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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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规课程论文(报告、案例分析)

2015年 12月 29 日

摘要:在我国,物流业属于新兴产业,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物流运输业起步晚发展不完善。因此,我国物流运输法律不健全,没有形成系统化、法律化。但我国会向系统化、法律化发展。

关键词:

背景分析:

物流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一,物流业是兴起较晚但发展相当快的一个产业,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的支持和带动作用。据统计,发达国家象法国1996年物流产值高达15840亿法郎,德国物流产值高达1580亿马克,日本1995年物流产值高达314690亿日元。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0%以上包含在物流系统(包括仓储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及相关产业)内,1997年我国物流业产值(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产值)达到4526亿元。我国经济规模大,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仅直接以物流业为基础的商品市场而言,1999年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l134.7亿元,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35700亿元,外贸进口总额为l388亿美元。到21世纪,我国将向世界提供将近7000亿美元的市场,因此,大力发展并合理布局我国的物流业,将对我国及世界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服务业等领域的逐步放开,物流在竞争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显着。21世纪的中国乃是步入法治社会的泱泱大国,对于起步艰难的中国物流法律来说,应是一个考验。一、国际物流运输法规的发展加入WTO对国内各行业的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物流业也必将融入到这新一轮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凸现出来,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例如,由于对物流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物流企业千差万别,没有谁能说清楚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个物流企业。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物流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从微观上降低物流成本,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单个企业之间的物流竞争,已逐步转向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也就是说在现代物流系统中,企业供需关系包括了从战略层到作业层的全方位合作,这种供需联系的日益密切,也迫切需要有一整套适应这种变革的法规体系,以调整行为主体之间这种新型的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

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模拟案例:

案情:201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海产品从上海港出口运往印度,B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P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P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海产品因箱内不清洁而腐烂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海产品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为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P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P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应对海产品的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现有问题:

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一席之地。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

到法律承认等,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虽然现有的各类物流法规,基本上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基本经济秩序,但还存在着下述问题:

1、物流业市场准入制度缺失。市场准入制度缺失问题是法规缺位现象的突出问题。它具有消极性,当且仅当市场失灵,补贴、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不能实现或有效实现政策目的时,才可运用的一种微观规制手段。但是在市场准入实践中,设定的目标往往偏离效率与公正,表现为:一方面大量不具备法定条件商事主体没有获得准入许可就直接进入物流规制市场;另一方面,因市场准入规制欠缺,我国物流业存在准入设定者、执法者与被规制者?“三位一体”的情况,导致法律的权利制衡流于形式。?

?2.物流标准化制度与物流统计制度的缺失。我国对于物流装载标准、计量标准等没有法律规定,也没形成统一的标准制度体系,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之中,产生了协调配套性差,商品信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等一些重要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投入实施,仍不足以解决我国物流标准化基础薄弱、物流统计核算制度立法滞后问题,导致各地域间的协调运作机制成为阻碍现代物流发展。?

3、物流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某些物流方面的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下来的,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4、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5、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6、立法者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相互冲突,导致物流高成本产生。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地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此造成部门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足。立法者的部门利益性、地方利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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