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1. 简介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派员出庭,代表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2. 目的和意义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者在诉讼中的专业素质和诉讼技能,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实力。
3. 实施要求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应遵循以下要求:- 行政机关应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出庭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
- 出庭人员应熟悉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行政机关的意图和决策过程,能够全面、准确地阐述和辩护行政行为。
- 出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和辩论能力,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出庭人员能够顺利参与诉讼活动。
4. 工作流程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接到诉讼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及时进行案情研判,确定是否需要出庭应诉。
2. 行政机关应指定出庭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3. 出庭人员应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证据,准备诉辩材料,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和指导。
4. 出庭人员应按照法庭程序,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回答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
5. 庭审结束后,出庭人员应及时向行政机关汇报庭审情况,并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5. 注意事项在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出庭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
- 出庭人员应审慎选择诉辩策略,充分考虑案情、证据和法律依据,合理运用法律条款和论据进行辩护。
- 出庭人员应积极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诉讼争议,尽力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6. 结论行政管理者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效率和质量,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的订立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管理流程、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与外界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与执行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岗位及全体员工,在进行行政诉讼相关事宜时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四条提起行政诉讼程序1.当受到行政机关的欠妥惩罚或其他行政行为时,相关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起行政诉讼时,员工应填写《行政诉讼申请书》,认真叙述被诉行政机关的名称、惩罚或行为内容、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等。
第五条行政诉讼受理程序1.接收到员工的行政诉讼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开展相关调查及收集相关证据料子。
2.一旦确认接收行政诉讼申请,相关部门应尽快布置专人负责该案件的后续处理。
3.相关部门应与员工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将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告知员工。
第六条行政诉讼代理人1.员工可自行选择律师或其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行政诉讼事宜。
2.在选择代理人时,应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关资质,并与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3.代理人应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供应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案登记与立案1.行政诉讼申请应由相关部门立案,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受案登记。
2.立案后,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成立专案组,由专案组负责推动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行政诉讼料子管理第八条行政诉讼料子归档1.行政诉讼料子应依照案件类别、年度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系统,以确保料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归档料子应包含行政诉讼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证据料子、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九条料子保密1.全部涉及行政诉讼的料子应严格保密,仅限相关人员知悉,不得擅自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储在电子档案系统中的料子,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行政诉讼法
准备的阶段。尽管在这个阶段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
为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诞生奔走呼号的人并不多
(不到100人),但由于其主张反映了现代社会发
展的趋势,因此最终能在中国社会得以实现。
第二阶段:司法实验阶段(1982—1986)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 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而当时乃至其后两三年时间
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还很少,因此
1982年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的行政审判尚只是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的试验阶段,并非已是完全正式的、常
态化的制度运作。
1982年至1986年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由人
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九类,其中除1986年 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八类案件大多数是经济管 理领域的行政案件,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之前, 这些案件大多是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
三、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四、《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划定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总体标准)。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反面排除)。
五、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特点
第一,肯定规定与排除规定相结合。 第二,与行政行为的分类相结合。
从行政法学来看,大多数行政法学教科书均将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写入。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总体上都是有关行政的法,教科书的 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践来看,行政诉 讼法与行政法一样,都是关键的基本法律部门。因 此,将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 更为合理。
(三)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特有 的原则) 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五、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纠纷的公正解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行政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二条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一方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恳求。
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员工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
3.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都,员工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供应必需的资料和证据。
4.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员工应当依法保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的信息。
企业亦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欠妥手段干涉司法程序。
第三条仲裁1.仲裁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通过受委任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解决方法。
2.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商定仲裁条款,将未尽事宜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3.员工因工作纠纷向企业提起仲裁时,企业应当搭配仲裁机构的调查,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4.企业与员工均应乐观参加仲裁程序,并依照仲裁结果进行执行。
5.企业与员工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并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第四条调解与协商1.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过程中,调解与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任何一方发现纠纷,应自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尽量达成和解。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调解与协商机制,设立特地的调解人员,帮助员工与企业之间解决纠纷。
3.企业员工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尽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4.企业应全面敬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乐观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争议。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公司行政诉讼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行政诉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利益,提高行政诉讼工作效率,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管理行为,即公司管理层、员工和其他涉及公司行政诉讼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行政诉讼:指公司或公司代表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行政诉讼纠纷:指公司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原则公司行政诉讼管理遵从以下原则: 1. 法律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开透亮原则:诉讼程序公开透亮,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3. 快捷高效原则:快速办理纠纷,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4. 合作协商原则: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减少行政诉讼纠纷发生。
第二章行政诉讼管理流程第五条行政诉讼发生的程序1.公司内部发现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的事项时,应立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务部门。
2.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务部门确认后,由法务部门牵头成立行政诉讼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3.行政诉讼管理小组依据事情的性质和紧要程度订立行政诉讼处理计划,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行政诉讼发生后,立刻启动诉讼程序,委派专业律师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六条行政诉讼管理小组职责1.研究订立公司行政诉讼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2.引导公司各部门及员工日常工作中的行政诉讼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
3.协调处理公司内部行政诉讼纠纷,推动纠纷解决工作。
4.与律师事务所保持联系,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和沟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和聘任1.公司应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定期评估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专业水平。
2.在处理具体行政诉讼案件时,由行政诉讼管理小组依据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应具备执业资格,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和优秀的专业团队。
第八条公司内部行政诉讼纠纷处理1.公司内部部门发现行政诉讼纠纷应立刻上报行政诉讼管理小组。
行政诉讼法
内容
客体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二、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普遍约束力
对象不特定
反复适用性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
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3> 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二、种类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六、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2、特征
<1> 它是法院之间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的划分,不包括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
<2> 它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普通法是由无数案例加起来,慢慢发展变成一套系统,整个法系,包括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等,都是综合无数案例慢慢整理出一套法系。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019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法律文本 第六条 概念简称
概念俗称
—→
民告官:两个人/一件事(政府和相对人的关系)说 着说着到了法院——谁弄进了法院→为什么到法 院→法院怎么办→博士论文不通过→合法性审查
官管民+民不服
行政争议
—→
链接:两个人,一件事。
③行政诉讼的主要特质
以行政争议为诉讼 要提起一个行政诉讼首先需要有一个行政争议,这是提起一个行 的事实基础 政诉讼的事实基础。如果没有一个行政争议,就不可能有行政诉 讼
行 政 诉 讼 的 主 要 特 质 通过审判方式解决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 行政纠纷的一种司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信访等 法活动 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通过对行政行为合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 法性审查以解决行 法行政行为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在 政争议的活动 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解决特定范围内行 政争议的活动 有所限制,涉及到能力和权力 原告只能是官管的民,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管 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民的官,即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恒定, 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相对方,也不得进行反诉。恒定性 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初衷是对于陷入特定范围行政争议中的原告一 个救济救济手段,以对抗优势的国家公权力
1
课内实践课——第一回
政府(行政机关)能状告公民吗? 实践目的:行政诉讼原被告的恒定性与行政 诉讼的特质
一种声音——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反向行政诉讼是一种制度创新 反向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 案件中将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行政机关,在结构和形式意义上由行 政机关起诉相对人的制度。反向行政诉讼在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行 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债权保障等领域显现出其难以 替代的优势,符合行政机关角色转变的要求,符合权利救济、司法最 终解决、诉权平等的理念,有充足的域外经验支持。反向行政诉讼虽 然是“官告民”,但依然遵循行政诉讼的宗旨和目的,只是在受案范 围、起诉资格、举证责任、判决类型等方面有相应改变,是一种在坚 守行政诉讼固有理念前提下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专题1: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3.多元标准: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手段日益多样化,单一标准不能满 足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1.私人行为:与行政机关无涉,由普通法院管辖;但私人参与行政活 动,管理某种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引发的争端属于行政争议,行政法 院管辖。 2.立法机关的行为:立法行为本身,国会议员的选举,全名投票,议 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受行政法院管辖。例外如,议会行政部门所缔 结的合同,公务过失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的赔偿责任等引起的诉讼 由行政法院管辖。
第五、行政诉讼程序比较严格
实行审问式,程序由法官主导和操控; 预审程序:由一位法官在该阶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预审结束后开始庭审,公开审理只是一种形式,全部案件已在预审阶 段澄清
第六、行政诉讼具有半秘密性质
行政诉讼调查事实和证据,主要在预审阶段进行;预审阶段不是公开 审理,只有和案件有关的人才能参加
3.司法机关的行为:原则上行政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法院内部组织安 排,司法机关的执行,司法警察活动,不受行政法院管辖;但司法行 政机关从事司法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包括法院设立、合并,法官任命、 晋升、处分等)由司法部(属行政部门)执行,由此引发的争议属行 政审判范围。
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受法国行政审判的支配,除商业行为外, 其他行为具有司法豁免权。 5.政府行为:其范围由法院的判例决定;主要包括,政府和议会关系的 行为,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国家遇到紧急情况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
最高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
普通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审计法院
专门行政法院
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案件特点:
1、立案受阻。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当地县、市两级法院均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后经多方努力,1988年2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院受理。 2、民庭审理。当时各级法院没有行政审判庭,此案适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3、 媒体关注。“民告官,真新鲜”、“县长当被告”,此前是闻所未闻的事情。开庭前,各路媒体进行广泛报道,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4、县长出庭。经会议讨论,时任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出庭的第一案。法庭上县长黄德余和 包郑照握手。 5、催生法典。包案发生不久,全国人大即通过《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典可依。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现的原因
• 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民告官”才算是被正式的纳入了司法的轨 道。
• 二、实践的过程中,“不理睬、不应诉、不执行”现象严重。 • 三、正是由于我国行政权的强大及其对待诉讼的不重视,人们不自觉的就希望起码能在
法庭上看到行政负责人,于是行政负责人出庭就成为了所有的期盼。
• 第二客观事实责任制度,此制度指的是只要所管辖的辖区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社会反 应很强烈,不问事实根源一律给予行政制裁。就是主要由这样的问责制度我们才有了 “行政负责人”。
【案例】桂林雁山镇村民状告政府 副市长仇祖和出庭应诉 12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市开庭审理一起村民状告政府的行政案件,桂林市副市长仇祖和出庭应诉,与原告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枫
2014年,广西各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264件,审结4607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含机关副职)出庭应诉216件, 出庭应诉率为4.69%。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依法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这三项制度分别是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执行程序。
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
2. 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错误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开透明制度。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4. 合理裁量权。
国家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裁量权。
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
2. 复议程序。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 复议决定。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审理等环节。
3. 诉讼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或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内容。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规范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们规范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的适当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促进国家的健康发展。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漯政办 [2015] 55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漯政办 [2015] 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被告、可诉行政行为、原告及第三人范围,拓展了司法审查的广度;完善了管辖、起诉、裁判类型等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职责和执行职责。
这些改变,必将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为深刻领会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市、县(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以“法治漯河大讲堂”为平台开展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对市直重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骨干进行培训。
市直部门各相关单位可以组织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把学习新《行政诉讼法》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早安排、早落实。
二、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减少行政诉讼发生几率(一)严格依法办事。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内容有哪些关于⾏政诉讼的各种规定,有许多都是与我们的⽣活很远的,但是为了以防万⼀还是要必要了解⼀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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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管辖,是指⼈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政案件的职权分⼯。
是确定各级⼈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般地域管辖《⾏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旦经过复议,⽆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这⾥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般地域管辖适⽤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般⾏政案件。
如果⼀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效⼒的区域性;由被告⾏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滥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政⾏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政⾏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政⾏为。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政⾏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政⾏为意味着原⾏政⾏为失去效⼒,作出了⼀个新的具体⾏政⾏为。
根据《⾏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政⾏为”是指如下情形之⼀:(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政⾏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第06讲_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2018年教材主要变化1.删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对每一受理案件情形的说明性内容,“不予受理案件范围”中每一不予受理案件的说明性内容;“被告的概念和特殊性”中的说明性内容;“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内容;简化“勘验笔录”的内容;“证据质证的方式”内容;有关举证期限的举例;“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的内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特点”内容。
2.新增:“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数种情形;“原告资格”中有关“个体工商户、非营利法人”起诉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村委会或居委会作被告、事业单位作被告、房屋征收部门作被告”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审理依据中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形”内容;“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
3.调整: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规定;起诉期限的起算内容;缺席判决的内容;“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
【考点1】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提示】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选择国务院终裁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刑事司法行为。
学校诉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诉讼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内部各级机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因涉及学校权益的诉讼活动。
三、诉讼管理职责1. 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诉讼工作的总体领导,对诉讼工作作出决策。
2. 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学校诉讼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1)对学校诉讼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2)起草、修改、审核学校诉讼文件;(3)代表学校参加诉讼活动;(4)对诉讼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合法解决;(5)建立健全学校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3. 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做好诉讼工作。
四、诉讼案件处理程序1. 初步审查:对涉及学校权益的诉讼案件,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 决策: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决策。
3. 执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决策,组织实施诉讼活动。
4. 跟踪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对诉讼案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合法解决。
五、诉讼费用管理1. 学校诉讼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2. 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诉讼费用支出需经过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
六、诉讼档案管理1. 学校诉讼档案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2. 诉讼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3.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法定代表人。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诉讼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诉讼管理工作,保障医院合法权益,提高诉讼应对能力,维护医院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诉讼活动中涉及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第三条我院诉讼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及时应对,依法维权;3. 合理调解,公正裁决;4. 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院成立诉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院的诉讼管理工作。
第五条诉讼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诉讼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1. 收集、整理、分析诉讼案件信息;2. 组织制定诉讼应对策略;3. 协调处理诉讼案件;4. 参与诉讼案件调解、和解工作;5. 负责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我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诉讼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三、诉讼案件管理第七条诉讼管理办公室在接到诉讼案件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评估,确定案件性质、涉及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八条诉讼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案件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制定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 调查取证;2. 提交答辩状;3. 参加庭审;4. 提起上诉;5. 调解、和解。
第九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患者隐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进行保密。
第十条诉讼案件办理结束后,诉讼管理办公室应整理案件材料,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诉讼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我院将对诉讼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诉讼案件处理及时性;2. 诉讼案件办理质量;3. 诉讼案件应对效果;4. 诉讼案件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对在诉讼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诉讼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幼儿园诉讼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幼儿园诉讼管理,保障幼儿园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法务部门:负责幼儿园诉讼事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具体包括:(1)参与诉讼案件的咨询、评估、论证、决策和执行等工作;(2)协助园长处理重大诉讼事务;(3)负责与律师、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4)建立健全诉讼档案,做好归档和保管工作。
2. 教务部门: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因教育教学问题引发的诉讼。
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幼儿安全,减少因安全责任问题引发的诉讼。
4.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法务部门做好诉讼管理工作。
三、诉讼程序1. 诉讼案件发现:各部门发现可能引发诉讼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2. 诉讼案件评估:法务部门对诉讼案件进行评估,包括案件性质、可能影响、诉讼风险等。
3. 诉讼案件决策:园长根据法务部门的评估意见,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应诉。
4. 诉讼案件执行:法务部门根据园长的决策,组织实施诉讼案件。
5. 诉讼案件协调:法务部门与律师、法院等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协调,确保诉讼案件顺利进行。
四、诉讼费用管理1. 诉讼费用预算:法务部门根据年度诉讼工作计划,编制诉讼费用预算,报园长审批。
2. 诉讼费用支出:法务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诉讼费用支出,确保合理、合规。
3. 诉讼费用结算:法务部门定期与律师、法院等相关部门结算诉讼费用,确保准确无误。
五、诉讼档案管理1. 诉讼档案归档:法务部门按照规定,对诉讼案件进行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2. 诉讼档案保管:法务部门负责诉讼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3. 诉讼档案查阅:如有需要查阅诉讼档案,应经园长批准,由法务部门提供查阅服务。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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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