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宣贯20140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正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使用范围,描述的“生产”是按照《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本条明确的适用单位与第一条描述范围存在区别,第一条强调的是工作环节,本条强调的是执行单位,虽然强化管理的工作环节不包括设计制造,但制造相关资料的提供、安装后的调试等,都要由设计制造单位执行,故设计制造单位也要执行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本条对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政府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和企业自检的工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检规则主要是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
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 S 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37)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1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欢迎阅读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应当在检验;2.B )进行3.4.或者个工作日5.果、“不 (一)“2.9制动装置C ”修改为“2.9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4.2.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6.7.4.88.厢装载删除9.倍额定(三)1.2.92.“(1)“(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3.4.8修改为:“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4.8.3(2)修改为:“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5.8.4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三、附件B修改1.检验结论页(即第31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13(即2.9制动装置)的“检验类别”修改为“B”,并增加一栏检验项目:“(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见表1所示:3.1、、8.2~3.在序号6栏目之后,增加序号7一栏“2.9(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检验类别为“B”,如表3所示:4.序号8(原序号7)中的“★(1)手动紧急装置”改为“★(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5.3、”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含1号2号修改单)
2009 年 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 年 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10 年 3 月~6 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
2012年3月23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
再版说明
2017 年 6 月 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 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 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4 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 第 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 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 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国家ht质tp量:/监/w督ww检.a验qs检iq疫.g总ov局.cn/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 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 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宣贯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宣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质检特函[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宣贯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14号公告正式批准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称“新《电梯检规》”),并将于2010年4月1日实施。
为做好新《电梯检规》的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计划1月底至2月初在长三角地区进行宣贯活动。
现将宣贯事宜通知如下:1.请各省组织本省分管电梯的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机构业务骨干参加宣贯,每个省参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至少一名监察人员和一名检验人员)。
请各省在1月22日前统计参加人员,并传真至中国特检院培训室。
联系人:张连生;联系电话:010-59068912;传真:010-59068917,59068918,59068919。
2.本次宣贯的重点是各省宣贯的师资,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总局宣贯后组织举办本省宣贯活动。
各省宣贯主讲人员应当从参加过本次宣贯学习的人员或新《电梯检规》起草组成员中选用。
3.总局将统一印制宣贯讲义,并将在此次宣贯后制作包括各类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实况的宣贯光盘,各省组织本省宣贯时如有需要,请和我局夏勇或何毅联系。
联系电话:010-82262246。
宣贯活动具体事宜将由中国特检院后续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宣贯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当然,电梯制造单位也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 单位进行安装。电梯制造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合同、 协议等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装,但制造单 位应当对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因 为许多技术要求按照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进行, 所以应该在制造单位的指导下完成。同时提供的 安装自检报告,要么由制造单位出具,要么由制 造单位进行确认(即在委托单位的自检报告上, 加盖制造单位的图章),这样保证了电梯制造单 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注意点:安装过程的自检报告,必须由整 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制造单位确认。贯彻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电 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 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 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 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 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 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
• 4.增加了无机房的内容(GB7588中没有相 关内容,但EN81-20,50中已经增加) • 5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
• 目前,针对电梯6个检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 相关问题,国家局发布了检规修改单,要 求在3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 • 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原文 •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 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 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 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 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 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2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宣贯-规则正文
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3 检验实施—前提、内容、周期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 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 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 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 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 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 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 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1总则—宗旨、目的和依据
1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 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 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 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新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适用的单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实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实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④当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应当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实验;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所列项目每年进行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列出而附件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2号修改单
附件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附件A修改1.将1.1(2)修改为:“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2.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3.将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4.将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5.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6.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7.增加:“2.8 主要部件铭牌B“(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8.将“2.10 断错相保护C”修改为“2.11 断错相保护B”9.将“2.14 紧急停止装置B”调整为“2.15 紧急停止装置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对照表和企业自检报告修改指南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 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 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 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 位立即停止使用。 全监察措施。
A 的规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三)项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 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 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 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 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 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
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
2.9 项目及类
别
2.9 制动装置 C
2.9 制动装置 B
新增 2.9(3)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 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 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 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 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 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 上没有油污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 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 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
1.2(4)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 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 验收手续齐全;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TSG T7002-2011、TSG T7003-2011、TSG T7004-2012、TSG T7005-2012、TSG T7006-2012)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安装监督检验(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提交了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2016)要求的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证书(以下简称新整机证书)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以及已经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电梯,如检验时未提交新整机证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二、关于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一)在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经办理施工告知并在2017年10月1日(含)后进行检验的电梯,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声明是否需要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施工合同声明,选择相应版本的检规进行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含1号2号修改单)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
对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 作质量负责。
局 / 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 总 cn (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疫 v.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检 go (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
验 q. 电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督检 si 进行检验。但如果对杂物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监 aq 进行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 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 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 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量 w. 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质 ww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家 ://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
国 tp 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ht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TSGT:第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 S G T:第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再版说明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前言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扶梯宣贯讲义_定稿
注 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 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检验方法】 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它项目检验 时还应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解读及提示】 第 1.3 项为 A 类项目,02 版检规相应项为重要项目。 对本项要求的理解参见第 1.2 项。第(2)项中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 的清单”,系指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列出、使用单位在其上签字确认的, 拟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部件的清单。第(3)项“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 置或者主要部件”的范围,见第 1.1(4)项。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对电梯的施工类别 (改造、重大维修)进行了划分。 02 版检规未提出第(1)、(2)、(4)、(6)项要求; 1.4 使用、维保资料 B 【检验内容与要求】 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 项和 1.3 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 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 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
1.3 改造、大修资料 A 【检验内容与要求】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 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 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 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 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6)改造后的整机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 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施工 许可证编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最新《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号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九日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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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 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 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 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 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 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一)TSG T7001 •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
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 (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 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 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 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 验。”
• 原文: •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
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 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 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 行检验;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 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 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 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 时; ”
• 注意点1: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2个独立的电气装 置来实现。如何判定“独立”,则可以对照电气 原理图,进行分析判断。一般现在的VVVF的电梯, 目前有单独的制动接触器和控制电梯运行的接触 器,两副独立的接触器。如果是变极调速的电梯, 我们在检验过程中要特别引起重视。另外还有一 种情况,也要引起我们的注意,虽然满足了这条 的要求,但对安全是有影响的。如图1、2所示.经 过修改后,图3是符合要求的。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原文 •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
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 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 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 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 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 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 《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 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 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 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 “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 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
执行过程中的主要变化: 1.规则名称的变化:从“规程”到“规则” ——规程:监察规程(令的形式) ——规则:TSG 安全技术规范
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
• 2.选择项目的变化 • 总体上分A、B、C三类,涉及检修人员安
全的项目,不再列入重要项目;查验电梯 配置的项目不列入重要项目,因为型式试 验时予以确认了;限速器校验不再列入, 而是有相关单位进行;
电梯检规修改单 内容介绍
2014.2
主要内容
• 目前电梯检规情况 • 电梯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 • 电梯检验注意事项
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
• 分类 • 目前电梯检规分6个。 • 分别是TSG T7001,7002,7003,7004,
7005,7006。
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
7001是2009年12月发布,2010年4月1日正 式开始施行。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原文 •通知书》提出 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 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 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7001附件 •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解读:02检规为重要项目,09检规为C项, 现在重新修订为B项。
• 第(1)项的内容(分2组装设),实际上 是新老标准的差异引起的;
• 5.改造、重大修理检验项目的改变,提升了 可操作性。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
• 目前,针对电梯6个检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 相关问题,国家局发布了检规修改单,要 求在3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
• 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监督检验:80项,和原来一致。 • 定期检验:54+2,增加2项目。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原文 •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
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 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 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 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 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 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目前监督检验按照GB 7588-2003来执行; 注意点:制动器的电磁线圈的铁芯被视为 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机械部件。比较 简单的理解,就是单线圈-双铁芯-双弹簧, 双线圈-双铁芯-双弹簧。可以图示。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第(2)项的内容,完全按照标准的内容,不管是 新标准还是老标准,均有那个要求。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原文 •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
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 力时;
二、检规修改单的内容与要求TSG T7001
•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 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 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 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 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 使用标志。 ”
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
• 3.检验方式的变化 • C类项目的检验方式,目前C类项目的检验
方法,审查自检结果,如果对其有质疑, 则按规定的检验方法现场检验。 ➢审查自检结果=审查资料+现场观察判断
一、目前电梯检规情况
• 4.增加了无机房的内容(GB7588中没有相 关内容,但EN81-20,50中已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