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 6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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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Charge)
施救费用
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 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 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 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 出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
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 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报酬费 用。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上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角 度看,它是一种补偿性契约行为,即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对价 (保险费),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将 来可能遭受的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负 赔偿责任。
二、保险的种类
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海运险结构
平安险 基本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一、基本险别
(一)平安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全部损失 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二)水渍险: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2. 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 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或者再 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 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 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 按全部损失赔偿,这时须向保险人发 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 何为委付?
(五)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起讫)
1、仓至仓(W/W)条款的含义 指保险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 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该项货物被运 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不 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 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 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 成的风险,但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 1 、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 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 雨淋、受热受潮等。 2 、特殊外来风险: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2.补偿原则 (indemnity) 3.最大诚信原则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4. 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Insurer) 2.投保人(Applicant) 3.被保险人(Insured) 4.保险标的(Subject Insured) 5.保险金额(Sum Insured,Amount Insured) 6.保险费(Premium) 7.保险责任 8.除外责任(Exclusion) 9.保险期限
二、损失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一)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
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 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 主要有四种情况:完全灭失;失去原有用途, 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货物丧失无法挽回;船舶 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被保险人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 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 如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只能按部分损 失给予赔偿。被保险人拥有残余物所有权。
•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方为有效.保险人一 经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
1.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 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 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具备条件: • 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 安全的危险存在。 •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所谓 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 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 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所 谓非常性质: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 然会遇到或支出的。 • 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还必须是有 效的。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保障范围 风险
费用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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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一、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 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 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 害。
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方 和运费方。 共同海损损失总额应该由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 的比例分摊
由于共同海损行为而受益的价值
2.单独全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 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 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属于特殊利益方,不属于所有其他的 货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的区别: • 损失的构成不同 •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三)一切险: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 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 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基本险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 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 已存在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 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除外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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