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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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学习考情分析考题预测之第33讲_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学习考情分析考题预测之第33讲_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第一单元公司法基本概念和制度【考点4】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3级)(二)股东权利与义务(3级)(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2.股利分配请求权(1)分配规则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股利分配诉讼①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③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考题1·单选题】2014年1月,自然人甲和乙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2万元,对盈余分配无特别约定,截至2014年底,甲实际缴付出资1万元,乙足额缴付出资,公司拟分配盈余9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可以分得的盈余是()。

(2015年)A.6万元B.3万元C.4.5万元D.1.5万元【答案】B【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本题中,公司未事先约定,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甲可以分得1/3×9=3万元。

【考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中,应当列为被告的是()。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 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① 原告股东须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侵害公司权益,则 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 ②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 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
3.股权转让的效力 (1) 对股东的效力 (2) 对公司的效力 (3) 对第三人的效力 4.转让的方式与限制 (1) 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股权转让 (2) 向公司外部进行的股权转让 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74条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三位股东梁金、丁明、皱卫平反对就股权 转让事宜修改公司章程,要求认定修改章程的股东会 议无效。由于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之间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 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无需股 东会表决。因此,三位股东的异议无法成立,他们只 能同意根据该次转让修改公司章程。
公 司 法
(主讲:崔金珍)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股东 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的含义和构成 二.股东的权利 三.股东的义务
一. 含义 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 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 股东的构成 ① 原始股东 ② 继受股东 ③ 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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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科研热词 高校宣传 聚合优势 网络平台 管理工作 权衡 外溢性事权 国际趋同 司法解散 司法干预 内部事权 公司自治 公司治理改革 代理性事权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09年 序号
科研热词 1 社区公共治理 2 社区业主维权 3 城市社区业主
2012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科研热词 法律冲突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司法 入股 诉讼案件 解决纠纷 衔接互动 营运能力 自治权限 股份公司 股东异质化 股东关系维度代理问题 社会转型 生态农业 特拉华州 法律制度 治理机制 司法裁判 司法介入 发展路径 农民 公司自治 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 公司社会责任 公任 西藏特点 西藏 董事会决议 自治性 组织性 科学发展 法律责任 法律 法人治理 村民自治 权利主张 效力判断 抗辩依据 强制执行力 对赌协议 宪政 宗族思想 契约 夹生自治 城市社区 司法干预 利益平衡 决议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 公司自治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法 公司合约 中国特色 "三位一体"模式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推荐指数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3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定义、法律依据、实践问题及解决路径等方面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进行深入研究。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概念定义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权份额,依法享有的要求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股东投资公司的基本回报,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权益的重要体现。

三、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经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按照其他方式分配。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救济途径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实践问题尽管有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仍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公司章程中关于盈余分配的约定可能存在模糊之处,导致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产生争议。

其次,部分公司在盈利后,可能存在滥用职权、挪用资金等行为,导致股东无法按时足额获得盈余分配。

此外,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失衡等问题也可能影响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实现。

五、解决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路径:1. 完善公司章程及合同约定: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盈余分配的方式、比例及程序等内容,确保股东在行使权利时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公司还应与股东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公司盈余分配的司法实证观察

公司盈余分配的司法实证观察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0年10月(第10期,总第282期)Oct.,2020(No.10,General No.282)收稿日期:2020-08-28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课题“公司法编纂的全球印象”(项目编号:371184091407)作者简介:赵奕彤(1996-),女,吉林松原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法研究;傅穹(1970-),吉林榆树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主要从事公司法研究。

公司盈余分配的司法实证观察赵奕彤1,傅穹2(1.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从“胡克案”拒绝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到“居立门业案”允许控制股东滥权之际的司法强制分红,表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亦暗含对公司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调和。

在新一轮公司法改革中,关于公司盈余分配仍旧有许多悬而未决的话题。

对于公司分配的界定,应当坚持实质胜于形式;盈余分配的决策权应当交由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商业判断,但商业自治亦有边界与例外,呈现出全体股东决议或约定限制、法规限制与司法强制分红限制三种限制途径,以此矫正公司商业判断带来的弊端。

此外,司法强制盈余分红与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股东盈余分配之诉的提起并不以以上替代诉讼的发起为前提,以期更全面且效率地平衡公司内外部各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公司盈余分配;商业判断;公司自治;司法介入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0)10-0126-06公司盈余分配问题,既是一个公司资本领域的重大话题,也是一个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更是一个司法领域的争议焦点。

实证研究表明,公司盈余分配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两种模式,一是公司股东或高管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决议

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决议

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决议篇一:[股东分红]大股东不分红,小股东能怎么办?从一则案例说起A为B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股东,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10%。

现B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逾三年,自设立以来每年均有良好盈利可供股东分配,且公司尚无使用盈余扩大经营或投资之计划。

A每会计年终后均要求公司分配红利,但全被B公司控股股东于股东会上否决。

为此,A以B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红利。

一则看似简单的案例,反映出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分红难、投资收益权难以保障的现实困境。

那么,问题就来了:A能否分配红利?A主张分红有无法律规制?A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分红权?法律分析《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

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

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回到本案,A作为投资人,并且实缴了出资,享有分红的权利。

而B公司已经连续多年盈利,具备分红条件,且公司章程也未对股东分红作出特别约定,A理应享有分红权,有权要求B公司进行分红。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取得公司红利须以一定程序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可见,股东分红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这是股东分红的必经程序。

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有 限 责 任公 司僵 局 形成 的原 因
公 司僵 局多发 生 于有 限责 任公 司 ,表 面上 是 因为各股东或者董事之 间产生了分歧和纠纷 , 但 其深层次的原因应是现有公司法律制度下有限责 任公司的特性与公司治理机制相结合的产物。有 限责任公 司的特性主要是“ 封闭性 ” “ 与 人合性 ” : “ 封闭性 ”主要体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 限 、股 权集 中及 股权 转让 的不 公 开性 ,这 种情 况 下 , 果股 东之 间 出现分 歧与 纠纷 , 容 易导致 僵 如 则 持 的局面 ,另外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 则, 非经严格程序 , 不得减资 , 争议股东也封 闭性 、 人合性及其表决机制所决定 , 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 公
的公 司法律制度 确立 和发展 了应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方式 , 但这一方式仍然存在未 区分公司僵局的不 同
种类 , 司法介入过于盲 目、 未限定起诉 股东的持股时间以及作 为司法解散之诉的前置程序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完
公司僵局是指“ 公司在存续运行 中由于股东或 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 , 且彼此不愿妥协而 处于僵持状况, 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 序作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 痪 的事 实状态 。”] 从公 司形态 上看 , 国立法 上 0s  ̄ s 我 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基本类别 。 方面 , 限责任公 司在数 量上要 明显 多于股份 有 有 限公司 ; 另一方面 ,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以及股 东之间的人合性决定了其是滋生公司僵局的温床。 鉴于实践 中公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及其 对公司 、 股东产生的严重损害 ,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僵局问题 , 寻找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 , 无论在理论 上还是实践中都显得极为重要 , 本文仅就有限责任 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其司法救济机制进行探讨。

股东承诺另一股东分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承诺另一股东分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承诺另一股东分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股东承诺另一股东分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承诺另一股东分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

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

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二、分红的方式基金分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现金分红,一种是红利再投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若投资者未指定分红方式,则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以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去您购买基金的机构处进行分红方式的修改。

例如,持有一基金10万份,现每基金份额分红0.05元:假设选择现金分红方式,那么基民可以得到0.5万元的现金红利;假设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元,那么,基民就可以分到5000元÷1.25元/份=4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就变为10.4万份。

开放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但基民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基金行情的变化自主更改。

更改分红方式时,代销客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卡去原先购买基金的代销机构修改;直销的客户可通过基金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自行修改。

三、分红的条件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⑴公司当年有利润;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⑵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 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

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

对策研究在资本证券市场中,绝大部分股东参与投资的最大动力和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故利润分配请求权对股东而言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股东最为看重的一项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大股东肆意滥用权利侵害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情形并不少见,而此种侵害的发生不仅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也会给资本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保证公司有序运行乃至是维护资本证券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保证。

如何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力量是经久不衰的话题,虽然我国立法者从立法层面给予了中小股东一系列的特殊保护,但遗憾的是其对于涉及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方面的具体问题没有进行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在面对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时做法各异,亟需规范统一。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内涵股东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规定见于我国《公司法》第4条。

学界通说认为,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两类,即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股东根据公司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比例分得相应利润的权利。

其以存在利润分配决议为前提,股东根据具体的利润分配决议请求公司分配盈利。

侵害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要情形是在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后,公司对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支付公司利润金额的债务。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单纯基于公司成员之身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

侵害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要情形为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存在盈余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规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或者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拒绝给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上述两种请求权的区别在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股东一般不得直接行使该项权利,只有公司存在利润且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后,方可转化成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既得权,其以存在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为前提,即已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将其转化为一种债权。

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

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

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D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此时具有一般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股东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之诉向公司主张未分配利润。

但在此之前,利润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法院不能基于股东和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此期待权直接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并将其赋予股东的债权人。

其三、从以下各地法院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诉权规定来看,也能看出只有在股东决议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分红权才具有明显的债权的可诉性,若允许法院在公司没有决定分红之前冻结并划转股权所可分配的利润,则相当于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了债权,也侵犯了公司的自主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年4月21日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二十一条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做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文,自2003年6月20日实施)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

(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全]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

[全]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

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商法※利润分配请求权1、当事人:原告:股东,被告:公司,例外: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成立要件:①有可分配利润、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②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例外: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时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①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②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章程规定的为准;③决议、章程均为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注意: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一、代持股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部关系,需依投资协议的约定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而隐名股东与公司、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属于外部关系。

此时,除非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已经明知代持股关系存在而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实际股东已经参与公司的管理的情况出现,否则名义股东无法以隐名投资关系进行抗辩,此时名义股东在公司法律文件中彰显的股东身份具有公示效力。

《公司法规定(三)》第25 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新】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股利分配请求权概述

股利分配请求权概述

股利分配请求权概述一、概述(一)概念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中的最重要的权利,是股东实现投资利益的基本保障。

股利是指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从其可分配的利润中向股东所支付的财产利益,包括股息和红利。

股息是指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按照事先确定的固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红利是公司除股息之外根据公司盈利的多少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股利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中称为资产收益权,通常其概念与股利分配请求权相同。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直接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基于股东身份,法律赋予了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机构对此不得剥夺或限制。

股东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能否转为既得权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具备分配股利的条件,即在一个财务会计年度公司有利润,且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尚有剩余;二是公司依法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

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是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股利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决议认可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的大股东采取提取高额公积金,不分配股权的手段,图谋将小股东排挤出公司。

股权转让时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股权转让时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股权转让时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股权,⼜称股东权,⼴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切权利;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东投资的⽬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化,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遇到的重要事件之⼀。

那么,股权转让时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有哪些?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股权转让时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受让⼈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先要对外界确⽴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先要确定以下⼏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出资。

如在公司设⽴时⼀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份⾏使权利的。

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种⽅式取得:(1)出资设⽴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债权取得等;在⼀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份的取得。

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

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

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二、股东失权的概念界定 (5)2.1 股东权的基本含义 (6)2.2 股东权的主要内容 (6)2.3 股东权与股东权利的区别 (7)三、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 (9)3.1 公司法上的定位 (10)3.2 立法目的与原则 (11)3.3 法律关系分析 (12)四、股东失权的规则适用 (13)4.1 股东权诉讼的提起 (14)4.2 股东请求权的内容 (16)4.3 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 (17)五、结论与展望 (18)5.1 结论总结 (19)5.2 政策建议 (20)5.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21)一、内容综述股东失权制度是指当股东因某种原因丧失其股东权利时,公司及相关法律主体应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稳定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本段落将对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规则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综述。

股东失权制度的定位是基于公司治理的需要,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可能会丧失其股东权利,如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公司章程等。

这些行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需要通过股东失权制度来规范股东行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股东失权的规则适用涉及多个方面。

在规则制定上,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失权的情形、处理程序、恢复权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适用规则时,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如失权的原因、程度等,以便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要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股东失权制度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相衔接。

与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纠纷解决机制等相互协调,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

在股东失权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股东失权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可以规范股东行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公司法股东权及其保障

公司法股东权及其保障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的强制转让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 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 (appraisal right)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
提供查阅。
其中,财产权(proprietary rights),与前述自益
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rights as to control and
management),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
利,除表决权外,尚包括累积投票权等;救济与
附属权(remedial and ancillary rights),是指从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
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
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 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
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为准,股东权可 分为法定股东权与章定股东权。前者是指 由法律(含公司法、证券法等)所规定的 权利,而后者是指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 利。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权益保护法,股东,制度]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谈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摘要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问题,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极易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和分析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推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简介:王学先,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知识产权;孙曰娜,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在我国,公司内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是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

限制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切实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成为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迫切要求。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不足和缺陷,需要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小股东的概念关于中小股东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中小股东可以界定为在公司中对公司事务不具有控制权、对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能力的股东,主要指股东因其在公司中所持股份较少,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较低,而无法形成对公司业务和董事会组成的掌控权,根据其股份所享有的较少表决权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进而不能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产生绝对的持续性的影响力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是指上述对公司无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而获取公司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这种权利按照行使目的的标准,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指股东即为谋求自身利益,又为谋求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撤消诉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累计投票权、提案权、质询权等;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谋求自身资产收益而基于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请求权基础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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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序号 1 2 3 4
2009年 科研热词 推荐指数 序号 私权 1 知识产权法 1 微观构造模式 1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致害人不明/体系化分析方法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科研热词 请求权 量刑建议制度 量刑建议 请求权内容 请求权主体 行政规划 行政 政府信息 形成权 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作为
2013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科研热词 损害赔偿 间隔死亡 赔偿范围 请求权基础 补偿请求权 类型化 社会保险 生命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 环境侵害排除 民间战争受害者 民间对日索赔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旧金山和约 情谊关系 患者隐私权 容忍义务 外交保护 告知后同意 合理性 医疗损害责任 利益衡量 信赖关系 侵扰 人格物 人格利益 中间责任 一般人格权
推荐指数 3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4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014年 科研热词 请求权 非财产反射性损害赔偿 过错责任 胚胎 第三人 法律地位 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 体外受精 人工生殖 主体范围 推荐指数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2011年 科研热词 科学化诉权 民事诉讼法 小额诉讼 修改 约定代位权 独立请求权 法定性 法定代位权 利润剥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间性保险合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推荐指数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2012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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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
股利是由公司从业绩中提取的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一种形式。

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运营活动,对于股东和公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分配股利时享有的法定权利,而司法救济是指通过法院进行维权解决分配股利的争议。

本文将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司法救济的程序和案例解析等方面来探讨股利分配请求权及其司法救济的相关问题。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应
当根据其年度利润,向股东分配股息。

分配股息的比例和时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该条规定确定了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并由股东会决定其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合
理地向股东分配股息;公司分配股息应当以股东大会决定的股息分配方案为依据,依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向其分配;企业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向股东合理地分配股息。


该条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股东有权获得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的合理股息,并由股东大会根据持股数量分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股东有权获得符合公司经营状况的合理股息,并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其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若公司未履行股东的股息权利,股东可以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济的程序
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股息,股东有权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解决争议。

司法救济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1.提起诉讼。

首先股东必须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股利分配
请求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股息分配义务。

2.证据交换。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互相交换证据,证明各
自立场的正确性。

公司必须提出相关的财务数据、会议记录等,证明未分配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3.庭审。

在股利分配请求诉讼中,法院将会召集双方出庭进行
庭审,听取股东及其代理律师和公司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和辩护。

法院将通过审理,确定双方股息分配的争议事实,判断公司未分配股息是否合法,最终判决股利分配请求诉讼胜诉或败诉。

4.执行判决。

若股利分配请求诉讼胜诉,公司必须立即履行判
决,恢复股东的股息权益。

若公司拒绝履行判决,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通过以上步骤,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取得合法的股息分配。

三、案例解析
股息分配是公司的重要事项之一,若分配不及时、不公平或违反规定,将会引起激烈的争议。

下面就常见的股息分配案例进行分析。

1. 股东就股息分配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红孩子”案
曾经的知名电商平台“红孩子”在2009年上市后,股东长虹电
器公司表示公司没有按照股权合同约定分配股息,向法院提起股息分配请求诉讼。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公司在2009年度应
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股息分配方案进行股息分配,且股息分配方案应全面反映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并有利于股东,公司未依照股东大会决议确定股息分配方案,且也未向股东分配股息,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判决公司履行当期股息分配,并赔偿股东的经济损失。

2. 公司主张追溯股息分配期限案例——“南京证券”案
南京证券公司拒绝向2016年6月30日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发放2015年度分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公司主张股东
应该在6个月内提出请求,否则就不能追溯股息分配期限,但
法院认为公司的要求是违反股东分配股息的法定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南京证券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赔偿股东的经济损失。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公司如果未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分配股息,股东可以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来维护合法权益,并通过司法救济获得赔偿。

四、总结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分配符合其经营状况的合理股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分配股息,股东应采取的方式是通过司法救济来解决争议。

在股利分配请求诉讼中,司法救济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步骤:提起诉讼、证据交换、庭审和执行判决。

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也是公司经营合规化的必要条件。

五、如何避免股息分配争议
为了避免股息分配争议,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规范:
1. 明确股息分配政策。

公司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息分配的政策,列出股息分配的原则、比例、时间和程序等具体事项,以便股东了解。

2. 合理分配股息。

公司应该根据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股息分配方案,确保分配方式公平、公正、合理,符合公司经营与股东利益的平衡。

3. 充分沟通。

公司应该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及时向股东公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为股东分配股息提供依据。

4. 遵循法律法规。

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分配股息的义务。

在具体操作方面,公司应该制定股息分配程序,确保股息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公司应该及时公布股利分配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征求股东意见,对股东的疑虑和问题要及时予以解释和回应,确保股东分配股息的权利得到保障。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制度,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避免内部腐败和违规行为对股息分配的影响。

六、结语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手段,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解决分配股息的争议问题。

但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股息分配争议往往伴随着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费用的高昂,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建议公司在股息分配上要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进行分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股东在投资公司前应该仔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分配政策,避免在未来出现分配股息的争议。

股东可以通过参加股
东大会、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报告和财务数据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息分配政策,及时行使股东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司法救济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只有在公司和股东具有诚信、透明和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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