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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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问答》第2号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上市公司计提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基金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二○○一年六月二九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背景近来有些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或已经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激励基金,用于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其中,有的公司将这一行为视作利润分配予以会计处理,有的公司则计入成本费用。《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中不包括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奖励。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条款,公司股东权益的减少,除非属于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均应确认为费用。但我国现行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会也无相关的披露要求。为此,我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发函征询财政部的意见。近日财政部就此问题复函答复。
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77条,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的复函”(财办会〖2001〗3号)等。
问题公司可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激励基金?若以税后利润为考核依据提取激励基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
润分配处理。
二.公司发生设立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行为,应当在公
开披露文件中披露有关的决策程序.实际决策情况以及激励基金的发放情况,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对会计处理情况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