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微生物检测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微生物检测工作,提高微生物检测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临床科室和试验室进行的微生物检测工作。
第二章微生物检测的项目与范围第三条医院的微生物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细菌培养、真菌培养、抗生素敏感性试验、鉴定和检测方法。
第四条微生物检测的范围涵盖医院内的各类标本,如血液、尿液、呼吸道样本、创伤和手术切口等。
第三章检测设备与仪器第五条医院应配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微生物检测设备与仪器,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全部微生物检测设备与仪器运行环境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换或维护和修理损坏的设备与仪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七条医院应配备专业的微生物检测人员,并加强他们的培训和学习,保证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微生物检测人员应遵守医院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患者信息和检测结果。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微生物检测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矫正和培训。
第五章样本手记与保管第十条医院应指定特定人员负责标本手记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保证手记的标本质量。
第十一条手记的标本应依照相应的规范进行保管和运输,避开交叉污染和标本退化。
第六章质量掌控与质量保证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标准操作程序(SOP)和质量掌控标准,明确微生物检测的步骤和要求。
第十三条每天首次开展微生物检测前,应进行内质控样本的处理和检测,确保仪器和试剂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对显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整改,确保微生物检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结果报告与解读第十五条微生物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临床医生,确保其获得相关检测信息,为诊断和治疗供应支持。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标准的结果解读和报告制度,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并及时与临床医生进行沟通和沟通。
实验室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实验室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一、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
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消失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试验室责任人甚至技术中心领导的责任。
四、详细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详细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担当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三)建议赐予处分。
六、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的,被建议赐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判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三)工作人员被建议赐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试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试验室责任人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试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判。
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试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峻的;(三)消失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超出试验室力量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判。
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一)检测人员没要根据试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二)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三)发觉错误不准时订正的;(四)检测人员发觉检测工作特别,不准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六)其他违反试验室管理制度的。
食品营养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微生物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营养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 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环节微生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微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1)制定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监督、检查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对微生物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和整改;(4)对员工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三、微生物安全管理措施1. 采购与验收(1)采购原料、包装材料等,应选择有合法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供应商;(2)验收时,对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确保合格。
2. 加工与生产(1)加工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2)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止交叉污染;(3)生产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微生物污染。
3. 储存与运输(1)食品储存应按种类、品种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2)食品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3)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等措施。
4. 销售与餐饮服务(1)销售食品应保持新鲜、卫生,避免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2)餐饮服务单位应保证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微生物安全;(3)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体检。
四、微生物污染监测与评估1. 定期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2. 对微生物污染事件进行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微生物安全意识。
五、奖惩与责任追究1. 对认真执行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食源性疾病发生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3. 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微生物污染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质量管理是任何一个检验科的重要任务,而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检验科质量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
以下是一个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本,全文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验科质量管理,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检验科内部责任的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的全体员工,包括检验员、技术负责人、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与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相衔接,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第四条检验科应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目标,即始终保持检验科的质量稳定、检验结果准确,确保不造成不必要的误判和误报。
第五条检验科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违规处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程序和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修订,以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七条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
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事实依据。
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不以偏见、主观臆断为依据。
(三)从严从重。
对于违规或疏忽行为,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确保责任追究在实际中起到警示作用。
(四)傅精细管理。
责任追究应采取细化管理的方式,对不同情形制定不同的处理方式,确保处罚和奖励相对应,切实提高员工责任意识和工作纪律。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八条责任追究适用于检验科的工作中出现的违规、疏忽、过失等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形:(一)检验误差。
由于个人技术水平不足、操作不规范、思维不严谨等原因,造成检验结果的错误,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违反操作规程。
故意或过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检验结果的不准确或不可靠。
(三)违反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检验工作的延误或混乱。
(四)泄露、篡改数据。
未经授权擅自泄露、篡改检验数据,或故意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微生物检测规章制度
微生物检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规范微生物检测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对食品、环境及其他物品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微生物检测是指通过对食品、环境及其他物品中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发现并确认其中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质量安全的微生物。
第四条微生物检测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合法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对微生物检测工作中的不符合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微生物检测要求第八条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检测原则,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
第九条微生物检测应具备以下要求:(一)检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维护保养;(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检测操作符合标准;(三)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等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避免污染或损坏;(四)检测过程中应注意消毒防护,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条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记录,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结果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微生物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微生物污染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检测操作、记录保存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停业整顿、暂停资质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1.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2.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学习生物安全知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活动安全。
四、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管理1.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1)一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2)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3)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中度疾病的微生物。
(4)四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轻微疾病的微生物。
2. 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1.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实验室操作规程。
2.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安全柜、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 实验操作过程中,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防止交叉污染。
4.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5.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规定分类收集、消毒、处理。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与检查1.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也在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检验科在企业质量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检验科中,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它不仅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检验科工作的质量,还能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与监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理念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检验科的主管人员对该科室的检验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同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惩罚与监管。
这种制度在整个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市场信誉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清晰的责任和权利划分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清晰地划分出每个人的责任和权利,以确保每个人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
其中科室主管人员应该承担最大的责任,他们应该全面负责检验科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检验科的工作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2.严格的工作流程管理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需要科室主管人员对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出现任何漏洞或疏忽。
3.完善的考评制度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对科室主管人员和检验科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考评,对考评成果进行综合评价,以此来衡量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成绩。
4.严格的惩罚与监管机制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建立严格的惩罚与监管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应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监管,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三、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检验科质量水平,保障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度。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检验科的主管人员和检验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能够建立一种风气,促进检验科的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操作。
通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检验科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提高检验质量,增强科室人员责任心,对质量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根据科室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受聘在岗的检验科全体员工。
2、医疗纠纷事件由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分析、讨论,认定纠纷事件的性质、责任程度和主要责任人,并上报医院,经医院医疗事件处理小组确认,根据《浙江省医院医疗安全积分管理方法》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和处分。
3、投诉事件由服务中心调查、讨论,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人,对于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粗心、告知不到位或违反职业要求,给病友造成延误诊疗、增加费用或造成较大伤害的责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并根据《山东省医院医疗安全积分管理方法》或《山东省医院职工职业道德积分管理方法》相应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和处分。
4、检验科对出现以下情况,给予提醒和整改(1)操作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导致病人不满意。
(2)标本采集错误,造成病人重新采集标本。
(3)检验结果错误,没有给病人合理解释。
1、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安排,负责门诊、急诊的常规工作,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脱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实验室内保持整洁、安静,工作前后均要进行整理,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胸卡,在无菌工作时需戴口罩和手套。
3、热情接纳病人,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工作时间不得喧哗,不扎堆聊天,不干私活。
4、工作须做到定岗定位,样本处理、仪器操作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严防过失事故发生。
5、所有自动化仪器,每日工作后必须书面记录运行状况。
根据仪器的要求按时保养,并作书面记录。
6、严格遵守《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认真维护好仪器, 并作记录。
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7、坚持每天做好室内质控,积极参加室间质评工作。
8、所有申请单应完好保存,按月及时归档。
2023年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一环,检验科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权责和程序,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责任分工1. 检验科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并参与质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对整个团队的质量表现负责,并对质量问题负最终责任。
2. 检验科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并监督质量控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的出现负责。
3. 检验科技术人员:负责按照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验科其他人员: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和推行质量管理,对检验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解决。
四、质量管理流程1. 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检验科质量管理人员根据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
并通过培训和沟通,确保相关人员对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的理解和落实。
2. 执行质量控制措施:检验科技术人员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过程的规范和结果的准确性。
3. 反馈和处理质量问题:如果发现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检验科质量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进行问题排查和处理。
质量管理人员要及时跟进并解决质量问题,防止问题扩大。
4.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调整,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质量责任的追究1. 领导责任:对于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检验科质量负责人负有最终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分。
2. 管理责任: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对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验科的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检验科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检验科的综合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的全体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条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的对象、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结果。
第四条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机构为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五条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和职责情况,按照不同的责任层次进行追究。
第六条对检验科质量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应当包括:定期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对检验科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包括:准确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提醒和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培训、停职检查、记大过、行政撤职、调离岗位、行政开除等。
第九条简单的失误或疏忽应当进行提醒和教育,并纠正错误。
第十条对一般的职责失职或不当行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同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对较为严重的失职或失误,可以采取停职检查的方式进行,同时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质量管理层的失职或失误应当进行严肃处理,可以采取记大过、行政撤职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纪或犯罪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程序主要包括:责任追究的发现、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追究的决定和责任追究的通知。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的发现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巡查检查等途径进行。
第十六条对责任追究的调查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持事实公正。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二篇)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检验科作为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涉及到医疗质量和安全监控、预防控制、质量改进、内部评审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检验科的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满足患者需求,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探讨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责任的界定、责任的追究和责任的保障等内容。
二、责任的界定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适度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是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方,需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开展工作,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可靠和及时。
医务人员还需加强专业学习,掌握最新的检验方法和技术,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2.管理干部的责任:管理干部起到组织、协调、推动和监督的作用,他们需要正确指导并监督医务人员的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检验科的正常运转。
管理干部还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学习和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任:质量管理人员是质量管理的专职人员,他们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医院的质量管理计划,并针对检验科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
质量管理人员还需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机构是质量管理的外部监督者,他们对医院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质量管理不达标的医院实施纠正措施。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管理问题,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责任的追究责任的追究是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责任的人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同时也需要重视及时纠正和改进,以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的追究程序:责任的追究程序需要科学合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般来说,先进行事实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然后对涉事人员进行听证和调解,听取其解释和申辩;最后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定性和定罪,并对相关人员做出相应的追责处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本法规为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法规。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类与管理第一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安全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实验室。
第二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保证实验室内生物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一节安全设施的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通风系统、洗消设备、防护装备等,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传播。
第二节设备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的获取、保存和运输管理第一节病原微生物的获取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合法的病原微生物样本,并建立相应的样本登记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病原微生物的保存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冷冻保存和样本存储设施,确保病原微生物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节病原微生物的运输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原微生物的运输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传播。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废物管理第一节废物分类和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消毒、封存、焚烧等,以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第二节废物运输和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废物的运输和处置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废物不对外界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六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事故应急管理第一节应急预案的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步骤,以及应急设施和物资的准备情况。
第二节应急演练和培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实验室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使用应急设施。
第七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整改或关闭。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检验科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医院的声誉和患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追究:所有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操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事由明确:对于发生的责任追究事件,必须明确相关的事由和责任主体。
3. 追究公平:责任追究要公正、公平、透明,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检测结果错误的情况;2. 检验仪器设备操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3. 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检验工作的情况;4. 违反相关规定,不慎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情况;5. 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医院声誉和患者利益的情况。
四、责任主体对于责任追究事件,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检验科主任:对于检验科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2. 检验科技术人员:对于具体的检验操作和结果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科护士:应确保标本的采集和保管工作符合规定,防止标本的交叉污染和损坏。
4. 检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检验仪器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的检测结果。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一旦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的问题或错误,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流程。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2.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判断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辞退等。
3. 相关整改:对于发生责任追究事故的问题和错误,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整改的措施和效果应进行记录并监督执行。
4. 绩效考核:对于负有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其犯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和评价。
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微生物检验管理,提高微生物检验工作质量,保障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验人员和被检测对象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微生物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微生物检验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微生物检验的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质量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微生物检验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检验室,保证检验过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检验单位应当设立微生物检验管理部门,负责微生物检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微生物检验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职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微生物检验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过程的顺畅和规范。
第十条检验单位应当定期对微生物检验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微生物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检验单位应当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自身健康状态符合微生物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检验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微生物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七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程序,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对于失效的设备和仪器,检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检验过程的正常进行。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建立检验科质量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要素:
1. 质量目标:明确检验科的质量目标,并将其与上级部门的要求相衔接。
2. 责任归属: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归属,包括检验科室长、质管员、技术人员等。
3.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程序文件等,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4. 培训和教育:开展针对不同职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质量管理的要求,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5. 质量绩效评价:建立定期的质量绩效评价机制,对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6. 问题处理和纠正措施:建立问题处理和纠正措施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发生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7. 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一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失职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8.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内外部质量评审,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以上只是一个示例,具体的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篇:(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食品检验工作管理,强化检验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检验人员的检验行为,确保检验人员切实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和首长问责制。
中心领导层,必须确保食品检验岗位不聘用非正式职工或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并保证食品检验人员的稳定,保证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实验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检验人员必须保证食品检验信息的真实,结果报告的准确、公正和可靠,规范检验行为。
三、本中心实施检验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
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㈠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检验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㈡本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报告的,主动接受授予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机构的检验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岗位责任人等食品检验、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直至科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相应责任。
特别严重者将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㈢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行政处分。
㈣凡受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者,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酌情扣发年度奖励性工资;㈤凡受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10%的年度奖励性工资;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中心领导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度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室。
㈥凡受建议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者,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按不称职扣发年度奖金和部分工资,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中心领导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当年度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室。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1、检验科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质量控制理论和具体方法。
2、制订各项检验操作手册,生化、临检等检验,一切操作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3、对各种仪器,必须定期进行功能及质量检测并标定后使用。
使用合格的检验试剂,定期检查有无过期试剂。
4、应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制定相应措施,做到日有记录、月有小结、年有总结。
有原始记录及质图。
对检测中出现的失控项目要停止报告,查出原因,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有记录,然后报告。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____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____〕____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微生物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微生物检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工作畅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全室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信誉,贻误工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实行领导问责制.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室相关监督人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无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1. 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科室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2。
不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本科室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3。
科室无人值班,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出结果等现象;4. 科室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科室工作造成延误工作;5. 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问题不予理睬或忽视大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及相关实验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1. 对服务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2。
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3. 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服务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4. 应当给予服务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5. 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6. 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实验结果的;7。
微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
微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介绍本文档旨在规定微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在微生物实验室和相关领域中的安全性。
责任分工高层管理者责任- 指定合适的管理人员负责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
- 制定和执行微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和标准,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 为微生物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和培训等。
- 监督微生物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实验室管理者责任- 负责制定和实施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确保其与高层管理者的政策和标准保持一致。
- 确保微生物实验室设备、仪器和消耗品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 指导和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微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 及时处理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改。
个人责任- 遵守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政策和流程。
-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操作实验室设备。
- 及时报告与微生物安全相关的事故、异常和风险。
- 参与微生物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 遵守微生物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流程风险评估和控制- 对微生物实验室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微生物的性质、传播途径和潜在危害。
- 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如使用生物安全柜、消毒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等,以降低风险。
学生和员工培训- 提供岗前培训,确保学生和员工了解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求。
-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加强学生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安全监督和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 对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符合法规与政策本文档制定的微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总结微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助于确保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性和遵守相关法规要求。
高层管理者、实验室管理者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建立合理的管理流程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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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工作畅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全室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信誉,贻误工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领导问责制。
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室相关监督人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无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1. 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科室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2. 不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本科室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3. 科室无人值班,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出结果等现象;
4. 科室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科室工作造成延误工作;
5. 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问题不予理睬或忽视大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及相关实验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1. 对服务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2. 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3. 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服务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4. 应当给予服务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5. 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6. 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实验结果的;
7. 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闹不团结,工作中互相拆台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8. 不按要求,试验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9. 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10. 违反考勤纪律、工作纪律,损害单位形象,对软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在食品检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马虎从事,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12. 因自身原因损害仪器设备的;
13. 更改检验数据,造成检验结论错误的;
14. 蓄意更改检验结论,导致发出错误报告的。
15. 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2.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3. 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4. 不执行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5. 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2.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4.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微生物负责人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