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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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利 益 而进 行 的诉 讼 。
应当经法院批准并有 义务 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有关事项。 235 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 中, .. 股东是诉讼结果的直 3 、 5 1 4 1 0 1 2 1 3 1 3条 中 。 第 2 、4 7 、4 、 8 4 7 、4 、5 、 5 、 5 、8 2 3 、5 4 1 3条 中 接承担者 , 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或实质上 的诉权 , 无论原告胜诉和败 对股东 的两类八项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 自益权包括 : ① 股东要求公 诉 , 切 利 益 或 风 险均 归属 于原 告 股 东 , 果 股 东 胜 诉 , 会 获 得 赔 一 如 将 司 收购 股 权 之诉 讼 权 利 ; 东 要 求 查 阅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权 利 : 东 启 偿 。 生 诉讼 中 , 告 股 东 具 有 形式 上 的诉 权 , 质诉 权 归于 公 司 , 股 股 派 原 实 股 动公示催告程序 的权利 : 股东维护 自身权益的其他权利。 ②共益权包 东胜 诉 的情 况 下 , 得利 益 归属 于 公 司 , 东 不 能获 得直 接 赔 偿 。如 所 股 括: 股东请 求撤销公司会议决议的权利 ; 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 原告股东败诉 , 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 , 即其他股东和公司 利; 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讼 的权利 ; 股东直 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 就 同一 理 由再 次 提 起 诉讼 。 在股东诉讼的两种类型中,公 司法》 1 3条规定 了股东直接 《 第 5 3 我 国 股 东 派 生诉 讼 中存 在 的具 体 问题 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 1 0 1 2条规定股东派 生诉讼提起权 。 第 、5 5 我国 《 公司法》 2条虽然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 了规定 , 1 5 但 2 股 东直 接 诉讼 与 派 生 诉 讼 的 比较 研 究 这一 条 文 在 限 制 派生 诉 讼 ,防止 滥 用 派 生 诉讼 提 起 权 方 面没 有做 出 世界 各国公司法 中都规定 了股东诉讼制度 的两种基本 类型 , 即 详尽全面的规定 ,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被 滥用 的危险, 有可能成为条文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和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 上 的制 度 而 发 挥 不 了 实际 作 用 。 21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直 接 诉 讼 , 股 东 为 了 自 己 的 . 是 4 完善 我 国 股 东诉 讼 制 度 的思 考 利 益 而基 于 股份 所 有 人 的 地位 向其 他 侵犯 自己权 益 的 公 司 、 事 、 董 监 随 着 我 国社 会 的进 步 和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的不 断 发展 完 善 。 公 事 或 其他 股 东 提 起 的诉 讼 。 它 的性 质 是 股 东 为 了 自 己的 利 益而 提 起 司 早 已成 为 重 要 的市 场 主 体 , 股 东则 又 是 公 司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而 公 的诉讼 , 是一种 自益权。 我国《 公司法) 2 3 、 5 1 4 侣3条规定 了 司 是 由股 东 出资成 立 并 发 展 的 , 2 、4 7 、 4 、 因此 , 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 也变 得 越 来 对 股东的 白益权 , 股东可以基于此规定行使直接诉讼 的权利 , 主要是防 越 重 要 , 求 也 越 来越 高。 要 止公司及其管理 者滥用公司的权利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首先 , 由于股东对公司有最切身的利益 , 有最大 的动力去从事阻 治 理 结构 中的 不 足起 着 弥 补 作用 , 利 用 法 院 中 立地 位 来 解 决纠 纷。 止 损 害 公 司 和 自身利 益 的 行 为 。完 善 股 东诉 讼 制 度 不 但是 保 护 股 东 并 22 股 东 派生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 指 当公 司 利 益 受 利益 的需要 , . 是 而且通过股东诉讼 , 还可以发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 到他人 , 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 、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 的侵害 , 缺 陷和 不 足 。 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 其次 , 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 可以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 进而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于 同样 状态 的股 东提起 诉讼 , 于原 告股 东 的起诉 行 为 的效 力, 对 对 于 公 司及其 他 股东 的效力 , 界 各 国的 立法 均 本 着禁 止 核避 世
免多 重诉 讼 , 承认 原 告股 东起 诉行 为的代 表 性 , 即股 东 代 表诉
讼 的判 决结 果对 于 其他 股 东 均有 既判 力 。

股东 代 表诉 讼 制 度是 决 策权 与 经 营权 相分 离 之后 , 小 股 在
股 东 的利 益 , 重 保护 小股 东 利益 。 国在 20 年 修 订 《 司 司 案” 能 是 中国 第一 起 股 东代 表 诉讼 案 , 着 我 05 公 可 涉及 到 大 股 东 的诚 法》时 引入 了这 一制 度 , 以说 这 样 的制 度 设 计动 机与 目的 是 信 义务 、 股东 权益 保 护 、 东代 表诉 讼 的 诉讼 结 构 安排 , 然 可 小 股 虽
份 和 地位 , 不 足 取 。 因此 , 东派 生 诉讼 的提起 所 基 于 的是 十 日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 公 司百 分之 一 的 股份 。就持 股 比例而 言 , 故 股
种 共 益权 。 诉 讼 原 因 并 非属 于 作 为公 司机 构 的 股 东 自身 , 我 国《 司法 》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股东 没 有做 任 何 规定 , 要 求 其 公 对 但 而是属于公司整体 , 胜诉的效果表现为公司利益的取得或损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股 东 必 须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百分 之 一 以上 的股
良好 的 , 可是 认真 考察 其 在实 际 中 的运 作效 果 以及 该 制度 的 程 最 终原 告 获胜 , 由于 公 司法 中没 有任 何 规 定可 以引用 , 笼 但 而 序设计, 似乎 并 非 尽如 人 意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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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归属于公司的专利权申请为个人名下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新修订第15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踏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注: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二.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等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深圳市海信汇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及其成员在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公司法》第152条(修订后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与公司在利害关系,因此公司应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我们经常听说的股东起诉,意思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的名义起诉。

下⾯⽂章中就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衍生诉讼具备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就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侵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犯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有轻易利益关系,就是公司利益遭遇侵害,而公司或实际掌控人又福孔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以求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诉讼,原告股东仅拥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备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衍生诉讼的被告存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后,这就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就是指实质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就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股东一般只能按照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益。

我国在崭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没股东衍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晰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而对公司导致侵害时应付公司分担的索赔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无法或福孔通过诉讼追责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诉讼予以明晰。

其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轻易诉讼的规定,并未能够牵涉至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手段,今天法律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一诉讼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条件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着重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标签:股东派生诉讼条件特点不足和完善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项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甚至单一股东对有关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1881年,首先在美国确立了历史上有名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94),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引进了该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其意义是重大的:一是维护了公司利益,但本质上最终是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对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了小股东的地位,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又包括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否直接及与股东本身;二是诉讼后果是归属诉讼提起人还是其持有股份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

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公司和股东各具有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名义起诉、应诉。

如果赋予公司的股东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仅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而且抹煞了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

因此,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法享有了起诉权,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第150条规定的情形,即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引言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公司及相关方追究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阐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早在19世纪末就在欧美国家开始发展。

在大萧条时期,股东们通过诉讼来追究公司高管的不法行为,如此一来便得到了法律保障,客观上也促进了公司治理的改善。

而在中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直到2006年《公司法》才明确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2006年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都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践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乐视网股东代表诉讼案乐视网股东代表诉讼案是我国目前最高诉的典型案例。

这起案例中,上市公司乐视网由于经营不善和乐融致新股权质押出现变故等原因,导致股票贬值,股东人数不断减少。

此时,控股股东贾跃亭却一直没有现身,股东开始了一系列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公司就追究责任作出补偿、公司承担上市时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等。

在这起诉讼案中,未来陪审团裁决乐视网负责赔偿集资者1.26亿元。

虽然赔偿金额比股东的索赔金额少,但是已经树立了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的结果也让市场上的投资人看到,股东代表诉讼能够保障股东的权益,也能追究公司引起的违法行为。

唯品会股东代表诉讼案唯品会股东代表诉讼案中,原告要求公司公布财务状况、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等信息。

虽然最终无法向原告提供信息,但是这起案件中,原告代表股东刘某某提出了一些有关公司治理的问题,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等等都引发了外界的关注。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14年21期总第760期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利益被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时,而公司没有及时给予救济,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中小股东就可以浮出水面,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又称为派生诉讼、股东代为诉讼,其理论内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演变成现如今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一个成立的公司中,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在一个正常的公司运作中,股东是以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对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宏观的指导作用,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一些具体的事务都是由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来操作的。

这在实际情况中,也就常常会出现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的行为不当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就需要“浮出水面”,来干涉董事等人的行为。

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二、《公司法》中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公司法》151条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制度的内涵,包括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当事人的安排,前置程序问题等等。

1.提起诉讼的原因提起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指该股东所在的公司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受到直接和间接地损害。

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诉讼当事人(1)原告。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两类提起该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种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只要是该公司正常的股东就可以担任原告提起诉讼;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原告就需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硬性条件,具体的是指在一个公司中,该股东要持续180日或者180日以上拥有公司股份,这在理论上来说,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两位、三位,甚至是数位,但是只要满足上述规定就可以作为原告。

(2)被告。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提起该诉讼的被告,主要是指该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第三人在正常的公司管理或者公司活动中对公司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作者:来源:《现代工商》2013年第07期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也被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和传来诉讼,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

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体资格以及前置程序我国《公司法》对提出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以保证在引进先进的现代公司法制度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是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

《公司法》同时也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立了前置程序限制。

只有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不出面追究高管的情况下,才进行代表诉讼。

《公司法》要求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先要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这些公司机关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制度是指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因为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自身权益而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机制。

股东诉讼制度的出现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首先,股东诉讼制度能够解决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采取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来获取利益。

而股东诉讼制度可以让受到损害的股东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维护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股东诉讼制度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权、表决权等基本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公司内部人掌握着更多的权力,股东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股东诉讼制度的出现使得股东能够在法律框架下维护自身的权益,提升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与公平性。

此外,股东诉讼制度还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权力制约与权力平衡。

通过严格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权力滥用、不作为等现象进行追责。

这不仅能够减少公司高层的腐败行为,还可以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与合理,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然而,股东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股东诉讼成本较高。

股东诉讼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司法程序,并且需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这就增加了股东主张权益的成本。

同时,大部分股东也缺乏诉讼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很难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股东诉讼制度也容易被少数股东利用。

一些股东可能利用股东诉讼制度来滥用权力,进行恶意诉讼以谋取私利。

这种情况下,股东诉讼制度反而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股东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维护股东权益、解决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仍需解决高成本、滥用等问题。

只有在更加完善和健全的股东诉讼制度下,才能够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叫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应当提起诉讼而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股东为财产的委托人,公司为财产的受托人,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地运营、维护公司的财产和权益,当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公司因某种原因不提起诉讼,股东作为财产的委托人享有通过诉讼直接救济公司的财产和权益,间接救济自己的权益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诉讼的一种,是公司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包括:(1)股东对董事、高管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对监事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3)股东对其他股东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4)股东对其他人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5)股东对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6)股东对董监高或其他股东利用担保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7)股东对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损害公司商业秘密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8)股东对清算组成员损害清算财产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等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1. 必须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民事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等时,在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判断是否应为股东代表诉讼,关键看是不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

如果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就应当是股东代表诉讼;如果不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就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是股东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诉讼就是股东自益诉讼,比如股东为行使知情权提起的诉讼,股东为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比较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比较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比较【摘要】在公司法中中小股东是与大股东相对的一个概念。

中小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他们的利益却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力图制定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有关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定。

为了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应该明确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同时,还应当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中小股东;资本多数决;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当时股份持有原则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suits)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受他人侵害,特别受到大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源于英美普通法,是在19 世纪作为一种衡平措施发展起来的。

英国和美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日本于1950 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于1993 年为强化股东权的保护进行了修正,德国、西班牙、菲律宾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相关规定。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公司法中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借鉴了英美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上初见功效。

与相关法律制度相比,派生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间接的诉讼方式,即引起诉讼的原因并非是股东直接利益遭受侵害,而是由于公司利益遭侵害,间接地损害了作为投资人股东的利益,股东于是代表公司,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后果也直接及于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股份价值的回升而间接得到补偿;而股东直接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当股东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2.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是由公司诉权派生出来的,是中小股东为捍卫公司利益免遭侵害而代表公司发动的诉讼,诉讼利益直接及于公司,因而少数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一种共益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替代救济措施,既是落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信责任的法律机制,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本质是法院为“堕落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设置。

股东代表诉讼势必造成法院对公司自治的介入和对公司决策的干涉,而起诉股东是否公平和充分的代表公司利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亦不无疑问,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有其不同于公司直接诉讼的程序和实体规则。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制度至少需要在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诉讼前置程序、诉讼的附加条件、撤诉及和解、诉讼终止、诉讼费用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是指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所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非常广泛,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任何与公司发生违约、侵权纠纷的第三人。

因而,在我国更有必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边界,避免对公司固有决策权的过分或不当“侵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用的负面作用。

实践总是先行于立法,在近年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主动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则的裁判文书已不鲜见。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45号裁定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即所称的错误行为发生于公司之时直至诉讼终结期间,原告股东在公司必须持有股份)、(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公报案例的诉讼调解需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以及在个案裁判中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与直接诉讼的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胜诉利益归属等制度的主动审查和适用。

地方法院中,深圳中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从诉讼程序、实体权利、裁判执行的不同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市场稳定。

以下将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以本人名义起诉公司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特点在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群体性、
公益性等特征。

这种诉讼方式可以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进行维权,提高维权效率,对
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下列情形: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2、公司决议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3、公司章程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4、公司中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5、其他公司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效力
股东代表诉讼采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包括诉讼请求、证据提交、庭审辩论、宣判等环节。

诉讼结果对于所有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但能够获得单一股东赔偿,更重要的是对于整个公司治理和股权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四、股东代表诉讼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人和代表权益的界定、股东代表权利义务的平衡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严格代表人选举程序等方法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我们加强研究和完善。

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需完善问题的辨析

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需完善问题的辨析

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需完善问题的辨析发布时间:2021-11-23T03:19:51.689Z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1年8月作者:拾珊珊[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股东派生诉讼目的是为了制约公司内部人,保护少数股东权利。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拾珊珊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股东派生诉讼目的是为了制约公司内部人,保护少数股东权利。

东派生诉讼制度源起于英国19世纪中期的福斯诉哈博特案件(Foss v.Harbottle),在该案基础上建立了“Harbottle规则”。

Harbottle规则包含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适当原告原则;二是多数决原则。

这实际是一种大股东规则,少数股东利益被忽视,后美国没有沿袭Harbottle 规则的做法,而是超越了Harbottle规则路径直接承认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由于这一规则是由衡平法院发展起来的,所以,它又体现为一种“衡平规则”。

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如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51条首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至第26条就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公司诉讼地位、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及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胜诉利益归属以及诉讼费用的补偿等予以明确规定;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24项至第27项就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事项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一、公司法诉讼制度的背景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公司遇到麻烦,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发生争执,或者公司和外部人发生了纠纷,大家该怎么解决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到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说白了,就是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有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公司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讨公道”呢?这可不简单。

公司法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下“公正”运作,避免“谁强谁说了算”的情况。

毕竟,公司可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的事,它是一个庞大的集合体,里面有股东、有管理层、也有外部的供应商、客户等,所以,大家的利益要怎么平衡,就得通过法律手段来厘清责任和权利。

二、股东诉讼权想象一下,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出钱出了力,却发现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不利于公司、甚至违反公司章程的事情,你能忍吗?当然不能!这时候,你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权,就是指股东在公司遭遇管理层失职或不当行为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或纠正不当行为。

可能有人会觉得,“我只是个小股东,能有什么力量?”但是,放心,法律给你撑腰。

尤其是像董事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定时,你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挑战,要求恢复公司的正常秩序。

所以,股东的诉讼权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真的是公司法中的一个“护身符”。

说到这里,大家可以放心了,作为股东,你不是公司大老板面前的“弱者”,你有一条明确的法律通道,可以通过诉讼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想想是不是感觉很有底气?三、董事与高管的责任董事和公司高层在公司出现问题时该怎么负责呢?哦,别以为董事和管理层可以高高在上、无所畏惧,做了错事就能“躲过一劫”。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和高管在公司经营中的职责是“不能偷懒的”,一旦他们做出决策或者操作不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东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追责。

这就是所谓的董事和高管责任。

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或者失职、渎职,比如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口袋里的钱,那就不是“做错了事”,而是“犯了错”,这时候股东就可以“告”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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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股东对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概念: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它是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

股东进行代表诉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先诉请求
在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

只有在公司自己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公司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先诉请求,也叫“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根据《公司法》152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监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
(3)他人(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先请求董监会,然后自己告,他人为被告,公司或股东为原告
总结:1、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2、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3、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

(二)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董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
(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注意:①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
②撤销之诉要担保,无效之诉不担保;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比较如下:
1、行使的原因不同: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自身利益受到公司侵害而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则是由于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或第三人侵害且在公司怠于救济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2、股东资格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需要满足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条件,而股东直接诉讼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提起。

3、诉讼效果的承担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的诉讼效果由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承担。

4、被告的主体范围不同:直接诉讼中的被告一般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而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为公司外的第三人,或为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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