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标准
浅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与安装2006/4/10/9:4来源:昆明华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者:宁卫国2.4.3配电柜成套形式的安装设计直接在配电箱柜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只考虑在柜内适当位置固定漏电互感器(一般在主空开上端或下端),不改动配电柜内部结构,不用增加单独的探测控制器安装箱,美观方便。
应在设计中明确提出要求,在施工图会审完毕,由配电柜成套厂考虑预留面板上嵌装漏电流探测控制器的孔。
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中应注意的问题3.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主体单位问题根据上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特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相当的独立性,但与配电系统密不可分,归入强电系统施工比较便于协调配合。
反之,实践证明,归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则容易扯皮,协调配合困难,加上其对控制柜不熟悉,对互感器安装等比较陌生,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个别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的二总线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与配电柜成套厂家或施工单位充分沟通配合的前提下,可以并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
目前,消防主管部门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具备消防专业承包资质,尚未有明确的界定。
3.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要求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明确指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型式及保护方式。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
具体地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应注意以下问题:1)漏电流报警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2)安装漏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3)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级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电的N线应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
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标准
浅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得设计与安装2006/4/10/9:4 来源:昆明华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者:宁卫国2.4.3配电柜成套形式得安装设计直接在配电箱柜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只考虑在柜内适当位置固定漏电互感器(一般在主空开上端或下端),不改动配电柜内部结构,不用增加单独得探测控制器安装箱,美观方便。
应在设计中明确提出要求,在施工图会审完毕,由配电柜成套厂考虑预留面板上嵌装漏电流探测控制器得孔。
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中应注意得问题3、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主体单位问题根据上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得特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相当得独立性,但与配电系统密不可分,归入强电系统施工比较便于协调配合.反之,实践证明,归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则容易扯皮,协调配合困难,加上其对控制柜不熟悉,对互感器安装等比较陌生,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个别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得二总线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与配电柜成套厂家或施工单位充分沟通配合得前提下,可以并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目前,消防主管部门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就是否需要具备消防专业承包资质,尚未有明确得界定。
ﻫ3、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得施工要求ﻫ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得安装与运行》GB13955第6部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得安装”明确指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型式及保护方式。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得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与电气设备得要求,在不同得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
具体地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得安装应注意以下问题:1) 漏电流报警器标有电源侧与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ﻫ2)安装漏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得飞弧距离.3) 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与PE线,三级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电得N线应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得电流互感探测器。
哪些场所需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哪些场所需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该安装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 7.1一般规定 7.1.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
7.1.2一个电气火灾报警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7.2特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7.2.1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2防火区域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3电力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7 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3一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7.3.1照明总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3.2 第7.2.4、7.2.5、7.2.6、7.2.7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4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7.4.1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4.2 第7.2.4、7.2.5、7.2.6、7.2.7条规定的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5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供电回路、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7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最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系统总线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122—2012
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2)5 施工安装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4)8 系统维护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漏电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测温式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电流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方案一、施工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应按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竣工图;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4检验记录;5竣工报告;二、施工布线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的规定;2、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3、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5、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2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3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4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6、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7、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8、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1线槽接头处;2距接线盒处;3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9、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三、安装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3、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4、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6、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的双绞铜芯导线;8、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四、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3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5导线应绑扎成束;6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6、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五、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正确接线;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联;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零线N应进入穿入探测器,PE线不能进入探测器.严禁将工作零线N中性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工作零线N使用;六、安装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2、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监控对象保持安全距离;安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采用非接触安装时,距离监控对象的间距不宜大于10cm;七、调试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八、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1监控报警功能;2控制输出功能;3故障报警功能;4自检功能;5电源功能;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时填写系统调试报告;九、验收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3、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竣工表;2系统竣工图;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系统调试报告;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6检测报告;十、验收检验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5、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解读GB50116_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解读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及设计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及设计—刖言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善和工程应用的不断普及而得到改进,与此同时人们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又在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推进着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技术应用的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等各项技术活动,制定本规程。
二术语1.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网络接入模块、通信网络组成的远程监控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组成。
3、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4、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5、剩余电流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为剩余电流互感器。
6、电流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各线缆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
7、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主机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
8、通信网络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有线传输网络。
9、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
10、监控节点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的设置位置。
IL设置场所(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
(2K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其它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三系统设计1.保护对象选择(1)规范要求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确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对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目录术语 (4)2.0.3 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4)2.0.4 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2.0.5 安装间距: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2.0.6 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4)2.0.9 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4)基本规定 (4)1.1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4)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5)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5)1.3 消防控制室 (5)4.1 一般规定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6)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4.2.2 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3 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4 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7)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8)2 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9)3 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9)4.5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9)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9)4.7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10)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0)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1)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2)1 相对湿度度经常大于95%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规范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1.1根据国标《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
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控制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研究有关控制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如:整定电流、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数量配置。
为避免重复设置,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两级开关处都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三级处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在确定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位置后,应以总线方式设计、布线,总线制为四芯线,应形成独立的系统总线,四芯总线经总线制传送仪数据转换成RS232串口,与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构成的电气火灾报警系统。
总线制传送仪和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应安装在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1.2重要负荷: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允许断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报警式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有采集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超过设定值时,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不切断电源,同时将采集的信号,通过总线方式,传送到控制中心,可设置手动断电模式,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方案(调整)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方案
一、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
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监控报警功能;
(2)控制输出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自检功能;
(5)电源功能。
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
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时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2014ICS13.320C 8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XXXX—20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征求意见稿)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适用范围 (3)5 系统设计 (3)5.1 一般规定 (3)5.2 监控设备的配置 (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3)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4)5.6 系统配置 (4)5.7 参数配置 (5)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5)6 安装调试 (5)6.1 安装前的准备 (5)6.2 现场器件的安装 (5)6.3 监控设备的安装 (6)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 (6)6.5 布线要求 (6)6.6 产品调试 (6)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6)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6)7 验收 (7)8 维护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8)附录B (规范性附录)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1)附录C (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富迪佳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万森、邓炳华、罗晖、尹维、张博、余龙山、张敏杰。
GB14287-2005.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005.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日期:2009-6-25I CS 1 3 .2 20. 2 0C 81遏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 4 2 8 7 . 1 - 2 0 0 5代替( ; 1 3 1 4 2 8 7 - - 1 9 9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 1 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 a r m a n d c o n t r o l s y s t e m f o r e l e c t r i c f i r e p r e v e n t i o n -P a r t 1 : A l a r m a n d c o n t r o l u n i t s f o r e l e c t r i c f i r e p r e v e n t i o n2 0 0 5 - 0 9 - 01发布2 0 0 6 - 0 6 - 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 1 4287 .1 - 20 0 5目次前言1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3 术语和定义· · · · · · · · · ……4 一般要求· · · · · · · · · · · · ……5 要求与试验方法· · · ……6 检验规则· · · · · · · · · · · · ……7 标志· · · · · · · · · · · · · · · · · · ……GB 1 42 87 . 1 - 20 05月U 吕本部分的第4 , 5 , 6 , 7 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GB 1 4 2 8 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第1 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一第2 部分: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第3 部分: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1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DB 37 T 2863-20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2863—20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6-10-28 发布
2016-12-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2863-2016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设计……………………………………………………………………………………………………2 5 施工安装……………………………………………………………………………………………………4 6 系统调试……………………………………………………………………………………………………5 7 系统验收……………………………………………………………………………………………………6 8 系统维护……………………………………………………………………………………………………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露电流估算值……………………………………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用…………………………………………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电气火灾探测器配电柜(箱)一次回路接法……………………………………1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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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8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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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规定
时间:2016-4-25 11:07:43 作者:编辑来源:消防考试网查看:416 评论:0
内容摘要:9.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09.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F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1电气火灾监控器。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O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棋据建筑物的性质及屯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啕并1、2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
9. 1.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0 9. 1.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 F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器。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O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 1.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棋据建筑物的性质及屯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啕并1、2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1日屯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 O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 ;在拉拉:淤!i 器设置数量不超过 8 只时,可采用猎、王式 i扛气火灾监控探mù:6fi" 9. L4 1f'她主式电气火灾监控探削器不成撞入火灾报警技制器的探测器lrij ßí't, 9. 1. 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奇电气火灾j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屯在消防控制室图fB 嵌示装茸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二显示.{q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泊应
有区别 m 9. 1. 6 电气火灾监技系统的设宫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 E作鸣不立自动切断供电屯源。
9. 1. 7 吁线型惑:盐火灾探测器月1 于屯气火灾15卡;1日J. 口]接入电火灾监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