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2004年10⽉1⽇,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的《军⼈抚恤优待条例》提⾼了⼀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1⽇,国家机关⼯资制度进⾏了改⾰。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次性抚恤⾦标准⾃2004年10⽉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照以下标准执⾏:烈⼠为本⼈⽣前8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2006年7⽉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基本⼯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和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员为本⼈基本离退休费,即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员为本⼈基本退职⽣活费,即本⼈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活费和本⼈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作⼈员、驻外⾮外交⼈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员中的机关⼯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国内(内地)基本⼯资为基数计发。
办理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审批程序
办事机构
办理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审批程序
办公地址
天府路1号2号楼4013室92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受理期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所需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1)、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2)、牺牲、病故证明;(3)、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单。
办事依据
1、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5]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2、丧葬费: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9]5号)。
无收费
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
办事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由单位凭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到区财政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2、除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单位到市民政局优抚处领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通知书》或《人民警察病故通知书》填好加盖政府印章后,交给死者遗属。
表格下载
备 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单位到区财政局领取后转发给遗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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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发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操作规范篇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如何办理。
现作如下通知: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死亡的抚恤标准发给(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标准的计发,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篇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201X年12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1.26•【文号】•【施行日期】199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优抚安置正文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6日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来源(一)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职工的捐款;(二)中央财政拨款;(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五)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以利息或定向捐款为全国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
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基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政治部。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职责为:(一)制订、修改基金管理规定;(二)筹集基金;(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四)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工资抚恤处。
办公室的职责为:(一)对外宣传工作;(二)管理基金;(三)审批、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四)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五)不定期在公安部政治部内部刊物上刊登基金工作情况。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财务工作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兼管;(二)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三)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律办事,积极实现稳妥的增值,其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债券或存入国家各商业银行生利取息,购买或存放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四)保持本金不动,以其利息支付补助款项;(五)不定期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捐款情况和补助对象一览表;(六)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并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审计结果。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湖南省民政厅:受到你厅•关于刘贤英同志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民字…2007‟59号)后,我部回复了•关于如何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办函…2007‟247号)。
今又收到你厅•关于在评残工作中如何界定“意外事件”的请示‣(湘民字…2008‟43号),现就目前公务员评残工作中如何界定“执行任务”和“意外事件”的问题,再次函复如下: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评定残疾等级,是民政部门的传统工作。
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发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其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革命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者,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评定残疾等级”。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民政部对该条例的解释权。
民政部根据这项工作的延续性,于1989年8月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定残级等级参照•条例‣及民政部解释•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4年8月•条例‣修订实施后,依据国务院“三定”规定确立的民政部职责,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再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条例‣及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
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三)病故。
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二)在(一)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四)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五)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六)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民发[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交通运输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现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4月30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赔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赔偿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
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
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
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
“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
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
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
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工作,我部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安干警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二)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
凡调离公安干警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公安干警以及在扑救火灾的行动中(返回途中除外)致残的武警消防警察,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凡实行警衔制度的公安干警,负伤评残后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属于上述范围而原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的,可给予换发《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四、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务员抚恤金办理流程
公务员抚恤金办理流程
公务员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务员及其家
属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办理公务员抚恤金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
进行,下面将详细介绍办理流程。
首先,办理公务员抚恤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因公殉
职的公务员,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因公殉职证明;对于因公负
伤致残的公务员,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因公负伤致残证明。
此外,
还需要提供公务员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以及家属的
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其次,办理公务员抚恤金需要向单位提交申请。
公务员本人或
其家属需要将上述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给所在单位
的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
在提交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注明具体的申请事由和要求。
接着,单位将收到的申请材料报送至上级单位审批。
上级单位
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
单位将通知公务员本人或其家属前往指定银行办理领取手续。
最后,公务员本人或其家属前往指定银行领取抚恤金。
在领取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原件,以及相关的银行卡等领取手续。
银行将在办理手续后将抚恤金直接汇入到公务员本人或其家属的银行账户中。
总之,办理公务员抚恤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单位提交申请,经上级单位审批后前往指定银行领取。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顺利办理公务员抚恤金,如有疑问,可咨询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
2014年4月30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交通运输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现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4月30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因公牺牲认定指南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办事指南来源:钦州浦北民政时间: 2012-04-26 16:13项目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设定依据:(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申请材料为:(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警衔证原件)(一式两份);(二)死亡原始记载。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
国家公务员工伤赔偿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
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
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
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
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
“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
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
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
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因公牺牲证明书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办事指南来源:钦州浦北民政时间:2012-04-26 16:13 项目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设定依据:(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申请材料为:(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警衔证原件)(一式两份);(二)死亡原始记载。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1989]优字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如何办理。
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死亡的抚恤标准发给(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标准的计发,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发文单位: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9-08-04
执行日期:1989-08-04。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函[2004]334号
【失效依据】民政部公告第373号――民政部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4.12.24
【实施日期】2004.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发布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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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民优发[1996]15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民优发〔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
人民警察长期战斗在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用鲜血和生命履行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警察的批烈、评残和抚恤工作,保障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激励人民警察的献身精神、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优抚法规,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认真办理对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伤亡抚恤管理体制,明确业务分管部门,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申报批烈评残程序,抓好落实工作;认真组织专、兼职干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政策水平。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权限,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
四、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民警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雄事迹和献身精神,以感染教育群众,弘扬社会正气,为社会的稳定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各级国家安全、司法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也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民政部
公安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结束——。
公职人员领取抚恤金流程
公职人员领取抚恤金流程一、啥是抚恤金呢?抚恤金啊,就是国家对公职人员去世后,给予他们家属的一种慰藉和经济上的补偿。
这可是国家对公职人员和他们家人的一份关怀呢。
对于家属来说,这虽然不能弥补失去亲人的痛苦,但在生活上也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二、开始说领取流程啦。
1. 知道消息要先报丧。
家属得尽快把公职人员去世的消息告知其所在的单位。
这个告知可不能拖拖拉拉的哦。
比如说,要是公职人员在医院去世了,家属处理完一些紧急的事情,就赶紧给单位打电话或者直接去单位说一声。
这就像是给单位一个信号,咱们这边有这个悲痛的事情发生了,后续的事情得开始着手办啦。
2. 准备材料很重要。
- 死亡证明这是必须的。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都可以。
这个死亡证明就像一把钥匙,没有它,很多程序都走不下去呢。
家属可得把这个证明保管好,千万别弄丢了。
- 公职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像身份证啦、工作证啦这些能证明他身份的东西。
这些东西能让单位准确无误地知道是哪位公职人员去世了,避免出现差错。
- 家属关系证明。
这个证明是为了表明谁有资格领取抚恤金呢。
户口本是个很好的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没有体现完整的家属关系,可能还需要去社区或者派出所开一些补充证明。
比如说,有的家庭子女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这种情况就需要额外的证明啦。
3. 提交申请给单位。
把上面那些材料都准备好之后,家属就可以向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提交抚恤金领取申请啦。
这个申请可以写得简单明了一些,把家属的基本情况,和去世公职人员的关系,还有自己的联系方式都写清楚。
提交申请的时候,态度要诚恳一些,毕竟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是在帮忙处理这个事情嘛。
4. 单位审核阶段。
单位收到申请之后,就会开始审核啦。
这个审核呢,就是要看看材料齐不齐全,情况符不符合规定。
审核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家属也不要太着急。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位发现有什么问题,比如说材料不完整,他们会联系家属补充材料的。
家属接到这种电话或者通知的时候,可不要不耐烦,大家都是为了能顺利把抚恤金领到手嘛。
公务员过世后抚恤金办理流程
公务员过世后抚恤金办理流程一、了解抚恤金相关信息。
家人或者朋友在面对公务员过世这一悲痛的事情时,还得操办抚恤金的事儿,真的很不容易呢。
抚恤金是对逝者的一种慰藉,对家属的一种照顾。
咱们得先知道啥是抚恤金,简单说呢,这就是国家给公务员家属的一笔钱,算是一种补偿和照顾。
这时候可以去逝者所在的单位打听一下,找个熟悉情况的同事或者领导问问,比如人事部门的人就比较清楚。
他们会大概给你说说需要啥条件、走啥流程之类的。
可别觉得不好意思问,这是咱应得的权益呀。
二、准备所需材料。
接下来可就是重头戏啦,准备材料。
这材料就像闯关的钥匙一样,少一个都不行呢。
1. 死亡证明。
这是最基本的啦。
一般医院会出具,如果是在家中去世的话,也可以找社区或者村委会开个证明,说明一下去世的情况。
这个证明一定要写清楚逝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等信息,可不能马虎哦。
2. 逝者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肯定得要啦。
要是身份证找不到了,户口本也可以代替,上面有逝者的身份信息,能证明身份就行。
3. 家属关系证明。
这个证明能说明你和逝者的关系,为啥你能领这笔抚恤金。
像户口本,如果家属和逝者在一个户口本上,那就很方便啦,直接拿着就行。
要是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呢,可以去派出所开个证明,说明你们之间的亲属关系,比如是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或者母子关系啥的。
4. 逝者的工作证明材料。
这个可以从逝者的单位拿到,像工作证、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之类的。
这能证明逝者是公务员身份,在这个单位工作过。
三、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去逝者所在的单位提交申请啦。
这时候呢,要把材料整整齐齐地交给负责这块的人,可能是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
交材料的时候呀,最好能和工作人员好好说说情况,把自己的困难也讲讲。
比如说家里现在经济很紧张,就靠逝者的工资支撑着,现在逝者走了,家里真的很需要这笔抚恤金来渡过难关。
工作人员一般都会很理解的,他们也会尽快处理。
而且呢,要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方便工作人员有啥问题能及时联系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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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如何办理。
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死亡的抚恤标准发给(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标准的计发,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