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备案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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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备案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三.消防设计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_15_个工作日
五、消防设计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六、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完成消防设计备案。同时,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广西消防“办事直通车”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申报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图纸,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事项);
2、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修改图纸。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窗口电话:2451331 投诉电话:681515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
地址及办事窗口: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