营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
对于产业政策具体关注:1、发改委新的产业政策版本2、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可能近期会调整3、募投项目不能于限制或淘汰类4、目前生产运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保荐人要尽职调查,有涉及限制淘汰类的要于招股书揭示5、行业可上市性,不要仅见盈利性。
关注几方面:(1)监管体系是否成熟,盈利模式是否成熟,比如过去的信托行业,定位不清(2)行业是否有成熟的技术标准,操作标准是否成熟稳定,如理发美容,有争议(3)募集资金是否有合理用途,效益是否良好(4)市场公众接受程度,如殡葬业,国内大众接受不了(5)有无违背社会责任、社会公益,如烟草业(6)是否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战略性调整经济结构(7)运营模式是否规范,如代理医药推销等,有灰色操作方式二、基本发行条件(壹)主体资格1、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里讲到的“使用权”壹般指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指别的资产,商标专利等要完成转移(无关联第三方许可使用的除外),证监会认为转移应该没有障碍。
2、股权要求:(1)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比如说从业人员不能持股、关注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等),壹些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国企的高管不能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等)(2)过程应合法合规(3)没有代持,不存于特殊的利益安排(二)独立性1、重点关注资产完整性:有的企业故意放壹块业务于外面,想以后注入或其他考虑,这种证监会会要求放进来,但影响审核进度2、时间要求:对独立性的要求是方案期,仍是申报时点?主要仍是从实质上判断,见效果,壹般也需要壹定时间来证明。
独立性有缺陷的,建议暂时先不报。
(三)规范运行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四)财务和会计(五)募集资金运用1、使用方向明确,用于主要业务,且具有可行性2、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三、发行程序四、几个具体问题(壹)整体上市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对于壹个持续运营主体,壹般不要剥离,没什么障碍的话,就作为拟上市主体,不要以主业突出为理由随意剥离;业务较多的,有的业务受政策限制,应有合理处理,而不能简单剥离,不能影响持续运营、业绩连续计算。
2008年至2012年保代培训汇总(完整版-附带总目录)
200801-201206保代培训(目录完整版)徐勇(汇总)感谢各期培训整理人!2012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开班致辞:陆文山】【公司债审核:李洪涛】【主板非财务问题审核:段涛】【主板财务问题审核:常军胜】【新股询价和申购业务自律管理工作: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部副主任陆华】【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韩卓】【上市公司再融资财务审核:李志玲】【创业板非财务审核:毕晓颖】【创业板财务审核:杨郊红】2012年第一次保代培训资料发行部刘主任:蔡金勇高盛高盛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及内控李洪涛三处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2011年保代培训(北京)2010年保代培训保荐代表人2009年第五期培训资料2008年保荐代表人培训2012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开班致辞:陆文山】时间:2012年6月28日 地点:上海核心观点:资本市场将面临巨大、根本的变革,因此整个投行业务也面临巨大转折:如何与国内国际经济密切融合,提供恰当的金融服务是每个投行应该思考的问题。
投行业务不可能再像以往那种粗放型经营,或早或晚或快或慢都需要面临改变。
改革是永恒的主题,新股发行制度,各个金融大国都在持续突破和改革,创新产品、杠杆比例,真正落实到为实体经济提供具广度和深度的金融服务。
一、改革方向(一)之前的小团队作战方式已难以维继,仅盯着IPO也不行了。
今后必须有优胜劣汰和品牌机制、增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跳出传统的项目运行模式,不再提供简单和单一的服务和劳动,不能再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服务各自为政,应整合投行各方面的资源,提升全方位的证券金融服务能力,要为发行人进行综合服务,整个大投行的发展势在必行。
(二)千万不能杀鸡取卵,使后续业务不可持续。
以往是新股发行价格能高则高,因为与承销佣金挂钩。
投行保荐业务需要回头客,要靠质量、德性、品行,善待客户善待市场。
(三)政策倡导对中西部的支持,西部市场存在巨大商机,希望各保荐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加大投入。
保代培训第二期记录
保代培训记录发行部刘主任:一、发行监管工作1、去年下半年以来,强化信息披露、淡化盈利能力的判断(1)审核实践中,将审核重点从关注发行人持续盈利和募投项目可行性,向信息真实完整和齐备性上倾斜。
(2)加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强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披露的完备性,将价值判断更多地交给投资人2、特别加强对于公司治理的关注。
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完备性和落实情况提出了核查要求二、下一步改革方向1、继续全面深化信息披露。
今年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继续淡化实质性,加大信息披露要求;2、加大财务信息审核,报告披露真实性;针对性措施、核查要求;3、对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披露和审核4、继续强化发行人分红回报信息披露的内容5、公司债试点办法已经启动了修改,再融资办法修改已开始6、创新发行模式,推出非公开发债。
《IPO审核的相关问题》杨文辉 13:00 (1)《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IPO财务信息质量》常军胜 15:20.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罗卫 4月24日 8:30 (8)《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李志玲 4月24日10:30 (11)《创业板发行审核及关注的问题》毕晓颖 4月24日 13:30 (12)《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15:20 (17)《IPO审核的相关问题》杨文辉 13:00(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弱化行政审批和监管机构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透明度、效率(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间或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重要信息的位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分: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核查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发行人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撰写招股说明书(正在探讨)(四)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最近审核反馈要求补充)●公司治理的评估(五)风险因素——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依据,正在着手修改披露准则●结合实际,具体描述:不要写成八股文●充分、准确:不要避重就轻,要提示到位,比说季节性波动明显,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尽量定量分析●重要性原则排序●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六)诉讼与仲裁——发行人如实报告,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披露要求如下,但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若报告期外的诉讼结果对现在依然有影响●发行人: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七)商标与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包括自有的和被许可使用的,到知识产权局核查●重要性原则(核心的要披露,而防御性的、基本不用的可以不披露)●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到知识产权局核查●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要把风险揭示到位(八)数据引用●充分、客观:唯一、第一、最大等词语要少用●权威、公开●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即可。
最新保代培训第二期记录资料
保代培训记录发行部刘主任:一、发行监管工作1、去年下半年以来,强化信息披露、淡化盈利能力的判断(1)审核实践中,将审核重点从关注发行人持续盈利和募投项目可行性,向信息真实完整和齐备性上倾斜。
(2)加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强调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披露的完备性,将价值判断更多地交给投资人2、特别加强对于公司治理的关注。
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完备性和落实情况提出了核查要求二、下一步改革方向1、继续全面深化信息披露。
今年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继续淡化实质性,加大信息披露要求;2、加大财务信息审核,报告披露真实性;针对性措施、核查要求;3、对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披露和审核4、继续强化发行人分红回报信息披露的内容5、公司债试点办法已经启动了修改,再融资办法修改已开始6、创新发行模式,推出非公开发债。
《IPO审核的相关问题》杨文辉 13:00 (2)《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IPO财务信息质量》常军胜 15:20 (5)《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罗卫 4月24日 8:30 (9)《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李志玲 4月24日10:30 (11)《创业板发行审核及关注的问题》毕晓颖 4月24日 13:30 (13)《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15:20 (17)《IPO审核的相关问题》杨文辉 13:00(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弱化行政审批和监管机构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透明度、效率(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间或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重要信息的位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分: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核查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发行人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撰写招股说明书(正在探讨)(四)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最近审核反馈要求补充)●公司治理的评估(五)风险因素——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依据,正在着手修改披露准则●结合实际,具体描述:不要写成八股文●充分、准确:不要避重就轻,要提示到位,比说季节性波动明显,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尽量定量分析●重要性原则排序●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六)诉讼与仲裁——发行人如实报告,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披露要求如下,但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若报告期外的诉讼结果对现在依然有影响●发行人: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七)商标与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包括自有的和被许可使用的,到知识产权局核查●重要性原则(核心的要披露,而防御性的、基本不用的可以不披露)●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到知识产权局核查●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要把风险揭示到位(八)数据引用●充分、客观:唯一、第一、最大等词语要少用●权威、公开●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即可。
2007-2011年保代培训讲解
2007-2011历年保代培训讲义1、2007年保荐代表人培训总结 (3)2、 2008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材料 (21)3、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培训记录 (40)4、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五期培训内容 (61)5、 2010年第一、二、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主要内容 (86)6、2010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听课笔记 (104)7、 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讲义(2010/10) (131)8、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最新审核政策关注 (190)9、2011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 (196)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221)1、2007年保荐代表人培训总结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王林新老划断后,IPO审核通过率为78%,再融资为91%,总体通过率为85%。
IPO 被否的主要原因包括:1)独立性问题;2)持续盈利问题;3)高管发生重大变化;4)会计政策不谨慎;5)业绩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等。
截至目前在审IPO共计70家左右,2007年IPO过会率75%,平均审核期4个月,香港平均审核周期为180天。
二、IPO非财务审核中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讲解1.管理办法的监管理念1)严格对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第二节)2)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第33条)3)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第37条)2.主体资格问题1)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12条)-办法中未对重大变化规定量化指标,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完全根据量的变化,还要看个人对公司的重要程度,这需要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
2)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要求,国资委不作为实际控制人来披露,而且国资委对发行人股权的划转所引起大股东变化将被认为是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如确实属于国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统一调整,可申请豁免。
保代培训总结
保代培训总结保代培训总结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1、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2、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3、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督,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4、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5、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6、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深交易所出台了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炒新措施——关于补充预披露1、由来: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发生重大事项或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变更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2、处理要点:(1)时点——预披露后至发审委前(2)更新内容——财务资料,对发行条件或投资价值分析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3)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比较说明——关于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1、启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综合处报送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申请中止审查的原因已落实的相关说明文件2、处理要点:(1)未开反馈会的,视同新受理,从恢复审查通知日开始排队(2)已开反馈会但未预披露的,有重大事项重新开反馈会,未发生重大事项可不开,视同恢复审查通知日之前已召开反馈会的其他企业中受理时间最晚的一家(3)已预披露的,重新安排预披露,其中已召开初审会的,还需重新召开初审会——关于突击申报避免赶进度,对截止期前几日(好像是前一周)申报的企业,目前已不受理申报二、主板IPO1、主板IPO非财务审核少数(如1%以下)股权有纠纷,并不影响审核过会,充分披露即可,近三年控股股东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整体上市1、同业竞争并不是绝对不行,对于某些大的集团,有少量因政策限制导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内容【2011年6月23-24日】一、领导开场致辞——发行部主任陆文山1、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等政府文件明文“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资本市场要助力融资结构优化。
2、2011年,资本市场环境悄然变化,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20年来由量变引起的质变,资本市场越来越市场化,需要投资银行积极领悟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转变。
3、投行如何应对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变化?(1)要有“大投行”概念,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多样化解决方案,积极整合融资、资产管理等多种业务,要有团队意识、做到信息共享。
(2)加强品牌意识(3)加强承销意识、提高承销能力(4)提升承销风险担当、风险处臵、危机公关等能力4、资本市场未来的市场化趋势对投行承销能力是一个挑战及历练。
IPO非财务审核——杨文辉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1)发改委2011年最新的法规指引;(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4、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5、独立性:从严要求。
申报前解决无障碍,但要做到实质性独立(鼓励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申报);“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不鼓励资产放到外面(比如: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全部挂在发行人名下。
6、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7、要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及可上市性,上市必要性要充分论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
1、2010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1)杨文辉,IPO审核有关问题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比照创业板规则要求。
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正在刑罚执行期,肯定不行。
罚款以上的违法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除非做出罚款处理的机关出文说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另有标准。
(2)毕晓颖,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参照上述核查范围。
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在出具的文件中,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2、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1) 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XXXX年第二期保代培训笔记共25页word资料
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目录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现在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含准保荐代表人。
一、2010年保荐工作五个特点(1)保荐责任更加强化,要求保荐机构切实负起把关责任;(2)保荐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3)以保代/准保为中心的保荐队伍逐步建立,全行业保代/准保占总人数40%;(4)保荐机构自律水平逐步提高,保荐业务集中性显现,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75%承销额;(5)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保荐水平不断提高二、发行保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九方面)(1)机制调查工作不到位;(2)保荐机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3)发行申请和信息披露上对问题叙述不到位,“挤牙膏”式披露,或前后矛盾;(4)对发行条件的把关不严;(5)优中选优的机制未能有效执行;(6)未能在申报材料后持续追踪信息披露;(7)辅导工作不扎实;(8)保代执业能力不足,态度有待端正;(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引导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1)完善保代注册制,切实执行公示制度和公众监督;(2)即将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4)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处罚力度四、几点要求,保荐代表人要从四个方面完善工作(1)恪守独立履行责任原则;(2)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保荐机构对全部申报材料具有责任;(3)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4)提高责任意识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目前在审企业将近200家,审核周期较长,多数在审企业难以3-6个月完成招股说明书验证稿。
每一处核查,验证每一句话保荐人与律师和会计师责任边界划分,全面复核会计师、律师文件是保荐人的责任,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对于一些拿不准的问题,最好口头或书面同监管机构先行沟通,避免浪费宝贵的审核资源,要求及时沟通,主动报告,对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要主动撤回董事、高管的变化什么是重大变化?没有量化标准,要看变动的原因、具体岗位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从1人公司发展来,董事、高管均有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为重大变化董事、高管的诚信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履行忠实、诚信义务,一定不能从事竞争性业务董事、高管不得与发行人共同兴办企业民营企业,明确创业人在履行职责时是什么身份,代表股东、高管、董事。
2011年 保代培训(第二期)(上海)
2011年保代培训笔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1年6月22日8:30am 陆文山主要从宏观上讲了一下目前的证券市场形势。
2011年6月22日9:15am 杨文辉一、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特别提出:1、2011年新出台了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要以此版本为主来判断是限制类、鼓励类或是淘汰类项目;2、募投项目不能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发改委很难获得批准;3、关于发行人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判断:只要不属于淘汰类,就没有太大障碍,哪怕是现有业务有一定比例的限制类项目或少量淘汰类项目,只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清楚即可。
二、基本发行条件(一)主体资格1、要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财产转移手续要办理完毕)2、股权要求:清晰、相对稳定、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比如说从业人员不能持股、关注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等),一些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国企的高管不能持有下属企业的股份等),没有代持,不存在特殊的利益安排(二)独立性(总体要求很严)1、时间要求:部分要求申报前解决、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发行人没有重大影响;但部分要求在报告期内保持独立性(比如有重大影响的资产的独立性)特别提出:关于使用权方面,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以外,房产、商标、专利等所有权要求投入到发行人主体内。
(三)规范运行1、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董监高的个人确认、向公司进行了解、查询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2、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四)财务与会计(五)募集资金运用1、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定募投项目2、审核过程中调整项目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证监会重新到发改委征求意见三、发行程序四、几个具体问题(一)整体上市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目前情况下,若达不到整体上市要求,只拿部分资产业务改制申请上市,很难通过)2、对同业竞争的行业划分不能过细,竞争的、类似的、同业的品牌、渠道、客户、供应商等都应纳入上市主体;3、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4、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2011年6月23日】一、领导开场致辞——发行部主任陆文山1、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等政府文件明文“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资本市场要助力融资结构优化。
2、2011年,资本市场环境悄然变化,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20年来由量变引起的质变,资本市场越来越市场化,需要投资银行积极领悟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转变。
3、投行如何应对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变化?(1)要有“大投行”概念,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多样化解决方案,积极整合融资、资产管理等多种业务,要有团队意识、做到信息共享。
(2)加强品牌意识(3)加强承销意识、提高承销能力(4)提升承销风险担当、风险处置、危机公关等能力4、资本市场未来的市场化趋势对投行承销能力是一个挑战及历练。
二、IPO非财务审核——杨文辉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1)发改委2011年最新的法规指引;(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4、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5、独立性:从严要求。
申报前解决无障碍,但要做到实质性独立(鼓励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申报);“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不鼓励资产放到外面(比如: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全部挂在发行人名下。
6、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7、要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及可上市性,上市必要性要充分论证。
8、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1)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2)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从事的相关业务必须纳入上市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9、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续?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10、董监高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个案分析。
若董监高人员大部分变化了,尚界定为董监高无重大变化,那么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公司治理是否依赖少数人?是否真正有效?要关注。
11、要关注董监高竞业禁止问题,董监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董监高不能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企业。
12、重大违法行为,界定原则: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能有犯罪行为;(2)犯罪行为报告期外、处罚报告期内,是否构成“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无定论,但肯定从严,目前基本上不可行!13、环保问题:不能仅仅以政府文件为依据,保荐机构要做独立的核查,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环保机构协助。
14、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现业已规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15、实际控制人认定:若股权较分散,不一定要认定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可以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另外,要实事求是,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16、股权转让过程中,主管部门确权,要关注是否有权限?17、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都要详细核查。
18、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处臵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上问题均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19、诉讼与仲裁,均要求如实披露。
20、招股书需要去广告化21、判断该行业企业是否适合上市的标准(1)监管体系是否成熟(2)行业有没有技术标准(3)募集资金有合理的用途(4)社会公众能否接受(5)行业运行是否规范(如医药代表就不适合)三、强化持续督导责任,发挥保荐机构作用——上交所公司管理部史多丽1、公司管理部主要负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上交所有1个公司管理部,深交所3个板,3个公司管理部。
2、持续督导范围:(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4)上市公司恢复上市;(5)股权分臵改革承诺履行(截至2011年6月尚有不到10家未完成)。
3、定向增发,发行部征求上市部意见,上市部征求交易所意见。
4、有问题鼓励大家及时与交易所保持沟通,创新操作事前交流。
四、IPO财务审核——常军胜1、2010年240家IPO,60家上市当年净利润下滑10%,下滑30%的30家,下滑50%的1家,70家左右业绩持平。
在2010年总体经济形势较好的情况下,上市企业财务状况总体仍出现了一定的问题,2011年总体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审核过程中对业绩的关注肯定比2010年度要更严格,重点关注业绩及增长的真实性、合理性、可持续性,严格防范虚增业绩及利润调节等行为,比如:(1)放宽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大幅增长;(2)费用的不合理压缩等。
2、审核中对规范运行、财务真实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11年下半年会出台相关指引,引入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从12年开始,申报项目要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3、希望证监会审核理念与投行设计上市方案的理念一致,提高上市核准通过率,引导投行选项目,总体上降低社会成本。
4、报告期内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务必慎重!可以调,但调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要比调之前、比同行业更为谨慎。
折旧、坏账计提等重要会计政策、估计要进行同行业横向比较。
5、鼓励连锁业态、品牌管理的企业上市,发展很快,但要关注快速扩张风险。
需要核查每一家加盟商,关注其是否能持续经营?6、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主要是两点考虑:(1)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2)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
法律上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
7、关于业务合并(1)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3号意见”的行为,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
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2)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这样计量基础改变了),记账时以评估增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保证业绩计算的连续性。
(3)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不接受“捆绑”上市。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
五、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证监会发行部李明六、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解析——李洪涛1、股权融资申请、债券融资申请可以同时进行;2、《证券法》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相关口径计算:(1)净资产额为合并报表净资产额,包括少数股东权益;(2)计算累计债券是否超过40%原则上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属于银监会及《银行法》的监管范畴),但审核中实质重于形式,比如,有的企业到银监会发了40%的中期票据,又要到证监会发行40%公司债券,则很难通过审核。
若中期票据的期限低于1年,快到清偿期了,则计算累计债券时不予考虑;(3)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中期末净资产可以是未经审计的数据。
【2011年6月24日】七、创业板非财务审核——毕晓颖1、设立及出资问题(1)案例(整体变更时无验资报告,但完成了工商注册): A、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出资是否缴足? B、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不够,在无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工商注册,违规,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
因上述问题该项目被否决。
必须重新设立后运行36个月。
(2)控股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在合法缴纳期间也需要补足。
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须如实信息披露,执行以下规定: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占比20%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3)抽逃出资的,数额较小,在报告期前解决的不构成发行障碍。
数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才解决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
需要规范后运行36个月才不构成发行障碍。
(4)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关注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相关的法律风险、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
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审核中重发明专利、轻外观及实用新型),关键在于源于核心技术的经济效益的金额及比例。
2、独立性问题(1)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上述案例被否决。
关联交易参考30%标准,但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业务链的核心环节的相关交易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否依赖关联方或第三方?业务链是否完整?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被否决。
或者一个重要业务环节依赖关联方均构成发行障碍。
(2)同业竞争实质性判断仍然构成同业竞争,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仍然构成发行障碍。
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只是锦上添花。
与第二大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构成同业竞争。
(3)关联方非关联化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转让之前的财务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