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征集、认定、选聘、入库、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征集、初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颁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以独立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专家统一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省综合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注册地在山东省内;(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三)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者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者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称满6年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资格分级的,应为一级);(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七)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放宽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据实调整.第六条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省综合专家库,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工作;上述人员达到法定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经申请、认定入选省综合专家库。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7•【字号】津建招标〔2015〕43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聘任、培训考核、信用信息采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录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评标专家资料初审、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二)负责评标专家信息收集和评价;(三)负责调整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清出评标专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四)负责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由具有较高理论知识水平和招标评标经验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群体。
其主要作用是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三)指导和监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县(市)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五)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并按评标专家名额,监督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六)在评标过程中,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处理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本市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组建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经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经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及评标专家印章,进入市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本市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分为土建、水电、道桥、经济、设备安装、建材等六类。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评标事业;(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三)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相关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史。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 "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三)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四)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规…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免费下载】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现将《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年七月十日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工程交易中心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
评标专家名册是指:由评标专家组成的名册。
第四条评标专家名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名册中评标专家住所地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分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聘任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实施全省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工作;(三)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四)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认定工作,并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第六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二)培训、定期考核、推荐本地区评标专家;(三)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进行动态管理;(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名册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化工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建设管理委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由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标专家招聘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一)协助对评标专家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的测试;(二)配合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工作;(三)对有异议或投诉的评标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撑;(四)对直接确定的项目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评估或咨询;(五)其它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的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技术及经济等方面工作,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入选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确保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评标和评审活动评委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评委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者;(二)熟悉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和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公司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内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或评审;(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项目承建或设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按时参加评标或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五)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评委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初审、培训、专家分库和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三)负责招标人评委资格的备案;(四)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五)依法监督评标工作,制止和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评和日常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国家以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或资深专家,视需要最高可达75周岁),且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条评标专家按资历、地域分为资深、市级、区级三类。
资深评标专家主要参加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工程、特大型工程以及技术复杂工程的评标;市级评标专家一般由一(甲)级资质单位及大学和科研咨询单位为主产生,主要参加大、中型工程的评标;区级评标专家一般由二、三(乙、丙)级资质单位产生,主要按评标专家住址,就近参加郊区片内中、小型工程的评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由2名现任评标专家推荐并得到所在单位同意,经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合署办公,简称专家管委会办公室,下同)初审并组织资深专家对评标专家申请者进行测试(包括面试,下同),测试合格者名单在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上海市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管委会)进行资格认定。
取得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经由专家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学习后,颁发上海市城乡和建设交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入选评标专家库成员。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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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后进入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设经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子库。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