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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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doc 6页)

银川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对行政奖励的管理,发挥行政奖励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银川市政府以及以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对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奖励。根据实际也可以对驻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第三条银川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务院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以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开展的奖励工作。

第四条行政奖励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行政区域内给予嘉奖以上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个系统或某项具体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原则上以主管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集体和个人奖励要实行奖励项目申报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设奖和扩大奖励范围。

凡是以银川市政府或联合奖励的,原则上分别提前三个月向市政府或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属部门奖励的由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报市人事局备案。因特定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随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政府奖励项目由主办部门填写《行政奖励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内容是:奖励的依据、理由、形式;评选的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理由。奖项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置。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表彰奖励会议。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都要有申报政府奖励会议立项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奖励表彰会议计划,并以市政府发文进行部署。拟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的会议方案必须提前二个月报。

第十六条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记二等功和市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由银川市人事局审核,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一等功由银川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由承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转发有关文件通知,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申报自治区、国家部委级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由银川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请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委批准。

第四章奖励经费和待遇

第十七条银川市人事局审核实施的政府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财政局在预算中予以安排;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市人事局联合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部门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部门)自行筹集。第十八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金(奖品)、证书。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同时颁发奖章。

第十九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牌、证书,并由审批机关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个人和集体的奖励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第二十条获得国务院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对获得国家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授奖机关没有给予物质奖励的,可由获奖者同级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其他奖励原则上同一事迹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奖励监督

第二十一条银川市人事局定期检查本规定实施情况,并对县(区、市)政府和各部门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不予兑现奖励待遇;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选推荐的奖励对象,市人事局予以取消。

第二十三条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并予以通报:(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行政奖励。

第二十五条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银川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一律使用银川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监制)证书、奖状、奖章、奖牌。

第二十七条对参(依)照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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