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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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9•【文号】公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

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三)病故。

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二)在(一)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四)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五)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六)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市公安局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把从优待警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帮助部分在编在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解决家庭困难,激励广大民警献身公安事业,根据二十公和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从优待警工作的意见》、《从优待警十大举措》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民警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民警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组织机构市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委任主任,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其他局党委委员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具体承办基金的宣传、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会员资格全局在职民警职工、离退休民警职工均可成为会员,但必须按规定定期捐赠一定数额人民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除外),方可享受市局救助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一)启动基金:1、市政府201X年财政拨款5万元和本局拨出专款10万元;2、压滤机滤布厂家会员捐赠:局领导每人不少于500元;二层领导干部(科所队班子成员及科级非领导人员)每人不少于300元;一般人员(含离退休干部职工)每人不少于100元,多捐不限。

(二)后续基金:1、由市局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以及向社会募捐所得逐年注入;2、会员每隔二年捐赠一次,每次100元,捐赠时间为当年度十一月,逾期未捐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四条基金的救助对象会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基金救助。

(一)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经费有较大困难的;(二)会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损失较大的;(三)会员因公死亡(含积劳成疾、因病死亡的)或患重大疾病死亡的;(四)会员因公负伤致残的(含因公负伤,除尘滤布而不能评残的);(五)会员子女因家庭困难不能继续上学的;(六)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由救助资金开支的。

第五条基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标准(一)申报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员或其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向政工科领取并填写《在职民警、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或《离退休干部、职工救助基金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原始依据,由所在单位(或支部)签署意见,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上网公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山东省境内。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抚慰民警、凝聚警心、稳定队伍、促进工作,为从优待警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公安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基金的募捐、管理、增值、使用;(二) 资助因公牺牲、伤残和伤、病、亡生活特别困难民警及其家属;(三) 资助困难民警家庭子女就学;(四) 组织开展慰问英烈、牺牲民警家属等活动;(五) 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六) 支付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全省公安机关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三) 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 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 提出、讨论和通过基金会公募、投资及其它重大活动的意见方案,并形成决议;(五)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六) 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决定事项,遵守基金会宗旨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鲁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87号)各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2年10月18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轮流休养(以下简称轮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优抚对象轮养行为,提高轮养服务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轮养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轮养计划的制定、参加轮养人员的确定、轮养人员入院前的协议签订、轮养人员的接送等。

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后的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优抚对象轮养坚持个人自愿、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年龄较小、身体条件较好的从严控制;对已参加过轮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完成轮养之前,不再安排轮养。

第五条参加轮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生活能基本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等不适合参加轮养的疾患。

山东省优抚条例

山东省优抚条例

山东省优抚条例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

下文是山东省优抚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6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10.27•【文号】民优发[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工作,我部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安干警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二)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

凡调离公安干警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公安干警以及在扑救火灾的行动中(返回途中除外)致残的武警消防警察,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凡实行警衔制度的公安干警,负伤评残后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属于上述范围而原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的,可给予换发《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四、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中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非属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公伤亡和病故,由驻地县(市)民政局按规定发放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和办理评残手续,其伤亡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负责发放。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11-9 10:21:19来源: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不断扩大基金,规范基金运作,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公安民警家庭的优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一)筹集原则:依靠政府支持与多方筹措相结合;民警自愿捐赠与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二)筹集对象:财政部门;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官兵.(三)筹集项目: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筹集办法:1、民警每人每年自愿捐赠善款30元,由各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收交。

对于自愿另行捐助的,基金会予以支持和鼓励。

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报捐赠人员名册一份。

2、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3、大力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对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厅颁发荣誉证书;对合法收入来源捐赠者,可授予名誉职务。

具体如下: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理事;对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常务理事;对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授予名誉副理事长。

5、筹集基金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二、基金运作(一)运作原则: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最大增值。

(二)基金运作配置比例和增值途径:1、基金的50%左右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2、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9•【字号】鲁政发[1999]35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3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山东公安警察证》。

第三条《山东公安警察证》是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专用证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山东公安警察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发,加盖山东公安警察证专用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山东公安警察证》的颁发。

第五条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省公安厅和省政府法制局受省政府委托进行统一审核。

第六条《山东公安警察证》上应有持证人照片并载明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警衔及证件编号、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持有《山东公安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服从或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主动出示《山东公安警察证》。

对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出示;拒不出示的,无权执行公务。

第九条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公安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二)已经评授警衔;(三)经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依照有关规定免试的除外)。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消防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遗属,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社会保障待遇。

具体来说,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丧葬补助金。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消防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遗属,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具体标准根据遗属的身份和死亡原因而定,一般在一万元以上。

二、抚恤金。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消防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遗属,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一般由政府统一规定,根据遗属的身份和死亡原因而定,金额较为可观。

三、子女教育补助。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消防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遗属,政府会给予子女教育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遗属子女的学历和学习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学费、生活费等方面的资助。

四、住房补贴。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消防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遗属,政府会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遗属的住房情况和实际需求而定,一般包括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方面的资助。

五、医疗保障。

对于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消防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遗属,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医疗保障。

具体保障范围和标准根据遗属的实际需求和医疗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助等方面的资助。

总的来说,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因公殉职、因公疾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消防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遗属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社会保障待遇,使他们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这些公共安全和保障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爱,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民〔2009〕86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民〔2009〕86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
则(试行)》的通知(鲁民〔2009〕8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09(000)023
【总页数】5页(P43-46,3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中综合发[2016]11号 [J], ;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17]23号 [J], ;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J], ;
4.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
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无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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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省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应当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人民警察相关伤亡档案,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臵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正文:----------------------------------------------------------------------------------------------------------------------------------------------------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公安部)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公安部党委批准,建立“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

第二条基金的来源(一)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职工的捐款;(二)国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三)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四)其他形式的捐助。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本基金用于全国公安民警英烈的抚恤补助,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革命烈士家属发放抚恤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10000元。

今后,视基金的筹集情况,适当调整抚恤补助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一)作为本金存入银行;(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并定期公布基金收入、使用情况;(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本基金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隶属公安部政治部。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制定、修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二)定期听取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基金筹集,抚恤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的汇报;(三)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有关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政治部人事局工资福利处。

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为:(一)筹集、管理本基金;(二)审批、发放抚恤补助金;(三)定期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基金筹集,抚恤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1.26•【文号】•【施行日期】199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优抚安置正文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6日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来源(一)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职工的捐款;(二)中央财政拨款;(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五)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以利息或定向捐款为全国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

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基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政治部。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职责为:(一)制订、修改基金管理规定;(二)筹集基金;(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四)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工资抚恤处。

办公室的职责为:(一)对外宣传工作;(二)管理基金;(三)审批、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四)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五)不定期在公安部政治部内部刊物上刊登基金工作情况。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财务工作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兼管;(二)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三)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律办事,积极实现稳妥的增值,其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债券或存入国家各商业银行生利取息,购买或存放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四)保持本金不动,以其利息支付补助款项;(五)不定期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捐款情况和补助对象一览表;(六)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并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审计结果。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民发[2006]98号文件做好调整部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民发[2006]98号文件做好调整部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民发[2006]98号文件做好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民[2006]6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0.17【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民发[2006]98号文件做好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鲁民[2006]63号)各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6]98号)。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具体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标准后每人每年不低于1164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其中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6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上级财政将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比较多、财政比较困难的市给予适当补助。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鲁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和监督有关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4年1月14日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省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本省基金会是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二)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四)基金会的内部制度;(五)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基金会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开更多的信息。

第五条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山东抚恤金发放标准

山东抚恤金发放标准

山东抚恤金发放标准山东省抚恤金是为了帮助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山东省的具体情况,山东省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如下:一、因公殉职的家庭。

对于因公殉职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庭,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抚恤金的发放。

具体标准包括,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月发标准、抚恤金年发标准等,具体金额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二、因公负伤致残的个人。

对于因公负伤致残的个人,根据其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抚恤金的发放。

具体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月发标准、伤残抚恤金年发标准等,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伤残等级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三、因公疾病致残的个人。

对于因公疾病致残的个人,根据其疾病等级和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抚恤金的发放。

具体标准包括,一次性疾病补助金、疾病抚恤金月发标准、疾病抚恤金年发标准等,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疾病等级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四、其他补助和待遇。

除了上述抚恤金发放标准外,山东省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一定的其他补助和待遇,如医疗补助、生活补助等。

具体标准和金额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总之,山东省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帮助因公殉职、因公负伤致残、因公疾病致残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保障。

希望广大军人、武警、公安民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申请相关待遇,享受应有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5日公安部政治部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接受社会各界对伤亡民警捐赠财产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伤亡民警及其家属的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和《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接受、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用于民警伤亡抚恤的财产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接受捐赠时,必须与捐赠人就捐赠对象、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公安机关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对于捐赠数额较小的一次性或经常性捐赠,可以适当简化签订协议的手续,具体标准由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研究确定。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捐赠财产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已建立公安民警基金会等专门管理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将受赠财产交由专门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公安机关的受赠财产由负责公安民警优抚工作的部门代管。

负责公安民警优抚工作的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管部门、县(市)公安局政工部门,城市公安局的区(县)分局政工部门。

第六条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可委托具有经营权的单位进行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应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条捐赠财产用于对伤亡公安民警及其家属的抚恤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及与优抚工作有关的支出。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见。

对捐赠人指明捐赠给伤亡公安民警或其家属的财产,应及时、足额转交;对捐赠人指明捐赠给受赠公安机关的财产,由该公安机关根据伤亡公安民警或其家属的实际困难情况,统筹使用。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做好优抚福利工作,保障在院优抚对象和社会福利救济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现对优抚福利事业单位有关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一、个人待遇部分(一)省泰安荣军医院残疾军人休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为670元,福利费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为120元,服装费每人每月130元。

(二)省荣军总医院、省青州荣军医院休养人员伙食费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为650元,零用金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为130元,服装费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为130元。

(三)各市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病员伙食费由每人每月505元提高为605元,零用金由每人每月95元提高为115元,服装费由每人每月105元提高为125元。

(四)县以上光荣院烈属老人生活费由每人每月505元提高为605元,服装费由每人每月105元提高为125元。

(五)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收养人员伙食费由每人每月490元提高为590元,服装费由每人每月105元提高为125元,零用金由每人每月95元提高为115元。

(六)各市救助管理站被救助人员伙食费由每人每天12元提高为15元。

二、公用经费开支部分(一)省荣军总医院休养人员床位补贴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为680元,省泰安荣军医院休养人员床位补贴由每人每月645元提高为780元,省青州荣军医院休养人员床位补贴由每人每月545元提高为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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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9 10:21:19
来源: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不断扩大基金,规范基金运作,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公安民警家庭的优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依靠政府支持与多方筹措相结合;民警自愿捐赠与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

(二)筹集对象:财政部门;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官兵。

(三)筹集项目: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筹集办法:
1、民警每人每年自愿捐赠善款30元,由各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收交。

对于自愿另行捐助的,基金会予以支持和鼓励。

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报捐赠人员名册一份。

2、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3、大力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对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厅颁发荣誉证书;对合法收入来源捐赠者,可授予名誉职务。

具体如下:
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理事;对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常务理事;对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授予名誉副理事长。

5、筹集基金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基金运作
(一)运作原则: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最大增值。

(二)基金运作配置比例和增值途径:
1、基金的50%左右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

2、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根据需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或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

4、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利益。

(三)运作方法:
1、基金会所有资金存入银行,开设独立基本帐户。

2、在确保基金安全增值的前提下,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设立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由理事长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由理事会审批。

所有投资须由基金会业务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后,并按批准权限审批。

运作中要依法完善合同、协议等文书。

基金会每年度末进行一次认真核查。

3、运作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核算、监督审计。

(二)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抚恤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发给抚恤补助金5000元。

其中,有下列情况者对民警家属加发抚恤补助金:
一等功5000元
英模或相当于英模15000元
革命烈士25000元
同时具备两个上述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给,不累计发放。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2、因公伤残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负伤致残的民警,根据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标准发给伤残补助金:
十级800元
九级1000元
八级2000元
七级3000元
六级4000元
五级6000元
四级7000元
三级8000元
二级9000元
一级10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3、特困补助金
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民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发给1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金。

其中,因器官移植、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有特殊困难的民警,可发至20000元的补助金。

情况非常特殊的,进行专项研究补助。

4、慰问金
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慰问英烈、牺牲民警的家属等活动的慰问金。

5、助学金
考入大专以上学校的烈士、英模或相当于英模、因公牺牲及伤残(六级以上)民警的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3000元
本科生5000元
硕士生6000元
博士生8000元
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家庭生活困难民警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1500元
本科生2000元
硕士生2500元
博士生3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6、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7、基金会将根据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同意,适时调整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三)抚恤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配偶商定,意见不一致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不满18周岁的弟妹;
6、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弟妹的,有岳父母或公婆的,发全数;
7、无上述亲属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牺牲民警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四)优抚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报《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补助金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批准权限审批。

2、优抚基金发放中,属于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由秘书长提交厅政治部或厅领导作出批示和意见后,再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五)优抚基金发放审批权限
各项补助金的审批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章程和本办法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按批准权限审批。

1、抚恤补助金和因公伤残补助金属于按标准例行发放的,由基金办公室审核,秘书长审批。

2、符合范围标准的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的发放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1万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
(2)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
(3)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不含)的提交理事会审批。

3、按照省公安厅或政治部领导批示,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六)工作中发现对不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因弄虚作假等而申领优抚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优抚金,并予通报批评。

构成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七)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支付
由基金会办公室编报预算,征求政治部领导意见后,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计划内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监督
1、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报告一次基金会收支情况。

2、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报送工作报告。

3、接受民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和监事的监督审查,并在理事会上公布审计结果。

4、审计部门和监事通过监督,发现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基金审批程序的权限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资金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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