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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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保障政策,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退役和退伍相关事宜。

第三条国家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促进退役军人的自我发展,增强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

第四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退役军人的认定和退役待遇第五条退役军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并被决定退役的军人。

第六条退役军人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军队有关部门予以证明。

第七条退役军人享有按时足额支付的退役金、安置补贴和医疗保障等待遇。

第八条退役军人退伍后,享有就业优先、创业支持和职业培训等保障政策。

第九条退役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也应当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三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第十条退役军人享有就业优先政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招用退役军人,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创业培训和创办企业。

第十二条政府各级应当对退役军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水平。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章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享有医疗保障政策,享受优先安排和免费或者减免医疗费用的待遇。

第十五条政府各级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退役军人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五章退役军人事务机构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役军人事务机构,负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服务能力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3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60元。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退役军人是国家优抚对象之一,其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做出过巨大贡献,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重要力量。

退役军人在退役后享受的抚恤优待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其付出的表彰和回报,也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

下文将详细介绍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一、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内容国家对于退役军人的抚恤优待包括:住房补贴、医疗福利、残疾抚恤金、退休金和其他特别优待。

(一)住房补贴退役军人在离休后,国家对其住房补贴具体规定如下:凡是拥有自有住房的退役士兵,可按照退役军人住房补贴标准适当提高,用于弥补住房周转、装修等方面的费用;凡是没有自有住房的退役士兵,需要租房居住的,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以缓解租房过程中的经济压力。

(二)医疗福利退役军人享受医疗福利的具体安排为:对于过去几年内存在退役军人因病结案或者被评定为已经因病不能继续服役的退役士兵,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还能够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报销优惠待遇,并且可以在退役士兵医疗机构中享受优先诊疗服务。

(三)残疾抚恤金凡是被军队评定为军功章获得者、军功荣誉获得者、烈士的家属、残疾军人等退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残疾抚恤金,这是国家对他们为国捐躯、为民族做出贡献的一种表彰和回报。

(四)退休金对于退役士兵在退役后的养老问题,国家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除了退伍军官享受高额的退休金福利补贴外,其他的退役士兵也可以申请独立的退休金福利,这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些保障。

(五)其他特别优待退役军人在享受上述补贴优待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些其他特别优待。

比如:在公共交通方面、旅游餐饮方面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申请贷款时能享受更加优惠的利率等等。

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申领条件国家对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申领条件主要包括:获得退役证书、被评定为伤残军人或烈属、被评定为军功章获得者或荣誉称号获得者、服役期间表现优异等等条件。

三、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标准在申领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过程中,国家为保障其公正、透明,健全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公开透明的申领途径和程序、补贴标准和补贴基数的明确等等。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0修改)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0修改)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0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7【实施日期】202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6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一次修改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会提供的捐助,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

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退伍军人新的补助政策2022

退伍军人新的补助政策2022

退伍军人新的补助政策2022退伍军人新的补助政策一、关于农村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只要是正常办理退伍的农村军人,退伍后没有要求安置,返回农村生活的,年满60周岁的,即可申请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月210元。

已经参与国家养老统筹和当地民政部门优待的不可重复申请。

二、关于特殊退伍军人补助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特指参加抗美援朝、援越、对印、对越自卫反击等“站”争和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

除此之外,还将按照服役的具体年数,补贴金额每多服役一年增加5元。

三、关于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待普通人需要交满15年,退休了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而农村退伍军人,如果在部队当了10年兵,退伍后只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就能享受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华律网提示:对“三红”人员(“三红”人员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针对农村的老红军,各地也要求进行统筹走访,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登记。

提高之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退伍军人工作安排第一种是服现于满12年的转业的士官。

转业是士官退出现役的一种安置方式。

当然,现在的士官已经改成军士了,可以选择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等等方式,那么满12年的士官可以选择转业。

对于士官转业,我记得以前在十多年以前,那个时候好像是士官你只要服役满十年,都是可以选择转业安置方式的。

士官服现役满12年转业的话,安置的时候一般都是安排在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上,当然有的士官也会选择转业到国企工作。

2024优抚标准明细表

2024优抚标准明细表

2024优抚标准明细表2024年优抚标准明细表是根据当年国家政策制定的,用于向特定群体提供经济补助和福利保障的依据。

以下是一个关于2024年优抚标准明细表的参考内容,供参考:为了更好地保障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2024年优抚标准明细表将特定优抚对象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并为各类别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助和福利保障:一、军烈属类优抚对象:1. 对于军人因公殉职的家庭,每月提供抚恤金补助,标准为5000元;2. 对于因军人因公伤残而致残的家庭,每月提供伤残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3. 对于军人非因公伤残而致残的家庭,每月提供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1000元、800元和500元;4. 对于军人退役的家庭,每月提供军人退役抚恤金补助,标准为500元。

二、优抚对象类别:1. 对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因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受伤致残的家庭,每月提供伤残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2. 对于因参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而遗留下来的伤病的家庭,每月提供抗战伤病补助金,标准根据伤病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1500元、1000元和500元。

三、离休优抚对象类别:1. 对于离休人员的家庭,每月提供离休金补助,标准根据离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龄分为不同档次,具体标准详见《离休金管理办法》;2. 对于因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离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每月提供伤残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四、社会福利对象类别:1. 对于残疾人及其生活困难的家庭,每月提供残疾补助金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困难程度分为不同档次,具体标准详见《残疾人福利法》;2. 对于特困家庭、孤儿、流浪乞讨者等特定群体,提供社会救助金或福利保障,标准根据家庭收入、生活困难程度和人口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社会救助法》。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规定一、现行优抚政策国务院总理__、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13号令,年8月1日。

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人员。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

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员。

乡复员军人:指在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

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并参加过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的军队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指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二、优抚新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年7月27日下发了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三点:为解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困难。

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lOCa2.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

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年)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年)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1年11月15日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二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第四章优待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四十二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从%&’’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出现役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关心关爱、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

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逐月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导其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加强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履行党员义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所在党组织每年对其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的评定意见,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报到手续的程序。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住房公积金转接、预备役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工作。

优抚军人工作制度

优抚军人工作制度

优抚军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军人工作,是指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优待和关爱工作。

第三条优抚军人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效,营造尊重军人、优待优抚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优抚军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军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优待政策第五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以下优待:(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和乘车,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二)在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和取药等服务,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在文化、体育场所购票观影、观赛,享受优惠票价;(四)在公园、景区、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参观游览;(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六条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定期领取抚恤补助金。

三、服务保障第七条优抚军人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提升服务效能,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库,实现优抚对象信息共享,为优抚对象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优抚对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享受一种或者多种优待服务。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优抚军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定优待政策,指导地方开展优抚军人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优抚军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优抚军人工作的投入,保障优抚军人工作顺利开展。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条例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条例

退役军⼈优抚优待条例军⼈是祖国的守护者,当我们在享受美好⽣活的时候,他们只能在部队接收各种训练,为了保护我们和国家的安全拼尽⾃⼰的全⼒。

那么国家对于退役军⼈有什么补贴政策吗店铺准备搜集了相关的内容,供需要的朋友进⾏参考。

退役军⼈优抚优待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的尊重、激励军⼈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中国⼈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以及复员军⼈、退伍军⼈、烈⼠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遗属、现役军⼈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的抚恤优待,实⾏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针,保障退伍军⼈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活⽔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励社会组织和个⼈对退伍军⼈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抚恤优待⼯作。

退伍军⼈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财政安排的军⼈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抚恤优待⼯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退伍军⼈抚恤优待⼯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各⾃的军⼈抚恤优待和退伍军⼈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对在军⼈抚恤优待⼯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优待第七条凡1949-10-1⽇后⼊伍的所有退伍军⼈⼀律享受退伍军⼈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与退伍军⼈的区分,⼀律统称退伍军⼈。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是我国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体现国家对军人的尊重和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针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福利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制度主要包括军人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军人家属优待、退役士兵优待等内容。

一、军人死亡抚恤军人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军人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按照军人死亡时的月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还对军人家属给予一定的的一次性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伤残抚恤是指国家对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给予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伤残抚恤分为因战致残和因公致残两种,分别按照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最高,十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最低。

伤残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交通、住房等优待政策。

三、军人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优待是指国家对军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给予的优抚待遇。

军人家属优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优待:军人配偶、子女在就业时,享有优先录取、优先安排工作的权利。

2. 教育优待:军人子女在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时,享有优先录取、减免学费的权利。

3. 医疗优待:军人配偶、子女在就医时,享有优先就诊、减免医疗费用的权利。

4. 住房优待:军人家属在购房、租房时,享有优先安排、减免房费的权利。

四、退役士兵优待退役士兵优待是指国家对退役士兵给予的优抚待遇。

退役士兵优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役金:退役士兵根据服役年限和职务等级,一次性发放退役金。

2. 就业优待:退役士兵在就业时,享有优先录取、优先安排工作的权利。

3. 教育优待:退役士兵在报考高等教育院校时,享有加分、优先录取的权利。

4. 创业扶持:退役士兵在创业时,享有税收减免、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5. 医疗优待:退役士兵在就医时,享有优先就诊、减免医疗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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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第七条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

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

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

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三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

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

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第十四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五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

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六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

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

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

“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八条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

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二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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