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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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9 10:21:19
来源: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不断扩大基金,规范基金运作,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做好对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公安民警家庭的优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依靠政府支持与多方筹措相结合;民警自愿捐赠与社会各界捐助相结合。
(二)筹集对象:财政部门;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官兵。
(三)筹集项目: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奖励。
(四)筹集办法:
1、民警每人每年自愿捐赠善款30元,由各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收交。对于自愿另行捐助的,基金会予以支持和鼓励。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编报捐赠人员名册一份。
2、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3、大力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对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厅颁发荣誉证书;对合法收入来源捐赠者,可授予名誉职务。具体如下:
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20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理事;对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名誉常务理事;对捐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100万元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牌匾,授予名誉副理事长。
5、筹集基金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基金运作
(一)运作原则: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最大增值。
(二)基金运作配置比例和增值途径:
1、基金的50%左右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
2、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30%。
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根据需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或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收取税后利润。
4、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利益。
(三)运作方法:
1、基金会所有资金存入银行,开设独立基本帐户。
2、在确保基金安全增值的前提下,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设立企业或非企业单位、
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由理事长审批;
对单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由理事会审批。
所有投资须由基金会业务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核后,并按批准权限审批。运作中要依法完善合同、协议等文书。基金会每年度末进行一次认真核查。
3、运作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核算、监督审计。
(二)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1、抚恤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发给抚恤补助金5000元。其中,有下列情况者对民警家属加发抚恤补助金:
一等功5000元
英模或相当于英模15000元
革命烈士25000元
同时具备两个上述补助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给,不累计发放。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2、因公伤残补助金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负伤致残的民警,根据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按以下标准发给伤残补助金:
十级800元
九级1000元
八级2000元
七级3000元
六级4000元
五级6000元
四级7000元
三级8000元
二级9000元
一级10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3、特困补助金
因公牺牲、伤残和因伤、病、亡造成民警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发给1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金。其中,因器官移植、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有特殊困难的民警,可发至20000元的补助金。情况非常特殊的,进行专项研究补助。
4、慰问金
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慰问英烈、牺牲民警的家属等活动的慰问金。
5、助学金
考入大专以上学校的烈士、英模或相当于英模、因公牺牲及伤残(六级以上)民警的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3000元
本科生5000元
硕士生6000元
博士生8000元
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家庭生活困难民警子女,按以下标准发给助学金:
大专生1500元
本科生2000元
硕士生2500元
博士生3000元
以上标准只享受一次。
6、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7、基金会将根据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同意,适时调整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三)抚恤补助金的发放程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和配偶商定,意见不一致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不满18周岁的弟妹;
6、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弟妹的,有岳父母或公婆的,发全数;
7、无上述亲属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牺牲民警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四)优抚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报《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补助金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按批准权限审批。
2、优抚基金发放中,属于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由秘书长提交厅政治部或厅领导作出批示和意见后,再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五)优抚基金发放审批权限
各项补助金的审批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章程和本办法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按批准权限审批。
1、抚恤补助金和因公伤残补助金属于按标准例行发放的,由基金办公室审核,秘书长审批。
2、符合范围标准的特困补助金、慰问金、助学金的发放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
(1)1万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
(2)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
(3)5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不含)的提交理事会审批。
3、按照省公安厅或政治部领导批示,由基金会按程序办理。
(六)工作中发现对不符合优抚条件的人员,因弄虚作假等而申领优抚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全额收回已发放的优抚金,并予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七)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支付
由基金会办公室编报预算,征求政治部领导意见后,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计划内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监督
1、基金会每年向省公安厅报告一次基金会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