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三篇】
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三篇】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国家年度集中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以及财政支出的各种用途和数量,反映了整个国家政策和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为强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绩效管理体制,推动财政资金科学布局、高效率采用,按照《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实行意见》、《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实行意见》和《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实行意见》等文件,融合我局实际,制订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完善机制、强化应用,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要求制定的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量、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重点突出。
2.非政府实行项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财政预算继续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顺利完成情况。
3.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二、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系统规范的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工作规程和技术指标体系、考核考评制度、基础数据库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管理。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实效,提升我局绩效管理整体水平。
三、主要任务部门的绩效预算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五个环节。
(一)事前绩效评估(评审)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的肉容主要是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筹资的合规性等。
(二)绩效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贵州省级预算监督审查条例》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政府各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进行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均应纳入绩效评价管理。
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及其他基础建设等大宗专项财政支出,应作为绩效评价管理重点。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目标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一)坚持真实科学规范,兼顾国家、国际比较标准,将预算标准和实际相结合,普遍适用和个别选择相结合,充分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资金使用受益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
同时,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第1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根据我国财政管理的要求,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有效,制定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服务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预算绩效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2. 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预算绩效,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全过程管理原则:涵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全过程,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运行。
4. 结果导向原则:关注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以结果为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5. 分级分类原则:根据预算资金性质和用途,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精细化。
三、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架构1. 预算绩效管理委员会: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预算绩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
3.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业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
四、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内容1. 预算编制环节:明确绩效目标,将预算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2. 预算执行环节: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3. 预算监督环节: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4. 结果应用环节: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预算绩效持续改进。
五、预算绩效管理流程1. 制定预算绩效计划: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预期效果等。
2. 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3. 形成评价报告:汇总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报预算绩效管理委员会审议。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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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136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经充分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9年7月26日
——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我部修改制定了《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8日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激励目的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鼓励各地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考核对象包括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
其中,计划单列市单独开展综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数据不含计划单列市。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本办法为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6个方面。
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1.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内容:各省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引导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发〔xxxx)X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由XX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主要从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各地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
各地各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落实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单位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
各地各部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及动态调整情况。
(二)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各地各部门对新增财政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应用情况。
(三)绩效目标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各地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及相关内容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到三级绩效指标,且能清晰反映项目绩效实现程度等。
预算批复下达后,绩效目标信息是否随同预算批复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
(四)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情况。
各地各部门建立绩效运行监控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有效运行监控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精选3篇)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精选3篇)预算绩效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统计系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支出责任,树立效率意识,根据临海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将预算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因由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发改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第四条局党组是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办公室负责预算绩效的具体实施。
市发改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和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改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
第三章预算编制管理第五条预算编制时,各科室应根据工作计划,申报项目中期绩效目标(一般为三年)和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单位职责、科学可行,准确具体。
第四章预算绩效监控与管理第七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
二是预计效果的时限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
必要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预算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
资金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资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监控的内容。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各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一)单位自评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所有市直预算部门(单位)都要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二级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应交主管部门汇总分析。
评价范围为2023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给市直预算部门、单位(含所属单位)的所有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应评尽评。
(二)部门评价各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二级单位2023年度预算支出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二、评价依据1.《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具体操作请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20〕7号)执行。
2.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3.部门职能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等。
4.部门预算资金、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和完成验收报告等。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1]9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强化支出责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秦皇岛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优化支出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中有关绩效评价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双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20〕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双鸭山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十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3日双鸭山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惠民政策和加快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绩效理念,构建监管机制,突出绩效的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原则,注重结果应用,快速启动、规范运行、有序推进,切实把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改革抓实抓靠、落地见效。
二、工作目标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是我市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有力保障。
按照两年打基础、三年全覆盖,自上而下、局部到整体、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力争市直层面到2021年底、区级层面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财预[2011]433号-完整版[1]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二、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1、附2)。
三、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财政部考核。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
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需要实行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
本文将针对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分析,分别从方案制定背景、方案目标、方案内容和方案执行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方案制定背景预算资金是政府部门对各项事业和工作进行发展、改善和提高的核心资金。
但是,在使用预算资金的过程中,往往出现的问题是:经费的支出不够精细,导致浪费和滥用;使用效益不够明显,导致“花钱不犯法”的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控预算资金,提升各部门工作成效,各个单位需要实行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通过绩效考核来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方案目标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考核方式来促进各部门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具体目标包括:1.明确预算资金使用目的和结果。
通过考核,将预算资金的使用目的和预期结果清晰地呈现出来,使各部门在使用预算资金时,能够更加明确地知道这些资金的用途和所需达成的目标和结果,从而更加精细地使用这些资金。
2.优化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
通过考核,对各部门的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评估和优化,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探索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从而达到优化管理方式、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
3.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通过考核,对各部门在预算资金使用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预算资金的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防止“花钱不犯法”的现象的发生。
三、方案内容预算资金绩效考核方案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流程、考核方式、考核结论和考核结果反馈,具体阐述如下:1.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指标体系是实施绩效考核方案的基础,要针对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各部门的特点、工作目标和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等,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考核指标。
2.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的收集、审核和评估等环节,形成完整的考核流程,从而有效保障考核工作的准确、有效和合理性。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对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五、考核程序
1.自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2.复评: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进行复评。
3.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及应用
十九、持续改进
1.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持续关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2.定期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和经验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3.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十、法律责任
1.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考核信息公开
1.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内容应包括考核结果、整改情况等。
3.财政部定期发布全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总体情况。
十四、考核工作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2.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业务培训,提高考核人员业务水平。
2.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国际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3.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交流合作,促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与创新。
三十一、总结
本办法旨在完善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向纵深发展。通过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指标、程序及应用,强化责任追究,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加强跨部门协同、信息化建设、政策宣传与培训、监督与问责,以及绩效文化建设,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持续改进,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皖政[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节约政府”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我省自2005年起,探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
但总体上看,当前我省预算绩效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发展还不够平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制定明确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不断提升我省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加强政府绩效管理的要求,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建立具有安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使财政支出责任更加明晰,财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更加有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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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项目。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全区各乡(镇、社区)特区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理顺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 1 —第六条绩效管理工作的特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各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特区财政局。
负责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重大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以及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二)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工作规程等;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本部门分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重大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等工作;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跟踪监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三)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单— 2 —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按要求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工作情况。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七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及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
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库,未开展绩效评做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纳入项库,也不能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与批复— 3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分为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或申请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对所编制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未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从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预算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特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按照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三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原则,财政部门或预算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审核绩效目标,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
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符合要求后方可预算编审或资金安排流程。
— 4 —第十四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原则,特区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或安排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时,同步批复预算主管部门绩效目标。
预算主管部门在批复实施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的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程序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一并报批调整。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十六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采集预算管理信息和绩效目标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控,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绩效监控在预算启动后实施,监控方式分为自行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
(一)自行监控。
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照所编制重大政策、项目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动态掌握政策、项目实施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二)重点监控。
特区财政局应在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的基础上,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运— 5 —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问题和风险的,要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按评价对象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收入绩效评价和政策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绩效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
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预算主管部门应随同部门决算,组织本部门及实施单位对照年度所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三)部门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 6 —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等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情况和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查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查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特区财政局要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对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开展重点评价时应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所确定的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反馈意见,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主— 7 —管部门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特区财政局要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除有政策规定外,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七条特区财政局应当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公开。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同时应当将绩效评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
第二十八条每年,特区财政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特区纪委监、特区组织部进行报送,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和追责问责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六枝特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8 —。