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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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

基金销售规章制度【篇一: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交易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约束基金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客户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基金交易、基金产品推荐等。

三、账户申请与管理1. 客户经理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客户介绍风险、收益、费用等情况,听取客户的意见,确保客户理解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2.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认真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资料,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客户经理有责任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定期审核,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4. 客户经理应当在客户账户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账户资料等,确保账户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交易操作1.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在为客户推荐基金产品时,客户经理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合理的产品推荐。

3. 客户经理有责任向客户介绍交易风险和费用等情况,确保客户可以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客户经理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交易指令,确保交易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错误交易和漏报漏单等违规操作。

5. 客户经理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应当遵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交易流程,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合规性。

五、风险管理1. 客户经理在进行基金交易操作时,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产品特性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2. 客户经理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风险,并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推荐和交易操作。

3. 客户经理在遇到异常市场情况或交易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主动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附件8: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行为,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保证我行基金代销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代销网点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我行的基金代销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负责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基金代销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各机构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销售渠道。

各代销网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适用性问题导致的风险。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设置基金代销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系统参数,确保电子销售渠道同样符合销售适用性原则。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我行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和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一)各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

(二)我行根据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和调查评价流程,客观准确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对基金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xx总发〔xx〕413号附件5,xx年12月2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账户管理工作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专用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

第三条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业账户,该账户开立于我行总行(清算中心)。

第四条基金账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TA”)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五条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第六条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资金账户的基本规定第七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实名在我行代销网点开立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即“资金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第八条资金账户的签约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个人结算账户(含活期存折、借记卡等)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

机构投资者须指定其在我行开立的同名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业务交易。

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

第九条资金账户的解约投资者申请资金账户的解约,该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条基金投资人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资金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账户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付。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资管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的账户管理包括基金账户的开户、登记、注销、销户,基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管理与监督等。

第二章基金账户的管理第三条.基金账户开户(一)业务概述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用于记录投资人在该注册登记机构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投资某只开放式基金时,必须首先申请开立该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开立:投资人还未在任何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时,必须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开立交易账户,投资人可以用同一个交易账户在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办理各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业务。

一个基金账户对应一个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如果需要投资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则需要开立不同的基金账户。

针对某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相同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可能选取不同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人开立账户时需要预留交易密码,个人投资人凭交易密码办理赎回、转换、基金转托管转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机构投资人凭借预留印鉴办理所有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后,无需等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就可以同时进行认购或申购基金。

投资人可以在D+2日后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如果开户不成功则开户未被确认,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也会被确认失败。

(二)投资人在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需提交的材料1.个人投资者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个人)》(附件1);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5)客户签字的《风险承诺函》。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

银行代销产品时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保障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代销产品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由商业银行通过自身渠道向客户销售。

第三条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客户至上、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

第二章产品甄选及合规性审核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前应成立专门的产品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甄选代销产品。

第六条产品甄选委员会应包括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不得涉及销售渠道的人员。

第七条产品甄选委员会应及时收集代销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销售标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对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其经营合法合规。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前,应签订明确的代销协议,并明确产品的销售标准、合规要求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代销产品的特点,定期评估产品的质量、风险等情况,保证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第三章销售流程及宣传材料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产品销售流程,确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代销产品前,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的收益率、风险等信息。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宣传材料,确保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指导销售人员,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化的销售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在销售代销产品前,应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匹配。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客户教育,提高客户风险意识,避免不当投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处罚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业银行代销产品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形态,在银行营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账户管理,落实风险管理责任,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并保护机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细化账户管理流程和操作步骤,确保严格执行。

二、账户管理职责1.总行领导审批:负责制定、审核、修订本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主管责任: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账户管理人员责任:负责实际落实本制度,确保各项操作及管理工作满足规定的要求并能够有效执行。

三、账户管理流程1.账户开立(1) 基本条件1)开户人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经法定授权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2)身份证件完整、有效且与开户人的主体身份一致。

3)客户的基本信息已经填写齐全、准确。

(2) 手续1)客户自行来到柜台办理,同时提供个人证件和其他开户资料。

(除银行基金外的其他金融产品,还需要提交风险评估表格)2)客户将已经填写好的开户申请表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开户手续。

(3) 账户开立客户经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编号账户协议书》开立账户,由银行开立并授权验证。

2.账户管理(1)账户余额根据规定,银行应实时掌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余额情况,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账户余额正确无误。

(2)日常管理对账户在银行的交易、划款、资金调动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管控,保证账户资产安全完整。

(3)账户变更客户需要变更账户信息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等证件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银行进行实名认证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确保账户变更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账户注销账户注销需客户亲自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工作人员将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手续,确保符合银行规定后对账户进行注销。

3.账户离岸管理(1)离岸账户开立客户需提供有关资金来源、出入境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再由总部审批确定是否开办离岸账户。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交易账户管理 (2)第三章基金账户管理 (5)第四章销售结算账户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的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凡参与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机构及人员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保证投资者资金与资产安全、反洗钱等各项义务。

第二章交易账户管理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本公司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于通过本公司进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操作的账户。

第五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新开立基金账户前,须先开立交易账户。

一套身份信息在本公司可以申请开立一个或多个交易账户,但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

交易账户、关联银行卡账户以及基金账户三者身份信息(含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必须相同。

交易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一一对应,一个交易账户只能关联一张银行卡账户。

第六条已在其他基金直销、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凭基金账号及有效证件,于任一开放日在本公司柜台办理基金账号登记业务,从而在本公司开立交易账户。

申请交易账户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姓名须与原开户信息一致。

投资者可同时在柜台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七条机构投资者只能通过柜台开立交易账户,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以及柜台两种途径开立交易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销售账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合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六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资金来源进行合规审核,防范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定期对销售账户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意识。

第二章申购、赎回及账户管理第九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销售账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且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开户。

第十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核查,保障基金销售账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投资者按照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申购材料并办理申购手续,销售机构应当核对申购资金来源和合规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缴纳认购款,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赎回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赎回款项。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流转正常。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资者的申诉和投诉。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_制度模版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_制度模版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_制度模版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开展基金代销业务。

第三条本行开展基金代销业务,必须遵守国家财经部门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客户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基金代销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基金代销操作流程,保护客户利益,提高代销业务水平。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五条本行所有从事基金代销业务人员都必须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并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和风险管理技能,以服务客户、推广基金产品。

第六条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代销业务符合合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具备市场分析、投资顾问、基金产品介绍和交易与风险管理等多项服务技能,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本行全面推行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预防不当行为发生。

同时,要求基金代销业务人员按照规定操作,积极防范风险,避免发生对客户不利的操作行为。

第八条本行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应有关注市场、大局和投资者安全的意识,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形象和行为,严格遵守业务规定,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利益和吸取客户的佣金。

第三章基金代销业务流程
第九条基金代销业务应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营业员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基金明细表。

(二)客户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基金产品,并填写并签署基金购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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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节选)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时间(9:30-
15:00),或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时间。

15:00之后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第六条基金交易采用“未知价法”。

“未知价法”是指将交易当天(T日)收市后计算出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当天申购、
赎回计算基准的交易行为。

按金额认购和申购,按份额赎回。

第六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
第十九条投资人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份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五章基金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十四条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认/申购时,货币型市场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非货币型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以申请变更默认的分红方式,但:
(一)基金权益登记日当天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对分红无效。

(二)货币型市场基金不允许修改分红方式。

(三)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后需要重新设置分红方式。

(四)投资人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二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四)对于客户身份资料,档案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对于交易记录,档案资料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15年。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节选)
第三章网点设置和分支机构管理
第九条代销网点管理
(一)须经总行个人金融部理财中心授权。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至少配备一名经支行审核聘任的基金销售人员。

第四章销售人员管理
第十条基金从业人员,包括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及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

第十一条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符合监管要求;负责基金销售系统运营维护的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销售人员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并经支行审核聘任。

第十二条基金业务的宣传推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和后续咨询服务须由基金销售人员办理;基金交易申请的系统录入、凭单打印和客户签署等工作可以由柜面操作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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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及清算交割业务的顺利进行,及时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对存款和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总额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净值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结算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第四条基金代销业务账户开立、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我行将按照不同TA开立认申购和赎回专用账户,用于处理认申购及赎回资金过渡账户。

认申购和赎回未确认款在基金资金在该账户直接暂收,客户认申购资金将通过基金销售系统扣至专
用账户,客户赎回资金也通过系统直接入至客户指定账户。

认申购和赎回确认成功款由总行清算中心划至根据合同约定的基金清算账户或客户银行账户。

第六条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以实名在我行代销网点开立用于基金业务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个人投资者须使用在我行开立的同名银行卡或存折进行基金业务签约,机构投资者须使用在我行开立的同名对公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工作。

原则上一个投资者在我行只能使用一个结算账户进行基金业务签约。

结算账户的相关业务操作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开放式基金,应按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在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进行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的机构。

同一投资者可开立多个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基金账户,但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九条基金账户由相关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通过我行向相关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开户成功后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投资者如已通过我行以外的渠道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可在我行作账户登记,并使用登记后的基
金账户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第十条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投资者签约结算账户以转账方式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信用卡透支、贷款等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清算与交割的时间和方式根据代理协议或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我行协商而定。

第十二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不垫款原则。

对基金管理人因交易造成的清算头寸透支,我行不为基金管理人垫款。

第十三条清算与交割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清算与交割指令的发送均应采用加密方式。

第三章开户与销户
第十四条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在我行开立基金登记账户的过程。

第十五条销户是指投资者在我行撤销其基金登记账户的过程。

第十六条个人投资者开户
(一)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年满18 周岁,为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除外)。

(二)办理开户手续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

通过我行柜台办理的,需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签约银行卡或存折、基金登记账户及投资者身份证件的姓名必须一致。

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的,由我行系统自动校验投资者身份信息及账户匹配关系,通过系统校验才能办理自助开户。

(三)同一投资者可以与不同的T A开立基金登记账户,但与同一T A只能开立一个基金登记账户;投资者只能指定一个结算账户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现金分红。

(四)开户须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才正式成功,投资者可在T+1 日后到任何联网代销网点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并打印开户确认书。

第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开户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的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

(二)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须采用实名制,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上需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经办柜员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开户。

(三)同一机构投资者可以与不同的T A开立基金登记账户,但与同一T A只能开立一个基金登记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结算账户。

基金登记账户和结算账户的户名和预留印鉴须一致。

第十八条以前开户已作销户的投资者,可以在我行任一代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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