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对融资融券客户的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的创新业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推荐人负责融资融券客户的投资者教育、征信调查、推荐、跟踪服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工作,负责将公司的相关通知及时送达客户和及时收集客户相关信息。

公司只受理推荐人推荐的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及自愿的原则下在公司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第二章推荐人职责第四条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在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时,应当一对一的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风险和融资融券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推荐人负责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

推荐人应该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并向融资融券部及经纪管理总部反映。

第五条征信调查推荐人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实际需求等征信情况进行调查,对征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初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

推荐人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负责持续的征信调查,当客户征信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客户信用评级或融资融券合同的履行时,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

推荐人应督促客户向证券营业部申报其关联人,积极地关注、了解和掌握客户关联人相关信息,发现疑似关联人或关联人情况异常时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

第六条客户推荐推荐人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初步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融资融券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作者: 来源: 日期年月日声明: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使用前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

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凡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系统分支机构是指地区总部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不含子公司下属营业部、托管营业部。

第二章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第三条系统内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部上线运行了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二)营业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在近两年的稽核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三)营业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有三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四)营业部及负责人近两年未受过系统内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五)有完善的账户资料保管制度;营业部前、中、后台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六)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第四条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融资融券资格申请,同时抄报所属业务总部、地区总部或经纪业务总部;第五条信用交易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第二节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由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出具审核意见,营业部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在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取得资格的营业部须按照公司信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的营业部,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营业部客户资产水平居于前列的营业部;第六条从事融资融券业的营业部应当将客户普通账户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10年;第七条公司稽核部将对开展信用交易的营业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系统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对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暂停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营业部融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处罚;处罚尺度参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规定》(一)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有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三)不接受、不配合稽核部检查;(四)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

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

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介绍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概述融资融券是一种投资工具,指投资者通过借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是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通过融资和融券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给投资者,让其可以进行更大规模的股票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

合理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可以帮助公司提高业务效益,规范业务流程,降低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1. 业务操作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需要制定明确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操作流程,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业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2. 风险管理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不同风险情况的发生。

3. 资金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需要合理管理资金,包括资金的募集和运用。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信息管理信息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交易信息管理等,以提高业务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管理知识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需要运用多种管理知识,以下列举几个重要的管理知识:1. 金融知识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对金融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业务的本质和运作规则,从而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

2. 风险管理知识风险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了解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情况,降低公司的风险损失。

3. 资金管理知识资金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资金管理知识,包括资金募集、筹划和运用等方面的知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 信息管理知识信息是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管理者需要了解信息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运用信息管理知识提高业务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1. 引言融资融券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借入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或借入股票进行卖空操作。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需要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集中度管理。

本指引旨在提供对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的详细规定和操作指南。

2. 背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融资融券交易逐渐成为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过度集中的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市场风险集中、操纵市场等问题。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措施来管理和监控这一交易活动。

3. 目标本指引的目标是确保融资融券交易的合理、公平、透明,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市场操纵行为。

具体目标包括: - 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合理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集中度,减少系统性风险。

- 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市场发展:建立健全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效率。

4. 监管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4.1 集中度限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集中度进行限制,确保单一投资者或机构不会过度集中持有某只股票或多只股票。

•设定集中度限制的具体指标,如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多个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等。

•对于超过集中度限制的交易行为,采取相应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或处罚措施。

4.2 监测和报告•建立监测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

•设定报告要求,要求券商、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和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根据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4.3 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券商、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加强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对于高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警示或处罚等措施,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5. 操作指南为了帮助各相关机构正确理解和执行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本指引提供以下操作指南:5.1 集中度限制操作指南•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集中度限制参数,并确保系统能够自动进行监测和预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注:以下模版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规程应根据公司业务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一、总则为保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特制订本规程。

二、业务范围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股票融资、融券卖出、质押式交易、正回购、逆回购等,但须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

三、资料核查1.投资者融资融券资格审核: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条件,并需审核其相关资料,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2.担保物品: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担保物品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如股票必须在公司所在交易所上市、有流通市场等。

3.交易沟通:公司应确保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沟通具备合法性,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风险管理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公司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A、B、C、D4个等级,不同等级客户需承受不同风险。

公司应基于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风险评估与定向服务。

2.市场风险控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风控预警线和强制平仓线等操作规则,并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设定单日买入融资额度和单日卖出融券数量等交易规则。

3.融资融券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应严格控制系统使用权限,并设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系统的失误或被人为操纵等风险。

五、监管要求1.报送报备资料:公司应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的报备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2.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公司应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六、处罚条款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建立完善的与客户交流平台等措施,如公司违反操作规程,相关部门将会进行相应的罚款、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

七、补充条款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相关系统平台上公示,如涉及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应予以补充和实施,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方法及技巧介绍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方法及技巧介绍

巧介绍2023-11-06CATALOGUE目录•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技巧•融资融券业务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01融资融券业务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申请融资或融券,以增加投资杠杆效应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

融资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增加投资杠杆效应;融券则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借入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增加投资杠杆效应。

融资融券业务定义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使用较少的自有资金控制更多的资产,从而放大投资收益,但也放大了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特点高杠杆效应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高风险性,因此参与门槛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

参与门槛较高融资融券业务既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高额收益,也可以带来巨大风险。

如果市场行情不利,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风险与收益并存融资融券业务起源于美国,最初是由一些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使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开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目前,全球主要证券市场都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

融资融券业务历史与发展02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融资买入业务流程买入交易客户在证券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融资买入交易,输入证券代码、买入价格和数量等参数。

资金划拨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划入专用账户,用于融资买入。

签订合同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买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客户申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融资买入申请,包括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

账户审查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进行审查,确保账户符合融资买入要求。

签订合同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卖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融券卖出业务流程客户申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融券卖出申请,包括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等材料。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证券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券商融资买入证券和向券商融券卖出证券,以达到增加投资资金和增加收益的目的。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到投资者和券商之间的资金流动,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营的规范和安全。

下面就是一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供参考。

一、业务营销与申请1.券商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营销体系,明确业务定位和目标,根据业务特点加强营销团队建设,提高营销人员专业素质,规范营销行为,确保业务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前,应当向券商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产证明,券商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3.券商应当建立业务申请审核制度,加强审核流程和管理,确保业务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交易风险管理1.券商应当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团队建设,形成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流程。

2.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前,应当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3.券商应当在业务开展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有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4.针对风险控制不力的投资者,券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额度、暂停融资融券业务等。

三、资金管理1.券商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团队建设,形成完善的资金管理流程,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券商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资金进行核实,确保业务运营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券商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业务信息披露1.券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则、风险提示、费用标准等。

2.券商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团队建设,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业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业务解释和问询服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业务特点和相关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旨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经营实践,规范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本规程所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股票融资融券客户在中国证
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的清算系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
理的融资融券资金池中,负责提供担保的股票融资融券经纪机构通过相关
的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实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

二、融资融券客户资格审查
1.融资融券客户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抗性能力,并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2.融资融券客户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行为,承担投资
风险,严格遵守交易纪律。

3.融资融券客户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先签署《融资融券协议》,了解融资融券的基本规则。

三、客户信息保密
1.融资融券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
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融资融券客户不得利用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洗钱、资金调动或者其
他违法犯罪活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授信管理的范围1. 授信范围:本公司为融资融券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交易授信。

2. 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由本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市场情况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3.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为一年。

三、授信方式1. 融资交易授信: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资交易授信,以客户抵押证券为担保。

授信额度计算公式为:融资授信额度=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比例其中,折算率根据证券品种确定,融资比例为90%。

2. 融券交易授信: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券交易授信,以客户提供的担保品为担保。

授信额度计算公式为:融券授信额度=担保品市值*折算率*融券比例其中,折算率根据担保品确定,融券比例为90%。

四、授信条件1. 客户资格:客户必须在本公司进行了风险测评,并严格符合证券市场法规的各项要求。

2. 抵押品/担保品:授信客户应该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品,并按期维护担保品市值。

3. 交易品种:客户应该在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品种中选择其需要的证券品种。

五、授信额度及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本公司根据客户的资金状况、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有权在授信期间调整授信额度,需要客户及时进行担保物保证金的调整。

六、授信利息1. 融资交易利息:本公司将根据市场利率确定的利率水平收取客户融资利息。

2. 融券交易费用:本公司将根据市场价格及竞争情况收取客户融券利息。

七、违约处理1. 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2. 若客户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况,本公司有权进行相应的法律途径的追偿。

八、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4.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均按照程序执行。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所有与本办法不符合的授信协议均自动作废。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规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在总部批准后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资格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其开展业务的资格。

第三条分支机构指分公司或营业部。

第二章分支机构管理职责第四条制定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年度发展计划及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

培育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推荐和申报优质客户、进行业务审核、协助相关协议的签订并管理融资融券合同、信用账户的开立和审核、客户咨询与服务、办理柜台委托、关注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醒并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协助债务追偿等工作。

第六条对信用交易客户进行信用初评。

第七条对推荐人提交的业务申请表,申请资料,申报审批表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上报。

第八条做好融资融券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包括融资融券合同的收件、使用、销毁、归档、盘点等工作。

编制融资融券合同使用报告,定期报分公司。

确保融资融券合同合理使用,并及时向档案中心归档。

第九条联络和维系客户,协助总部做好客户的通知工作,并留下随时可查阅的合法证据。

第十条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客户异常对账等反馈信息、客户需求、客户投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制定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教育方案,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三章分支机构业务资格标准第十三条已按照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完成不合格账户的清理。

第十四条已经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前、后台业务分离,严格按照总部《经纪业务营运标准化制度流程汇编》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经营规范,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公司标准。

第十六条所属营业网点近两年业务上没有出现违规经营。

第十七条具备严格按照总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客户信用状况、资质和账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客户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一、业务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是券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融入外部资金,增强市场流动性,增加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市场稳定。

融资融券是证券公司利用客户的融资和证券为客户提供杠杆融资的业务,即向客户提供融资或借出证券等服务,既有融入外部资金的融资业务,也有通过借入证券交易融券等服务。

二、融资融券的分类融资包括正回购融资和逆回购融资,其中正回购融资即向客户借出融资,客户提供优质证券作为质押品进行交易;逆回购融资即向客户借入资金,客户提供优质证券作为质押品进行交易。

融券业务包括融券卖出和融券偿还,其中融券卖出即向客户借入证券,卖出并进行交易,融资融券允许逆回购融券;融券偿还即向客户借入证券,卖出并进行交易后,由券商履行还券义务。

三、风险管控融资融券业务是以金融杠杆为基础的业务,因此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首先,要在融资过程中严格控制融资额度,设置严格的保证金比例上限,降低客户交易风险;其次,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及时调整融资额度和保证金比例,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限制交易或减少融资额度;再次,要密切关注市场波动,及时调整融资融券额度,确保市场风险可控;最后,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团队,定期进行风险审核,确保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管理制度建设为了规范和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保障客户权益,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券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批程序: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定,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评审标准,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审批程序应包括融资和融券的业务授权程序、单据审批程序、风险控制程序等。

(二)客户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客户资信评估、合规考察、客户风险评估等流程,建立客户档案,并定期进行客户信息核对,确保客户具备融资融券资格。

(三)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流程等,建立风险管理流程,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与客户建立平等、自愿的融资融券关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四)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融资融券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客户设置适当的融资融券额度。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隔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确保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基本制度;二、监督跨越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管理;三、检查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实施情况。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制度,建立本业务领域的隔离机制及跨墙管理流程。

第六条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隔离墙工作,发现有关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合规管理部和融资融券业务部报告。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第一节业务隔离第七条公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严格分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与融资融券业务部相互独立。

第八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

融资融券业务部不得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

第十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分别按其职责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独立监控和检查。

第二节物理隔离第十一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与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

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第六条客户适当性标准是指融资融券客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公司选择客户融资融券的适当性标准如下:一、个人客户:(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三)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四)普通账户资产50万元以上,近6个月内具有5笔以上成交记录;(五)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六)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七)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八)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九)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客户:(一)普通账户开户满6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二)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五)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七)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及风险测评;(八)《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九)营业执照合法登记且通过年审;(十)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7月1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公司成立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

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决策。

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副主任委员。

合规总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及自有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决定和调整客户准入条件;(二)决定和调整营业部的选择标准;(三)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及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重要业务参数;(四)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相关利率和费率;(五)决定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六)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七)确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八)提出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方案;(九)其他事项。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司设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

该部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为:(一)拟定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融资融券合同;(二)拟定保证金比例;拟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拟定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及其它业务参数;(三)拟定融资融券收费策略及标准;按照研究部门提供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四)及时公告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业务参数并执行;(五)拟定客户准入条件和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六)组织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并提交信用评估报告,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七)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资产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现有规模及财务状况等情况审核客户的授信额度并提交授信报告;(八)根据反洗钱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发现可疑交易,及时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履行信息隔离相关职责;(九)签署并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保管融资融券合同文本;(十)审核客户信用账户的开户、销户及账户信息变更等账户类业务;(十一)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十二)负责逐日盯市;发送补仓平仓等各类通知与提示;(十三)拟定平仓预案并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十四)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的培训、督导及业务检查;参与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人员的考核;(十五)组织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处理客户投诉及纠纷;(十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送;编制及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日常报表;撰写融资融券业务报告;(十七)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及管理系统营业部用户的权限审批及参数维护;(十八)提出并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管理系统功能需求;(十九)拟定融券券源需求,提出公司自有券源划拨申请;(二十)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影像资料的保管;(二十一)负责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二十二)协调融资融券业务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管下,严格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具体负责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客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签约、开户及销户、收取保证金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违约客户进行资产追索。

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二)收集并审核客户征信材料;(三)根据反洗钱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四)指定专人向客户揭示风险,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及合同条款;(五)受理客户信用账户的开户、信息变更及销户等相关业务并保管客户档案资料;(六)受理客户融资融券额度申请及交易委托等;(七)协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就补仓与强制平仓等事项通知客户;(八)及时在营业场所张贴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息、业务参数及公告;(九)开展投资者教育及市场推广、客户服务;处理客户投诉及纠纷;(十)负责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第十一条合规与风险管理、稽核、自有资金管理、研究、经纪业务运营、销售交易、机构业务、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依本办法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以及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二)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三)组织实施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制度;(四)建立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五)审核保证金比例、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等重要业务参数;(六)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及客户保证金比例变更申请;(七)审核平仓预案并督促检查强制平仓执行情况;(八)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九)将融券品种及数量纳入自营证券的监控体系进行监控管理;(十)协助融资融券部和相关营业部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十一)评估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状况,并向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稽核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第十四条自有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中自有资金的划付;负责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并做好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经纪业务运营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及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资金的交收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客户交易类资金和证券的存管对账;负责最低备付金、结算互保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部门主要职责为:评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对长期停牌股票提供估值方法;针对基本面或行业面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向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做特别风险揭示等。

第十七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管理系统、风险监控系统等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第十八条销售交易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客户营销、客户回访及客户服务;协助融资融券部开展投资者教育、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等。

第十九条机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客户营销、客户服务等。

第二十条自有证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自有融出证券及其权益的管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公司经营层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在董事会确定的规模内,公司授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证券市场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及公司资金及证券状况提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经营层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单个客户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实行分级审批机制。

由融资融券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授信管理委员会对客户授信额度分级审批。

授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对授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证券市场状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相关业务参数确定及调整方案,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授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交易所公告、研究所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及时调整客户保证金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等相关业务参数。

上述业务参数的制定均需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和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及调整方案,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折算率的调整须有研究部门提供的评估意见。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交易所公告、研究所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等及时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折算率。

上述证券范围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证券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及阀值,经授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风险控制指标及阀值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拟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收费策略、融资(券)基准利(费)率及其它费用的收取标准,报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发布并执行。

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上海)”及“**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深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