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并购重组与内幕交易防控-深圳证券交易所颜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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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
并购重组与内幕交易防控
深圳证券交易所颜志元
时间:2013年6月19日14:00-15:30 地点:北京
一、内幕交易防控的意义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章设定了义务
●防范内幕交易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客户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和我们自己的饭碗。因内幕交易立案导致并购重组审核暂停/直接终止的案例:高淳陶瓷(暂停审核近3年)、天山纺织(暂停审核近2年),其他的如被迫更换保代、保荐机构,甚至二次上会等情形。
●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新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沪、深交易所)
●核心条款解读:
(1)重组任何方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核。
(2)占比20%以上的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审核;且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3)三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组。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态度: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二、政策法规解读
(一)《关于依法打击与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由证监会等五部委制定,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二)《关于办理内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29日出台,6月1日实施,总共11条,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1、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
●《证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期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2、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
《解释》定义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解释》第五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关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规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需要综合各类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5、关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
《解释》第四条予以了明确规定。
6、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成交额5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30万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以上、三次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情节严重“相关金额分别乘以5。
7、关于“定罪处罚数额”的认定
两次以上累计计算、从重计算、违法所得计算。
三、典型案例参考
1、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
3、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4、李启红内幕交易案
四、内幕交易监管与防控
(一)深交所的监控目标和原则
目标: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原则: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
(二)监控手段
1、系统预警:触及内幕交易报警指标系统及时报警
2、实时监控:
●关注信息: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市场动态
●事后报警事项监控:内幕交易知情人敏感期交易、重大信息披露前集中买入或卖出、股价提前上涨或下跌
●一旦上述异常情形出现,监控人员将立即启动调查分析程序
3、专项核查
●并购重组事项
●定期核查:每周、每月
●信息披露前股价异动核查
●新闻媒体报道,投资者投诉、举报
●其他监管部门或机构要求协查
●一旦发现异常理解启动调查分析程序,异常线索明显的将直接上报证监会处理。
4、联动监管
●所内联动监管:市场检查、公司监管、会员监管、基金监管
●系统内监管联动:交易所形成报告上报证监会进行后续稽查;立案调查的,证监会迅速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属于非正式调查或案前调查的,由证监局负责处理。
(三)内幕交易的防控建议
●并购重组的动机要端正
●认识要到位,消除侥幸心理
●把握好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
●管理好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严控知情人范围,签署保密协议,采取必要的提醒措施
●积极配合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及时核查、准确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